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銅陵市人民政府通知

銅陵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銅陵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銅政﹝2011﹞76號
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銅陵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業經2011年12月2日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銅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銅陵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切實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皖政〔2009〕131號)和《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皖政〔2011〕7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政府組織引導與居民自願參保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要求,建立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相配套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 凡我市年滿16周歲(在校學生除外,下同)且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城鎮非從業居民均可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四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全市統一政策、統一管理、統一業務規程、統一信息系統,基金逐步向市級統籌過渡。
第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列為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該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經費保障。
第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養老保險費征繳、養老金支付、個人賬戶和基金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條 財政、編制、發展改革、公安、統計、審計、民政、殘聯和人口計生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相關工作。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八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第九條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年繳費標準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共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第十條 在個人繳費的基礎上,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第十一條 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每人每年30元。對獨生子女父母(須領取光榮證並落實長效節育措施)和符合計生政策的農村雙女父母(須落實絕育措施)參保的,在現行繳費補貼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每人每年30元補貼標準。
對城鄉重度殘疾人、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三級以上)後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滿49周歲)、節育手術併發症人員(三級以上)等繳費困難群體,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繳費標準為其代繳全部養老保險費。
第十二條 市、縣(區)應根據每年參保和享受待遇的人數確定財政補貼資金。除中央和省財政補貼資金外,財政補貼資金由市、縣(區)按3:7的比例分擔,其中銅官山區、銅陵經濟技術開發區農業戶籍人員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補貼資金,由區本級承擔。

第三章 賬戶管理

第十三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個人繳費,各級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資金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四條 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個人賬戶儲存額連續計息。以後繼續繳費的,中斷前後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第十五條 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戶口遷出我市,轉入地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未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係暫不轉移,個人賬戶做封存處理,儲存額按有關規定繼續計息。
第十六條 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存儲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領取;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四章 養老金待遇

第十七條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60元。對長期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加發1%,但最高不超過10%。
參保人各年度繳費達到或超過600元,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不足15年的,補足15年)的,基礎養老金增加40元。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相同)。
第十八條 參保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一)年滿60周歲。
已按《銅陵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銅政〔2009〕18號)和《銅陵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銅政〔2010〕64號)參保繳費的女性參保人,待遇領取年齡仍為55周歲。
(二)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及國家規定其他養老待遇。
(三)累計繳費年限。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補繳期間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60元,但農村戶籍參保人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第二十條 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費1000元。
第二十一條 建立待遇調整機制,基礎養老金的標準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部門應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依據《安徽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安徽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審計部門審計。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按標準編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補貼資金年度預算,將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安排的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及時將資金劃入基金專戶,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五條 各級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控制度,有效防範和化解基金風險,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性質和用途。基金積累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定期結息。

第六章 制度銜接

第二十七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以及與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待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出台政策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 已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人員,可以按本辦法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原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待遇不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造成基金損失,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偽造證件或者利用其它手段多領、冒領養老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銅陵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銅政〔2009〕18號)和《銅陵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銅政〔2010〕64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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