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1953年1月13日通過的《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規定, 1954年7月,銅陵縣召開了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我縣正式建立。1980年12月,銅陵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首次設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構——常務委員會。2012年2月,銅陵縣召開了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銅陵縣人民代表大會已歷經十六屆。從1993年起,銅陵縣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銅陵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銅陵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銅陵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時,方能舉行。
行使職權
(一)討論和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包括審查和批准本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二)監督本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包括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和專題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監督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實施,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三)選舉、罷免本級國家機構領導人員。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選舉本級人民政府的縣長、副縣長,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檢察長須報經銅陵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選舉本縣的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決定是否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縣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有權罷免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本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縣選出的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罷免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銅陵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