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銅陵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tóng líng shì rén lì zī yuán hé shè huì bǎo zhàng jú
根據《銅陵市黨政機構調整方案》(銅〔2008〕43號),組建銅陵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劃入職責
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
(二)劃出移交職責
1.將國際職員服務性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2.將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三)取消職責
已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下放職責
由市政府市級事權、財權下劃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的職責。
(五)加強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法律法規,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方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貫徹落實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貫徹落實統籌城鄉就業發展政策,擬定全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並實施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落實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擬定、實施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標準,貫徹落實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的統籌辦法,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貫徹落實國家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和工作人員離、退休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貫徹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貫徹落實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銅(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貫徹落實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和表彰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農民工相關政策,擬定全市農民工工作規劃,協調解決農民工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紀案件。
(十二)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和管理機關工作,協調機關科室、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關係;制定機關內部工作制度;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文檔、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信訪、信息工作;負責全局財務、資產及機關後勤等行政事務管理工作。
(二)行政許可服務科(法規科)
負責全局行政許可實施;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組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制定和實施;負責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對全局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
(三)人事教育科
承辦局黨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科室、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目標考核、崗位責任制、人事工資、幹部管理、教育培訓以及職稱評聘等工作;負責局管幹部的考察、任免、調配工作及市管幹部的協管工作;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幹部業務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四)就業促進與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貫徹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指導和監督對職業機構的管理;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管理;參與擬訂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貫徹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落實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受省委託境外公民來銅就業和介紹我方公民出境就業以及駐外機構工勤人員的選派工作。
貫徹落實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並擬定實施全市規劃;落實高技能人才、農村使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規劃和管理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貫徹並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辦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建立和完善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全市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和推薦工作;推行博士後制度並負責管理協調工作;負責管理全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落實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銅工作(回國)或定居政策;貫徹並實施國(境)外機構在銅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政策。
(六)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組織協調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政策的落實;依法規範和管理全市各類人才市場,負責市外、國(境)外人才機構進入我市人才市場的審批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崗位設定、人員聘用和職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招錄和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統計與綜合分析,做好事業單位人才資源規劃、預測和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計畫招錄管理和人事調配工作。
(七)勞動保障監察科(農民工工作科)
負責全市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擬定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違法違紀案件;指導縣(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因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涉及到相關部門的關係和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貫徹落實農民工有關勞動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規,並擬定實施全市工作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八)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
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擬定實施全市具體落實方案、辦法;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和參加工作時間的核定工作;負責全市高級專家延期退休的審批工作;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管理和服務工作;推行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休假制度;研究完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疾病、工傷、生育等停工期間待遇的具體辦法;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
(九)養老保險科 (農村社會保險科)
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並擬定實施全市規劃、標準、辦法;貫徹落實國家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機制;負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執行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負責對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貫徹落實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以及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擬定實施全市規劃、標準、辦法;負責有關農村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審核和給付標準工作;負責對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十) 失業保險科
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政策,並擬定實施全市規劃、標準、辦法;貫徹落實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貫徹執行失業人員疾病、生育、和死亡有關待遇政策;建立失業預警機制;負責全市領取失業金期間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的驗收以及再就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的審核和資金撥付;負責全市失業保險基金待遇項目審核和給付標準工作;負責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十一)醫療保險科
貫徹落實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並擬定實施全市規劃和標準;貫徹落實國家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的審批、監督、檢查;擬定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審定、考核和監督;負責組織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和職工非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負責對醫療、生育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十二)工傷保險科
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政策,並擬定實施全市規劃和標準;貫徹落實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貫徹落實國家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負責工傷認定和傷殘勞動能力、護理等級等相關鑑定;組織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查核定工作;負責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十三)綜合計畫與基金監督科
貫徹落實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各項法律法規;負責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擬定實施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管理、運營計畫;負責有關統計與信息管理工作;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負責社會保險基金調度、撥付、結算、稽核和保值增值工作;負責對各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使用、管理和運營的監督檢查;受理投訴、舉報,並查處基金管理中違規、違紀案件;對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機構進行資格審查、審核和監督管理,對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
(十四) 公務員管理科
完善公務員制度,綜合管理全市公務員工作;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管理、非領導職務設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公務員考試錄用、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競爭上崗、交流、迴避、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工作;承辦按照法律規定由市政府提請市人大任免人員及市政府直接任免人員的具體事宜。
(十五)考核獎懲與培訓科
研究制定全市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的考核、培訓、獎勵、懲戒等單項法規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獎勵表彰制度,負責全市行政性獎勵表彰的審核工作,組織實施以市政府名義開展的獎勵、表彰活動。
(十六)外國專家局
擬定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引智經費資助的外國專家聘請計畫審批,組織實施國家、省批准的聘請外國專家項目;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承擔有關智力引進的對外聯絡,協助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有影響事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我市智力引進成果的推廣體系,負責組織智力引進成果的鑑定、評估、獎勵及推廣工作;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批准的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管理因公出國(境)的審查工作;承辦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其他機構
市調解仲裁管理辦公室
建立和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和涉及勞動關係的突發事件;組織開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的政策理論研究。
貫徹落實勞動關係政策;貫徹並督查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貫徹和監督執行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承辦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並擬定實施全市安置政策、培訓計畫,完善培訓和安置制度;承擔省直機關及其在銅有關單位安置、選調和培訓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市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組(監察室)
按有關規定設定,負責駐在部門的紀檢監察工作。
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為5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其中1名由編辦專職副主任兼任),紀檢組長1名;外國專家局、調解仲裁辦、軍轉辦副縣職數各1名;科級領導職數2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各1名)。
領導分工
局黨組書記、局長王振華同志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局綜合計畫與基金監督科工作。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畢茂華同志負責人才、法規、勞動監察、仲裁、公務員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辦公室(行政許可科、法規科)、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市調解仲裁管理辦公室(勞動關係處、勞動人事仲裁院)、市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汪習成同志負責軍轉安置、機關黨務、人事教育、紀檢監察、群團組織等方面工作。分管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局人事教育科、監察室、局機關黨委、市流動人才黨委工作。協助王振華同志分管局綜合計畫與基金監督科。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曹仕平同志負責就業創業、失業、人力資源培訓、事業單位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局就業促進科(農民工工作科)、職業能力建設科、失業保險科、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局、市人力資源培訓中心。
局黨組成員、調研員王開春同志負責工資管理、引智服務、公共實訓服務、考試、信息化等方面工作。分管局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外國專家局、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服務中心、市人力資源考試院、局信息中心。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吳正仁同志負責社會保險、民生工程、對外宣傳、機關財務、機關內部管理、信訪及招商引資等工作。分管局養老保險科(農村社會保險科)、醫療保險科、工傷保險科、辦公室,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