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編制
市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106名,機關工勤人員數量8名(仍劃入機關服務中心)。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審計師1名(副局長級);處級領導職數3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境外市屬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制定我市地方性審計工作的有關政策、工作制度和管理辦法,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市)、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市政府部門管理和由市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助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管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指導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九)與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全市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全市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全市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承辦市政府和省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擬訂全市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項目計畫;負責局機關政務運行和相關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調查研究、信息宣傳、保密等項工作;負責協調提案和議案辦復及信訪案件辦理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及所屬單位的財務監督。
法制處
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的草擬、修改和報批工作;研究財政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出有關建議;承擔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組織和辦理審計行政處罰聽證;審核局機關和派出審計機構提交的審計報告及審計決定;參與上級審計機關組織的對社會審計機構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規範審計業務文書和程式;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組織開展對縣(市)、區審計機關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導縣(市)、區審計機關的法制工作。
財政金融審計處
負責擬訂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地方稅務局系統稅收征管情況、市國庫系統辦理市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審計市財政局、市地稅局等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負責審計市地方國有金融機構信貸計畫的執行和資產、負債、損益狀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市)、區財政金融審計業務。
行政政法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人大、市政協機關、市法院、市檢察院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及直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規定範圍內的市政府所屬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市)、區行政政法審計業務。
教科文衛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政府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及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市)、區科教文衛審計業務。
經貿外資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市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負責提供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援助、貸款項目的審計公證報告;負責審計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負責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市)、區經貿外資審計業務。
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由市政府委託管理的農林水牧、資源環保等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林水牧、資源環保等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市)、區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業務。
社會保障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由市政府委託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市)、區社會保障審計業務。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投資和以市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審計市屬國有施工企業;負責審計基本建設主管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同級預算執行和財政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市)、區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
經濟責任審計處
負責組織和實施對市管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市)、區經濟責任審計業務。
人事監察處
負責管理局機關、派出審計機構及所屬單位幹部職工的人事、行政監察、工資、醫保、機構編制、獎懲、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市審計系統的教育培訓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目標管理和行政考核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協助縣(市)、區黨委和政府管理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機關黨委按黨章和有關規定設定。
其他事項
(一)市審計局設立派出審計機構。派出審計機構根據市審計局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設立派出審計一處、派出審計二處。其行政編制14名、處級領導職數4名,均已計入市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和處級領導職數內。派出審計處的人、財、物由市審計局直接管理。
1.派出審計一處
負責完成市審計局統一組織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審計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淨月經濟開發區、長江路經濟開發區和汽車產業開發區及其所屬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指導監督開發區有關部門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完成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2.派出審計二處
負責審計市級基建重點工程、重點建設項目;負責審計企業及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項目主管單位的同級財政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市)、區基本建設審計業務。
(二)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地方黨委為主的體制。縣(市)、區黨委在任免、調動、獎懲審計機關負責人時,應事先徵求市審計局的意見。市審計局協助縣(市)、區黨委加強對縣(市)、區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考察了解,經常反映情況,主動提出領導班子配備、調整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