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非上市公眾公司主要包括公開發行股票但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非公開募集(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使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職責界定
2006年12月21日,中國證監會成立了“非上市公司監管辦公室”。該部門的職責被明確界定為四個方面:
1、擬定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不上市股票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不上市股票的申報材料並監管其發行活動;
2、核准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
3、擬定公開發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規則、實施細則並對信息披露情況進行監管;
4、承擔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等。
核准
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核准:
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2)股票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的定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因三種原因經過中國證監會的核准後成為非上市公眾公司:
1.股東非公開轉讓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1)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自該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檔案,申請檔案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定向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請檔案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在提交申請檔案前,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相關情況通知所有股東。
(2)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3個月內將股東人數降至200人以內的,可以不提出申請。
2.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向社會公開轉讓
(1)申請其股票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製作公開轉讓的申請檔案,申請檔案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檔案、證券交易場所的審查意見。公司持申請檔案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
(2)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前,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應當依法就股票公開轉讓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製作定向發行的申請檔案,申請檔案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定向發行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檔案,公司持申請檔案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
監管辦法
2013年1月1日起,《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辦法》(下稱“監管辦法”)開始正式實施。
相比於2012年6月的徵求意見稿,正式實施的監管辦法做了進一步最佳化:定向發行的對象範圍和人數限制適當放寬,以鼓勵創新型企業建立股權激勵機制;小額融資豁免標準也得到放寬,定向融資更為便利;特別是明確了非上市公眾公司到交易所上市的要求,為“轉板”預留了空間。
同時,中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也已經成立。2013年1月1日之後,在該系統(即“新三板”)掛牌的公司,經過定向發行,股東人數可以突破200人的限制。
相關定義
公眾公司:公眾公司是指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使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私人公司:就是以個人名義所註冊的公司,不屬於國家以及集體經營;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公眾公司。
非公眾公司:所謂的“非公眾公司”的股份,不是按公眾公司方式發行(類似於集資);由於我國法律對這類問題一直沒有明確規定,導致這類公司的股份轉讓也一直無法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