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原名為“錦州市公安局交巡警察支隊”。根據錦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從2010年8月18日起,“市公安局交巡警察支隊”正式更名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原市交巡警一大隊更名為凌河交警大隊、原市交巡警二大隊更名為古塔交警大隊、原市交巡警三大隊更名為松山交警大隊、原市交巡警四大隊更名為太和交警大隊。
內容
根據錦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從2010年8月18日起,“市公安局交巡警察支隊”正式更名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同時,城區4個交警大隊的名稱、管轄區域劃分等也將進行調整。
據了解,原市交巡警一大隊更名為凌河交警大隊、原市交巡警二大隊更名為古塔交警大隊、原市交巡警三大隊更名為松山交警大隊、原市交巡警四大隊更名為太和交警大隊,“此外,原市交巡警五大隊也將更名為渤海大道交警大隊,高速交警一、二、三大隊名稱不變。”
據警方相關人士介紹,這次交警部門及所屬各大隊調整轄區和變更名稱,是根據錦州市交管工作的實際需要,全部實現以交警大隊所在的行政區域冠名。同時,新的轄區調整也將有利於最佳化警力配置,突出各大隊管理重點,更好兼顧道路疏堵保通和交通事故防控。
規範機動車號牌安裝使用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對錦州市市機動車號牌安裝、使用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就機動車號牌安裝、使用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公安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GA36-2007)及其第1號修改單規定的安裝標準予以安裝、懸掛。
(一)前號牌安裝在機動車前端的中間或者偏右,後號牌安裝在機動車後端的中間或者偏左,應不影響機動車安全行駛和號牌的識別。
(二)號牌安裝要保證號牌無任何變形和遮蓋,橫向水平,縱向基本垂直於地面並不得倒置,縱向夾角不大於15度。
(三)2011年3月1日前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每面號牌應至少使用兩個專用號牌固封裝置固定;2011年3月1日後註冊登記或辦理更換號牌業務的機動車,金屬材料號牌的安裝孔均應安裝新式號牌固封裝置(各組成部件的材質均為合金或鋼質),但受車輛條件限制無法安裝的除外。
(四)使用號牌架輔助安裝時,號牌架內側邊緣距離機動車登記編號字元邊緣要大於5毫米;號牌架及周邊不得有發光、反光的物質或裝置。
二、臨時行駛車號牌應當貼上在車內前風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響駕駛人視線的位置。載客汽車的另一張應貼上在後風窗玻璃的左下角。沒有風窗玻璃的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應隨車攜帶。
三、嚴禁以下交通違法行為:
(一)未懸掛號牌,懸掛單幅號牌或不完整號牌。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未按規定噴塗放大號或放大的牌號不清晰。
(二)使用可拆卸號牌架或可翻轉號牌架安裝機動車號牌。
(三)以反裝、倒裝、彎折等形式安裝號牌;以懸掛物、遮擋物、貼上物遮擋號牌;以積雪、塵土、污泥等覆蓋號牌,以LED燈等發光、反光裝置或材料干擾號牌,使用化學藥劑擦拭、塗改號牌,致使號牌無法清晰識別。
四、違反上述規定不按規定安裝和使用機動車號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對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號牌專用固封裝置的,自2011年4月15日起開始,對此項違法處以罰款200元扣6分的行政處罰。
六、號牌底色或字元顏色有明顯褪色影響識別的,或者固封裝置損壞、丟失的,應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更換。
七、機動車號牌固封裝置更換地點:錦州市車輛管理所(大圍子),城區各交警大隊、各縣市區交警大隊。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