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監管的類型
世界各國的銀行業監管體制可分為兩種類型:其一,設立專門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完全分 離 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能。其二,中央銀行與其他金融管理機關共同行使金融監管權。銀行業監管的原則
銀行業監管的原則是銀行業監督管理行為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我國銀行業監管應遵循以下幾方面的原則:(一)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依法原則是指銀行業監管機構的監管職權源於法律,並應嚴格依據法律行使其監管職權,履行監管職能。 中國銀監會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和國務院的 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公開原則是指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行為除依法應當保守秘密的以外,都應當向社會公開。這一原則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信息的公開披露,這些信息包括監管立法、政策、標準、程式等方面的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應當向社會公開的信息、必須公開的 金融風險信息、監管結果的信息等;二是監管行為的公開,即監管機關的監管行為、行政執法行為都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公開進行。
公正原則是指所有依法成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監管機關應當依法監管,平等地對待所有的被監管對象。這一原則既包括實體公正也包括程式上的公正。
效率原則是指監管機關在監管活動中應合理配置和利用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並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監管任務。
(二)獨立監管原則 獨立監管原則是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監管工作人員依法獨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在我國現階段的社會文化和政治、 經濟體制下,堅持這一原則尤為重要。
(三)審慎監管原則 審慎監管原則是各國銀行業監管實踐的通行原則,也是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巴塞爾委員會)於1997年發布的《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的一項重要的核心原則。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以認真謹慎的態度對銀行的資本充足性、流動性、 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機制等方面制定標準並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及其他有關銀行業監管法規借鑑國際銀行業監管慣例和《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的基本精神,確立了銀行業 審慎監管的原則,以促使我國銀行業監管實現 規範化、專業化和國際化。
(四)協調監管原則 協調監管原則是指在中央銀行、銀行業監管機構、證券業監管機構、保險業監管機構之間建立協調合作、互相配合的 機制。參與協調監管的各方就維護 金融穩定、跨行業監管和重大監管事項等問題定期進行 協商,目的在於銜接和協調 貨幣政策以及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政策,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和重複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從而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效率和競爭力。堅持這一原則對於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實踐具有重要意義。其中,建立監管信息共享機制是監管協調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五)跨境合作監管原則 隨著 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繫和依賴性不斷加強,各種金融風險在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也在所難免。在此背景下,各國越來越重視國際間銀行監管的合作,逐步實施了跨境監管,各種國際性監管組織也紛紛成立,力圖制定統一的跨境監管標準。跨境銀行合作監管是為了確保所有跨境銀行都能得到其母國和東道國監管當局的有效監管,並且,跨境銀行的母國和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應當建立合理的監管分工和合作,就監管的目標、原則、標準、內容、方法以及實際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協商和定期交流。具體來講,母國監管當局應當對跨境銀行的境內外機構、境內外業務進行全球 並表監管;同時,東道國監管當局也應當對境內的外國銀行機構在本地的經營實施有效監管,並就其母行的全球經營風險 管理能力進行評價。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確定的跨境銀行合作監管原則,我國主動推進與境外銀行監管機構之間建立正式的監管合作機制。截至目前,中國銀監會已與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法國、波蘭、韓國、新加坡、吉爾吉斯斯坦、巴基斯坦、香港、澳門等12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簽訂了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涵蓋信息交換、市場準人和現場檢查中的合作、人員交流和 培訓、監管信息保密、監管工作 會談等多項內容。
決定銀行業監管重要地位的原因
銀行業監管是一國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儘管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各國 金融監管的內容、手段及程度有所變化,但與其他行業相比,以銀行業為主體的 金融業從來都是各國管制最嚴格的行業。究其原因,主要是由金融業本身的特殊性及其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決定的。首先,在世界經濟日益全球化、 資本化、電子化的今天,金融已不再扮演簡單的“工具”或“中介”角色,而是積極地對各國經濟起著促進甚至是先導的作用,成為一國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因此,金融業的穩定與效率直接關係到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穩定乃至國家的安全,必須對金融業進行嚴格的監管,確保 金融體系的安全和高效運作。
其次,銀行等金融機構面對的都是社會公眾,其經營與公眾的信任度有著密切關係,帶有鮮明的公眾性的特點。相對而言,銀行是一個非自由競爭的行業,具有一定的壟斷性,這必然影響 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另外,出於安全或保護客戶財務信息機密的 需要,銀行的信息披露度不高,造成公眾獲取 信息的不對稱,使公眾難以對 金融機構的風險和業績作出準確判斷。因此,需要政府從外部對金融機構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管,以調節壟斷性帶來的市場機制相對失靈現象,減輕 信息不對稱造成的評價和監督困難,達到保護公眾利益的目的。
再次,金融業尤其是銀行業有著特殊的風險。與一般的工商企業不同,高負債和無抵押 負債經營是銀行營運的基本特點,存款客戶可以隨時要求提兌,這種特殊的經營方式容易造成風險的聚集與放大,一旦出現擠兌現象或其他的營運危機,所危及的往往不只是單個銀行,還會累及其他銀行乃至整個銀行體系,引發 系統性金融危機。20世紀下半葉以來, 金融市場全球化以及 金融創新的活躍在促進金融業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大大加劇了金融體系的風險,並對傳統的監管制度提出了挑戰,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尤顯重要,這已成為各國監管機構及專家學者們的共識。
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的外部監管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管是相輔相成的。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金融秩序的巨觀穩定為目標,以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風險為重點,在銀行業監管中起著主導作用。然而,和其他的外部監管制度一樣, 金融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不可避免地帶有滯後性和監管盲區,尤其對於金融機構的某些高風險業務,如以 金融衍生品為代表的銀行表外業務,監管部門很難及時有效地予以監管。由此,自20世紀末,隨著金融創新對傳統銀行監管制度的挑戰,各國普遍重視金融機構的自律管理,紛紛立法,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強以內部風險控制為核心的自我監管,並制定標準指導銀行對其自身風險進行內部考量與評估。可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自律監管是政府監管部門外部監管的必要的有益補充。
銀行業監管的相關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CBRC)簡稱中國 銀監會。根據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職責。銀監會的成立與職責明確的過程同時也就是人民銀行職責專業化的過程,兩者正是在這一期間進行職責分工的明確與細化。央行監管職責的剝離與銀監會的設立,實現金融巨觀調控與金融微觀監管的分離,是與中國經濟、金融發展大環境密不可分的,是金融監管與調控的對象-金融業、金融市場日益複雜化、專業化、技術化的必然要求。
銀監會的成立,將使中國金融監管的三駕馬車真正齊備,標誌著中國“一行三會”(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分業監管的金融格局的正式確立,對於增強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的競爭能力、更大範圍地防範金融風險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確立了央行巨觀監管和銀監會微觀監管的新型銀行監管體系。銀監會實行垂直管理模式,在中央為銀監會,一般在各省設立銀監局,在各地級市設立銀監分局。中國銀行業監管委員會銀監會領導 主席:尚福林
副主席:郭利根
副主席:王兆星
紀委書記:杜金富
副主席:曹宇
主席助理:楊家才
銀監會監管工作標準
良好監管要促進金融穩定和金融創新共同發展;
要努力提升我國金融業在國際金融服務中的競爭力;
對各類監管設限要科學、合理,有所為,有所不為,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鼓勵公平競爭、反對無序競爭;
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都要實施嚴格、明確的問責制;
要高效、節約地使用一切監管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