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長子繼承制是指僅立長子為繼承人或長子有優先繼承權的制度。廣義的“長子”是指排行最長的子女,換言之長女也可能包括在內,狹義的則只包括兒子,女兒的繼承順序較兒子後,甚至沒有繼承權。一些母系社會中則是由長女擁有優先繼承權。
中國傳統長子繼承制不同於其它地方比如歐洲的長子繼承制。中國的長子繼承制,是長子繼承世系爵位宗室身份,而財產則實行諸子均分制,乃至私生子也有半份財產繼承權,並且這種傳統以國家律令的形式作規範。《大明令·戶令》規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蔭襲,先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只依子數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數量半分;如無別子,立應繼之人為嗣,與奸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紹全分。”中國在秦朝以前曾是封建社會,爵位和封地財產結為一體,因此當時存在土地財產主要由長子繼承的情況。在日本以及其他地方的封建時代,也有類似情況。歐洲封建社會的長子繼承制,包括了長子繼承財產,封建貴族的爵位和土地傳給長子,其餘的兒子因缺乏財產為謀生而淪為騎士。中國受井田制均田思想影響很深,因而財產實行諸子平等均分。歐洲由於長期處於封建社會,為了防止家族封地和財產實力不因後代的分割導致變小變弱,因而財產也實行長子繼承制。在中國,女真人建立的金朝、蒙古人建立的元朝,曾一度在法律上規定諸子按照身份等級的不同實行不同份額的財產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