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涵
按照現行統計制度規定: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國有單位其他投資、城鎮集體經濟單位投資、房地產開發投資、零星固定資產投資,城鎮私營、個體經濟投資,城鎮和工礦區私人建房投資和農村固定資產投資。
按照管理渠道,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分為基本建設、更新改造、房地產開發投資和其他固定資產投資四個部分。
基本建設投資
基本建設指企業、事業、行政單位以擴大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為主要目的的新建、擴建工程及有關工作。其綜合範圍為總投資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下同)的基本建設項目。具體包括:⑴列入中央和各級地方本年基本建設計畫的建設項目,以及雖未列入本年基本建設計畫,但使用以前年度基建計畫內結轉投資(包括利用基建庫存設備材料)在本年繼續施工的建設項目;⑵本年基本建設計畫內投資與更新改造計畫內投資結合安排的新建項目和新增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達到大中型項目標準的擴建項目,以及為改變生產力布局而進行的全廠性遷建項目;⑶國有單位既未列入基建計畫,也未列入更新改造計畫的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新建、擴建、恢復項目和為改變生產力布局而進行的全廠性遷建項目,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增建業務用房和行政單位增建生活福利設施的項目。
更新改造投資
更新改造指企業、事業單位對原有設施進行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以及相應配套的工程和有關工作(不包括大修理和維護工程)。其綜合範圍為總投資50萬元以上的更新改造項目。具體包括:⑴列入中央和各級地方本年更新改造計畫的投資單位(項目)和雖未列入本年更新改造計畫,但使用上年更新改造計畫內結轉的投資在本年繼續施工的項目;⑵本年更新改造計畫內投資與基本建設計畫內投資結合安排的對企、事業單位原有設施進行技術改造或更新的項目和增建主要生產車間、分廠等其新增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未達到大中型項目標準的項目,以及由於城市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需要而進行的遷建工程;⑶國有企、事業單位既未列入基建計畫也未列入更新改造計畫,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改建或更新改造性質的項目,以及由於城市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需要而進行的遷建工程。
房地產開發投資
指房地產開發公司、商品房建設公司及其他房地產開發法人單位和附屬於其他法人單位實際從事房地產開發或經營的活動單位統一開發的包括統代建、拆遷還建的住宅、廠房、倉庫、飯店、賓館、度假村、寫字樓、辦公樓等房屋建築物和配套的服務設施,土地開發工程(如道路、給水、排水、供電、供熱、通訊、平整場地等基礎設施工程)的投資;不包括單純的土地交易活動。 其他固定資產投資 :指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未列入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和房地產開發投資的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的活動。具體包括: ⒋1 國有單位按規定不納入基本建設計畫和更新改造計畫管理,計畫總投資(或實際需要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以下工程:①用油田維護費和石油開發基金進行的油田維護和開發工程;②煤炭、鐵礦、森工等採掘採伐業用維簡費進行的開拓延伸工程;③交通部門用公路養路費對原有公路、橋樑進行改建的工程;④商業部門用簡易建築費建造的倉庫工程。 ⒋2 城鎮集體固定資產投資:指所有隸屬城市、縣城和經國務院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建制的鎮領導的集體單位(鄉鎮企業局管理的除外)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計畫總投資(或實際需要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 ⒋3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各種企、事業單位、個體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未列入基本建設計畫和更新改造計畫的項目。
其他固定資產投資
城鎮和工礦區私人建房投資和農村個人投資是指:城鎮和工礦區私人建房包括市、縣城、鎮、工礦區所轄範圍內的全部私人建房,不論其房主是否系本地的常住戶口均應包括。農村個人投資包括農村個人建房及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