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外商到另一國進行投資或與另一國的企業經營某項目時,為了安全收回投資或避免政治風險,而要求另一國他所能接受的金融機構提供保證,這就是金融擔保。 金融機構向外商提供了擔保,就以銀行信用代替或補充了商業信用,使合作雙方特別是繆商解除顧慮,增加信任,既保障彼此的合理權益,又能給予雙方資金融通的方便,促進了交易的順利進行。金融擔保是以擔保者開具保函的形式來進行。一般是金融機構應其國內申請人的要求,向投資的外商(保函的受益人)出具承諾某些保證的書面檔案提供擔保。 二:功能 1.促進金融機構的資金融通 資金融通是指以借款、發行債券和票據貼現等方式,相互調節資金餘缺,加速資金周轉。例如,企業向銀行貸款就是最典型的資金融通。資金融通採取了保全措施,就可以強化信用作用,使資金融通活動得以順利進行。
實現
一方面,擔保能夠促進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正常實現債權,使債權債務關係順利完成;另一方面,擔保為債權人提供了實現債權的有利救濟途徑和機會,從而能夠起到維護金融活動安全、保障債權實現的作用。
利益
一方面,當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通過非訴訟程式,直接依法採取擔保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緩解債務危機;另一方面,當出現債務糾紛,債權人直接訴至人民法院尋求法律保護時,擔保又為司法機關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提供了必要條件,打下了物質執行基礎,有效地解決了司法裁判執行難的問題,進而有效地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