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66號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制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已經2009年5月6日國務院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著作權人依法行使廣播權,方便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稱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可以就播放已經發表的音樂作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方式、數額等有關事項與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約定。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已經與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契約的,按照契約約定的方式和標準支付報酬。
廣播電台、電視台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以下稱播放錄音製品)的,依照本辦法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播放,是指廣播電台、電視台以無線或者有線的方式進行的首播、重播和轉播。
第四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可以與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約定每年向著作權人支付固定數額的報酬;沒有就固定數額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成的,廣播電台、電視台與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以下列方式之一為基礎,協商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一)以本台或者本台各頻道(頻率)本年度廣告收入扣除15%成本費用後的餘額,乘以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的付酬標準,計算支付報酬的數額;
(二)以本台本年度播放錄音製品的時間總量,乘以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單位時間付酬標準,計算支付報酬的數額。
第五條 以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方式確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數額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按照下列付酬標準協商支付報酬的數額:
(一)播放錄音製品的時間占本台或者本頻道(頻率)播放節目總時間的比例(以下稱播放時間比例)不足1%的,付酬標準為0.01%;
(二)播放時間比例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標準為0.02%;
(三)播放時間比例為3%以上不足6%的,相應的付酬標準為0.09%到0.15%,播放時間比例每增加1%,付酬標準相應增加0.03%;
(四)播放時間比例為6%以上10%以下的,相應的付酬標準為0.24%到0.4%,播放時間比例每增加1%,付酬標準相應增加0.04%;
(五)播放時間比例超過10%不足30%的,付酬標準為0.5%;
(六)播放時間比例為30%以上不足50%的,付酬標準為0.6%;
(七)播放時間比例為50%以上不足80%的,付酬標準為0.7%;
(八)播放時間比例為80%以上的,付酬標準為0.8%。
第六條 以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方式確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數額的,自本辦法施行屆滿5年之日起,按照下列付酬標準協商支付報酬的數額:
(一)播放時間比例不足1%的,付酬標準為0.02%;
(二)播放時間比例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標準為0.03%;
(三)播放時間比例為3%以上不足6%的,相應的付酬標準為0.12%到0.2%,播放時間比例每增加1%,付酬標準相應增加0.04%;
(四)播放時間比例為6%以上10%以下的,相應的付酬標準為0.3%到0.5%,播放時間比例每增加1%,付酬標準相應增加0.05%;
(五)播放時間比例超過10%不足30%的,付酬標準為0.6%;
(六)播放時間比例為30%以上不足50%的,付酬標準為0.7%;
(七)播放時間比例為50%以上不足80%的,付酬標準為0.8%;
(八)播放時間比例為80%以上的,付酬標準為0.9%。
第七條 以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方式確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數額的,按照下列付酬標準協商支付報酬的數額:
(一)廣播電台的單位時間付酬標準為每分鐘0.30元;
(二)電視台的單位時間付酬標準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為每分鐘1.50元,自本辦法施行屆滿5年之日起為每分鐘2元。
第八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未能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與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約定支付報酬的固定數額,也未能協商確定應支付報酬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方式和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標準,確定向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的數額。
第九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轉播其他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的錄音製品的,其播放錄音製品的時間按照實際播放時間的10%計算。
第十條 中部地區的廣播電台、電視台依照本辦法規定方式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數額,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按照依據本辦法規定計算出的數額的50%計算。
西部地區的廣播電台、電視台以及全國專門對少年兒童、少數民族和農村地區等播出的專業頻道(頻率),依照本辦法規定方式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數額,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按照依據本辦法規定計算出的數額的10%計算;自本辦法施行屆滿5年之日起,按照依據本辦法規定計算出的數額的50%計算。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將本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支出作為核定其收支的因素,根據本地區財政情況綜合考慮,統籌安排。
第十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以年度為結算期。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於每年度第一季度將其上年度應當支付的報酬交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給著作權人。
廣播電台、電視台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時,應當提供其播放作品的名稱、著作權人姓名或者名稱、播放時間等情況,雙方已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未向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以外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將應支付的報酬送交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向著作權人轉付。
第十四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向著作權人轉付報酬,除本辦法已有規定外,適用《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依照本辦法規定將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的報酬交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後,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著作權人之間的糾紛不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與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因依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報酬產生糾紛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國務院法制辦、國家著作權局、廣電總局負責人就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2009年11月1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以下稱《付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記者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國家著作權局和廣電總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付酬辦法》共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付酬辦法》?
