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負責全市審計工作,受市政府和省審計廳雙重領導,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負責並報告工作。二、按照有關政策和法規,制定我市審計規章制度、工作規則,並根據工作需要及時進行修訂;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縣、區審計機關的業務。
三、依據《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市直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縣、區人民政府財政決算;
4、市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產占主導地位企業及其他公有制形式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等情況;
5、國家建設項目和技改項目;
6、市直部門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環境保護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其它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四、向市政府提交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五、按照省審計廳的安排,負責對金融、保險機構及省屬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和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向我市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縣、區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七、根據委託,實施對市管黨政領導幹部和市屬國有企業法人代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檢查、指導縣、區審計機關開展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八、與縣、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區審計機關,協同辦理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
九、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監督檢查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十、組織全局審計幹部的教育培訓;積極辦理人大、政協交辦的提案和議案,及時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省審計廳授權和委託的其他審計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局各種會議的會務工作和有關報告、檔案以及審計機關管理制度的起草;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管理審計宣傳、政務督查、信息和機關文電處理、印章、檔案、保密、信訪等項工作;負責審計統計工作;負責本局人事、勞資工作以及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幹部崗位培訓的有關工作;組織對縣、區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負責對管轄範圍內的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審核與覆核局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受理審計行政複議、應訴和審計聽證;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和審計法制宣傳;負責全市審計系統行政執法證件的辦理、審驗等;負責安排審計人員的政治理論和業務學習;負責局機關後勤和財務、財產、車輛等事務管理,以及安全工作;辦復人大議案、政協提案;知道縣、區審計機關的法制工作。
二、財政金融審計科
擬定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協調組織並負責審計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組織審計縣、區人民政府財政決算情況;按照省審計廳授權,負責審計金融、保險、信託部門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以及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區財政金融、外資審計業務。
三、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對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區行政事業審計業務。
四、企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負責中外合資和合作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區企業審計業務。
五、基本建設審計科
負責對本局職權範圍內的基本建設項目,進行開工前、在建期和竣工後的審計監督;負責對建築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的審計監督;負責城市維護建設資金、房地產開發資金及城建部門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縣、區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
六、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
承辦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五部門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交辦的事項;根據委託,開展對市管黨政領導幹部和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調查;指導縣、區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