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鎮江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9〕573號)和《中共鎮江市委鎮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鎮江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鎮發〔2010〕11號),設立市城市管理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掛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牌子。
一、主要職責
(一)擬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指導並監督實施。
(二)參與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市容、環衛、城市戶外廣告設定和城市夜景燈飾設定等專業規劃;負責新建小區環境衛生規劃審定和環衛設施竣工驗收。
(三)監管市區市容、環境衛生。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市區城市容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監管建成區內樓宇、機動車清洗;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制定城市道路、橋樑、照明、環境衛生等市政設施大中修計畫,實施養護維修和監督管理;開展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和專項整治。
(四)承擔市區市容、環衛的行政許可和事後監管責任。負責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審批;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定(含店字招牌)許可管理;核准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負責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的審批;負責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或其他設施許可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挖掘和臨時占用許可管理;負責因科學、教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區飼養家禽家畜審批;負責臨時攤點設定管理。
(五)承擔市區市容、環衛行業科技進步和安全管理責任;承擔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複議責任。
(六)負責市級數位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城市管理信息收集、綜合協調和監督考核工作。對納入考核單位的城市長效管理工作進行督查、考核和業務指導。
(七)指導農村垃圾處置。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村垃圾處置的檢查指導、考核獎懲、經費補貼核撥等工作,指導垃圾集中無害化處理。
(八)負責市區公共停車場管理;負責市政道路、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場(點)的監管和收費工作;核發市區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停車場(點)占道許可證。
(九)依法行使市容和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城市綠化、市政、環境保護、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對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設、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向城區河道和水面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和無照商販行使行政處罰權。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會同財政部門編制年度經費計畫;參與編制並組織實施市容、環衛有關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畫。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管局內設10個職能處室(科級建制):
辦公室(行政服務處與其合署辦公)
負責文秘、信息、保密、督辦、會務、接待、信訪、後勤保障和固定資產管理等機關日常事務工作。協調指導本系統的行政許可工作,負責駐行政服務中心視窗的運行管理。
負責黨群、宣傳教育、組織人事、計畫生育、老幹部服務、人武、保衛、綜合治理、平安創建和行風建設等工作。
規劃安全科技處參與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市容、環衛專業規劃;指導各轄市(區)編制相關專業規劃;協助組織市容環衛設施工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和立項,參與項目的技術審查、質量監督及竣工驗收。監督市容、環衛安全生產和設備設施安全,負責機械設備和生產車輛購置、報廢計畫審批管理。負責科技進步工作。
政策法規處負責依法行政工作,開展城市市容、環衛管理方面的政策調研,擬訂、審核、管理規範性檔案;負責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負責一般行政案件的審核、處罰案件聽證和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報備;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指導、檢查和監督城管系統行政執法。
市容管理處擬訂實施城市夜景燈飾設定、市區戶外廣告設定專業規劃;擬訂城市容貌管理的規範、標準,開展市容市貌日常整治和達標創建活動;指導和監督實施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出讓、城市夜景燈飾設定設施養護維修和管理。擬訂實施市區臨時攤點設定專項規劃;負責城市車輛清洗和臨街建(構)築物清洗、“亂貼亂畫”清理工作的檢查、考核和監管。
市政處擬訂實施城市道路、橋樑、照明等市政設施年度大中修計畫;對城市道路、橋樑實施統一的路政管理;負責市區主次幹道的占用、挖掘管理以及開挖、恢復施工協調管理;參與市區道路範圍內各類綜合管線竣工驗收等工作;負責市區停車場管理;參與城市照明工程交付使用和交接管理工作。
城鄉環境衛生管理處擬訂實施城市公共環境衛生管理和環境衛生設施專業規劃;擬訂公共環境衛生管理規範、標準,開展市區環境衛生日常整治活動;劃分城市建成區各區域保潔等級標準,指導和督促落實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指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和費用徵收工作;檢查、監督城區禁養家禽家畜工作;指導監督城市道路清掃保潔以及公共環境衛生保潔市場化運作工作,負責環衛作業質量考核。指導農村垃圾處置和集中無害化處理;指導農村專業保潔員隊伍建設;參與農村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選址、建設和驗收;審核市級農村環境衛生補貼經費。
執法管理處指導和監管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管理和調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負責城市管理執法隊伍規範化建設;負責裝(設)備器材的計畫、配置及更新等管理工作;負責計算機網路中心規劃、建設和管理。
綜合考評處負責對納入考核的單位完成城市長效管理任務情況進行督查考核,提出獎懲意見;協調市、區之間及市有關部門之間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負責信息收集、綜合協調和監督考核工作;擬訂城市長效管理監督、考核與評價辦法;受理各類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投訴和舉報;負責市級數位化城市管理平台的人員管理、日常維護和技術保障。
財務處負責內部經費管理和審計;負責收費、統計、票據管理及罰沒物資處理。
另按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工會。
三、人員編制
市城市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5名(含派駐單列的紀檢監察編制)。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5名;正副處長(主任)19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0名,副處長(副主任)9名。另核監察室主任、行政服務處處長、工會主任職數各1名。
四、其他事項
(一)關於查處違法建設職責的分工。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查處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設。市規劃局負責查處除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外的各類違法行為。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立5個科級派出機構(科級建制):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丹徒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京口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潤州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新區分局、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局南山分局。各執法分局接受市城管執法局和區政府(管委會)雙重領導,指揮調度權屬市城管執法局,工作重心在派駐屬地。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