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製品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所謂錄音製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製品。但不包括電視節目、演唱會翻唱歌曲,否則構成侵權起訴賠償巨額費用。。

定義

指任何聲音的原始錄製品。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所謂錄音製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製品。需要指出的是,錄音製品,其權利只授予首次製作人,這裡的製作人則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

使用

1990年《著作權法》將未發表作品和已發表作品製作錄音製品作了不同的規定。只有使用未發表作品製作錄音製品,才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而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則只要使用人按規定付酬即可。

2001年《著作權法》第39條不再區分作品是否發表與否,只要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就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這種修改恢復了作者攝製權的本來面目。同時,2001年《著作權法》第39條第2款還規定: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只有2001年《著作權法》第39條的規定才屬於法定許可的範圍,即: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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