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統計局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鎮江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9〕573號)和《中共鎮江市委鎮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鎮江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鎮發〔2010〕11號),設立市統計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擬訂全市基本統計制度和統計規劃,指導全市統計工作。
(二)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市及轄市區地區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轄市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起草地方性統計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組織實施對轄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統計檢查、對轄市區統計工作的統計督查和對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監審,依法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計畫、方案,組織實施全市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市情市力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運輸郵電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和軟體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和環境及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社會福利業、娛樂業以及公共管理與社會組織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金融、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實施基本單位、能源、投資、消費、價格、收入、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等基本狀況的統計調查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環境保護、對外貿易、對外經濟、財政、稅收、就業、婦女兒童、基本單位登記註冊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七)組織轄市區及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八)組織實施全面小康監測、科學發展評價考核監測統計方面的工作。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九)依法審批或備案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十)建立並管理全市統計信息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組織制定轄市區以及各部門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及運行規則,指導全市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一)受江蘇省統計局委託,管理江蘇省統計局鎮江調查局;協助管理轄市區調查局長和副局長;管理轄區內省屬調查局的統計事業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市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統計局設8個內設機構(科級建制):
(一)辦公室
負責文秘、會務、機要、檔案、後勤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行政事務工作;承擔人事管理、統計幹部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省統計局鎮江調查局的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管理轄區內省屬調查局的統計事業費。
(二)法規處(掛“行政服務處”牌子)
研究全市統計體制改革和發展規劃及方案;擬訂統計規範性檔案;組織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和監督檢查,指導全市統計執法檢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統計違法案件;監督檢查國家、省統計局制定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統計調查制度和統計指標體系的貫徹執行情況;擬訂全市經濟、社會、科技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全市基本單位統計並管理名錄庫,組織實施全市行政區劃代碼編制及城鄉劃分工作。負責統計行政登記及年檢、統計調查證件管理、系統內(外)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外資企業聯合年檢的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與行政審批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綜合核算處(掛“人口和社會科技統計處”牌子)
整理並提供全市以及各地的經濟、社會、科技綜合性統計資料,管理統計數據;發布綜合統計信息;對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監測、預測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巨觀調控諮詢建議;對經濟運行中的熱點重點問題進行跟蹤監測;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負責全市國內生產總值、投入產出核算,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及有關綜合平衡分析研究報告。承擔組織實施全面小康社會建設、科學發展評價考核、生態市建設、文明城市建設、創業型城市建設和新興產業發展等統計監測工作。承擔人口、科技、社會發展等社會事業統計調查工作,提供相關統計數據;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對相關統計數據進行檢查評估和綜合分析。
(四)固定資產投資統計
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探、房地產業、城市住宅和公用事業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市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等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提供統計服務;對全市重點建設項目開展跟蹤檢測和分析;參與全市涉及投資、房地產業等相關指標計畫的編制、數據管理和考核。
(五)農村統計處
組織實施農業普查、農林牧漁業生產和投入統計、農村基本情況、農村住戶收入消費和農產品價格調查;開展貧困狀況、農民工流動情況、退耕還林狀況、畜禽生產消費統計監測;開展縣域、鄉鎮、村等區域社會經濟統計;開展對農村社會經濟焦點問題的專項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負責對農村統計調查人員業務指導和農村抽樣調查網點的協調、輪換和管理;指導涉農部門、協會的行業統計工作;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對有關統計數據進行檢查評估和綜合分析。
(六)工業統計處(掛“能源統計處”牌子)
組織實施工業和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提供相關調查統計數據;對重點行業和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進行統計監測。對全市及各轄市(區)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資源使用、節約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進行統計監測;配合節能主管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發布能耗指標公報;指導全市工業和能源統計基礎工作;對相關統計數據進行檢查評估和綜合分析。
(七)貿易外經統計處(掛“服務業統計處”牌子)
對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服務業和運輸郵電業進行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調查的統計數據;整理和提供旅遊、對外貿易、利用外資、對外經濟等統計數據;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對相關統計數據進行檢查評估和綜合分析。
(八)信息數據處理處
負責統計信息化和統計網路建設;處理大型普查數據和資料;指導專業年定報數據的收錄和處理。
另按規定設定監察室(與辦公室合署辦公)。

三、人員編制

市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5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處長(主任)14名,其中正處長(主任)8名,副處長(副主任)6名。另核監察室主任職數1名(正科級),行政服務處副處長職數1名(副科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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