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WIPO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是主要為解決國際網際網路環境下套用數位技術而產生的著作權保護新問題,實際是“鄰接權”條約。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WPPT)的簡稱,1996年12月20日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主持,有120多個國家代表參加的外交會議上締結的,截止2004年12月31日,《WIPO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的締約方總數為48個國家。

《WIPO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共分五章

由33條組成。其中有總則、有分別適用的條款、有共同條款。第1-23條(除第21條外)系實體條款,24-33條及第21條系行政管理條款。此外還附有“議定聲明”10條。該條約涉及兩種受益人的智慧財產權問題:一是表演者(演員、歌唱家、音樂家等);二是錄音製品製作者(對將聲音錄製下來提出動議並負有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該條約之所以同時涉及該兩種受益人,是因為它給予表演者的大部分權利都是與其已經錄製的、純聲音的表演相關的權利。
WIPO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第18條、第19條規定了與《WIPO著作權條約》相一致的保護“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義務。《WIPO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第5條規定了與《伯爾尼公約》第6條之二的相似的“表演者的精神權利”。《WIPO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還規定了與《WIPO著作權條約》相一致的“發行權”、“出租權”和“限制與例外”,對錄音製品的出租權可以規定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實行 “非自願許可”。《WIPO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第15條規定了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的"廣播權",錄音製品用於廣播或向公眾傳播,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應享有獲得一次性合理報酬的權利,但締約各方可以對該項權利進行保留(即不適用該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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