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郭鋒,1962年6月27日生於四川。1983年本科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1986年-2004年在中國人民大學任教,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法學博士。
現任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院長,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服務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入選者。
兼任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會長、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諮詢員、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理事暨金融審判理論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主要研究方向為金融法、證券法、公司法、票據法。
出版《中國資本市場若干重大法律問題研究》、《證券投資基金法導論》、《虛假陳述證券侵權賠償》等獨著、主編、合著的專著、教材、辭典等20餘部。主編《證券法律評論》。在《中國法學》、《法學家》、《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等數十家報刊發表論文、文章100餘篇。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教育部、法務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法學會、中國證監會等10餘項國家級、省部級課題。
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起草、修改工作。協助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等機構起草、修訂了多部司法解釋、部門規章。
圖書目錄
第一章
上市公司選擇性信息披露的規制/1
第一節 上市公司選擇性信息披露概述/1
一、上市公司選擇性信息披露的界定/1
二、上市公司選擇性信息披露的成因及危害/5
三、上市公司選擇性信息披露規制的爭議及法理基礎/10
第二節 美國《公平披露規則》研究/13
一、美國《公平披露規則》的立法背景/13
二、美國《公平披露規則》確立的主要制度/16
三、美國《公平披露規則》的影響及反思/21
第三節 我國上市公司選擇性信息披露規制現狀研究/30
一、我國目前規制上市公司選擇性披露行為的主要規則/33
二、我國上市公司選擇性信息披露的典型案例/36
三、我國《指引》與美國《公平披露規則》的比較/40
第四節 構建我國公平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議/46
一、應當把握的原則/47
二、構建我國公平信息披露制度的具體建議/53
第二章
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比較研究/61
第一節 美國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研究/63
一、美國法下的場外金融衍生品的監管機構及其基本監管職責/63
二、交易商的基本監管法律制度/69
三、最終用戶保護法律制度——適當性原則/72
四、本輪金融危機後的變化——《2009年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法案》/74
五、小結——美國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基本特點及其可能的不足/75
第二節 英國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研究/77
一、金融服務局(FSA)及其基本監管職責/77
二、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基本思路——基於“特定投資”的監管/79
三、交易商監管——批發市場體制及其基本要求/80
四、消費者保護制度——消費者的分類及適當性原則/85
五、本輪危機後的新變化——《2009年銀行法》及《改革金融市場》白皮書/87
六、小結——英國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特點及其可能的不足/90
第三節 可能的借鑑——有效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基本框架/90
一、監管確定性——合理的監管結構與明確的監管分1/90
二、外部舉措——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場準入規則/93
三、內部舉措——良好的內部風險控制措施/94
四、必要的最終用戶保護措施/95
第四節 構建中國的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95
一、中國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現狀及其缺陷/95
二、構建我國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具體構想/109
第三章
我國融資融券交易的法律分析/129
第一節 金融危機與融資融券交易/129
一、融資融券交易概述/129
二、金融危機與我國融資融券交易業務的推行/138
第二節 我國融資融券交易的法律關係界定/144
一、現行規範性法律檔案對融資融券交易法律關係的規定/145
二、我國融資融券交易的信託關係分析/147
三、我國融資融券交易法律關係的界定/149
第三節 我國融資融券擔保制度的法律分析/150
一、成熟市場國家和地區融資融券業務的擔保制度/15l
二、我國融資融券交易擔保制度的特徵/155
三、我國融資融券擔保制度的構造與分析/157
四、小結/166
第四節 我國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控制的法律分析/167
一、強制平倉——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控制的內控核心/168
二、監管制度——融資融券交易風險管理的外部保障/177
第五節 結論/183
第四章
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形式的立法選擇/187
第一節 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形式的概述/189
一、私募股權基金的概念/189
二、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形式的概述/192
第二節 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形式的比較分析/201
一、比較所需考量的因素/201
二、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形式的比較/203
第三節 各國(地區)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形式考察/2l0
一、美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210
二、英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216
三、日本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218
四、我國台灣地區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220
第四節 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形式的立法選擇/221
一、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形式的實踐以公司制為主/222
二、現階段推行有限合夥制存在的問題/224
三、採用公司制的可行性分析/230
四、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形式的選擇/232
第五章
我國非上市公眾公司法律制度研究/235
第一節 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概念分析與制度基礎/235
第二節 成為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路徑/242
一、面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243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導致公司股東超過200人/244
三、因其他原因導致公司股東人數超過200人/248
四、上市公司退市後成為非上市公眾公司/248
第三節 非上市公眾公司再融資制度/250
第四節 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份轉讓與股權託管/254
一、股份轉讓交易的場所/254
二、掛牌標準/258
三、投資者資格/259
四、交易機制/260
五、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權託管/261
第五節 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持續信息披露/263
第六節 非上市公眾公司的退出機制/267
一、非上市公眾公司“退回”非公眾公司/267
二、非上市公眾公司“進為”上市公眾公司/268
第六章
註冊會計師對第三人民事責任研究——兼評法釋[2007]12號司法解釋/271
第一節 註冊會計師對第三人民事責任概述/271
一、註冊會計師對第三人民事責任的概念及特徵/271
二、註冊會計師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理論根據/276
三、註冊會計師對第三人民事責任制度的國外立法評析/280
四、研究註冊會計師對第三人民事責任的重要意義/283
第二節 註冊會計師對第三人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285
第三節 我國註冊會計師對第三人民事責任的相關立法及立法思路的改進/290
一、法釋[2007]12號出台前我國相關立法的評析/291
二、法釋[2007]12號在立法思路上的改進/295
第四節 法釋[2007]12號在具體制度設計上的不足與完善/300
一、註冊會計師民事責任外部分配製度的不足與完善/300
二、註冊會計師民事責任內部承擔制度的不足與完善/307
三、第三人作為請求權主體的界定標準的不足與完善/312
參考文獻/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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