
因墾民日眾,1800年7月8日(清嘉慶五年五月十七日)朝廷在郭爾羅斯前旗之長春堡(今吉林長春市南)置長春廳,隸吉林將軍。禮部鑄發“吉林長春廳理事通判之關防”,首任通判是蒙古鑲藍旗人六雅圖,正六品。清道光二年(1822年),清政府又設農安鄉,劃歸長春廳。道光五年(1825年)移治寬城子(今長春市)。1882年(清光緒八年)3月17日,長春正印官理事通判改為撫民通判加理事銜,首任撫民通判為直隸清苑人孫堪。光緒十四年(1888年)長春廳升為長春府。
長春廳只管理民人事務,“彈壓地方,管理詞訟,承辦命盜案件”,地租由蒙旗自行收取,長春廳署協助。長春廳境內的蒙古事務歸郭爾羅斯前旗札薩克管理。長春廳境內的滿洲八旗事務與長春廳無涉,歸吉林將軍轄理。長春廳是清代開國以來在蒙地上設立的第一個地方政權。因為是在蒙地上“借地設治”,所以這個地方政權稱之為“廳”,印信為“關防”,長官為“通判”,以示與當時正規的地方政權-“縣”、“州”、“府”、“道”相區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