答: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為了既保障著作權人依法行使權利,又方便廣播電台、電視台依法播放廣播電視節目,國務院有必要制定《付酬辦法》。
問:制定《付酬辦法》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付酬辦法》在總體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確定付酬水平要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與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既保障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又有利於優秀作品的傳播,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二是以廣播電台、電視台實際使用錄音製品的多少為基礎確定付酬標準,多播多付、少播少付。三是具有可操作性,考慮到廣播電台與電視台之間、不同地方的廣播電台、電視台之間在播放錄音製品時間、廣告收入等方面的差異,付酬標準要具體清晰,對中西部地區以及全國專門對少兒、少數民族、農村地區等播出的專業頻道(頻率)要實行必要的減免。四是尊重當事人意願,為當事人協商解決付酬問題留下充分的餘地。
問:《付酬辦法》對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以外音樂作品的付酬問題是否有相應規定?
答:《付酬辦法》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可以就播放已經發表的音樂作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方式、數額等與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約定。
問:廣播電台、電視台在什麼情況下播放錄音製品要按照《付酬辦法》的規定付酬?
答:根據《付酬辦法》的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如果已經與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契約的,按照契約約定的方式和標準支付報酬;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的,按照《付酬辦法》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問: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按照什麼計酬方式計算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數額?
答:《付酬辦法》根據國際通行做法規定了三種計酬方式,供當事人選擇,作為約定或者協商支付報酬的基礎:一是由廣播電台、電視台與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約定每年向著作權人支付固定數額的報酬;二是按廣播電台、電視台廣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計酬;三是按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的時間多少計酬。這樣規定,主要考慮是:國際上廣播電台、電視台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其方式和標準都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選擇哪種方式計酬是雙方博弈的結果。我國以行政法規形式規定計酬方式,首先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約定。考慮到可能出現雙方當事人就支付報酬的方式和數額達不成一致的情形,為了更好地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付酬辦法》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未能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與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約定支付報酬的固定數額,也未能協商確定應支付報酬的,應當依照本辦法按廣告收入一定比例計酬的計酬方式和付酬標準,確定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的數額。
問:對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的付酬標準,《付酬辦法》是怎么規定的?
答:在反覆測算的基礎上,《付酬辦法》規定了兩種具體的付酬標準:
一是如果按廣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計酬,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播放錄音製品的時間占播放節目總時間的比例不足1%的,付酬標準為0.01%;播放時間比例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標準為0.02%;播放時間比例為3%以上不足6%的,相應的付酬標準為0.09%到0.15%;播放時間比例為6%以上10%以下的,相應的付酬標準為0.24%到0.4%;播放時間比例超過10%不足30%以及在30%以上不足50%、50%以上不足80%、80%以上的,付酬標準分別為0.5%、0.6%、0.7%、0.8%。《付酬辦法》還規定,自本辦法施行屆滿5年之日起,付酬標準作相應提高。
二是如果按播放時間計酬,廣播電台的單位時間付酬標準為每分鐘0.30元;電視台的單位時間付酬標準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為每分鐘1.50元,自本辦法施行屆滿5年之日起為每分鐘2元。
問:《付酬辦法》對哪些廣播電台、電視台規定了何種優惠措施?
答:考慮到地方廣播電台、電視台轉播節目較多的實際情況,《付酬辦法》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轉播其他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的錄音製品的,其播放錄音製品的時間按照實際播放時間的10%計算。為了促進我國中西部地區廣播電視事業發展,扶持專門為少年兒童、少數民族和農村地區服務的專業頻道(頻率),《付酬辦法》還規定:中部地區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按照本辦法規定方式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數額,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按照依據本辦法規定計算出的數額的50%計算。西部地區的廣播電台、電視台以及全國專門對少年兒童、少數民族和農村地區等播出的專業頻道(頻率),按照本辦法規定方式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數額,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按照依據本辦法規定計算出的數額的10%計算;自本辦法施行屆滿5年之日起,按照依據本辦法規定計算出的數額的50%計算。
問:《付酬辦法》中對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就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支出有什麼規定?
答:《付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將本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支出作為核定其收支的因素,根據本地區財政情況綜合考慮,統籌安排。
問:根據《付酬辦法》,廣播電台、電視台在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時,應當承當什麼義務和責任?
答: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於每年度第一季度將其上年度應當支付的報酬交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給著作權人。同時應當提供其播放作品的名稱、著作權人姓名或者名稱、播放時間等情況,雙方已有約定的除外。廣播電台、電視台依照本辦法規定將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的報酬交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後,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著作權人之間的糾紛不承擔責任。
問: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如果使用了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以外的著作權人的作品,如何支付報酬?
答:《付酬辦法》不僅適用於廣播電台、電視台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也適用於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以外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實踐中,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可能使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以外的著作權人的作品,為保障這部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付酬辦法》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規定了向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以外的著作權人轉付報酬的制度: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未向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以外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將應支付的報酬送交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向著作權人轉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