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出的職責
1.將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職責劃至市國土資源局。
2.將原由市物業管理中心承擔的職責劃至相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技術標準、技術規範;負責擬訂全市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建設、保障性住房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法規,以及建設科技、技術經濟等相關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建議;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管理。
(二)負責擬定城市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做好城市建設項目儲備工作;負責實施城維費年度計畫安排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負責城市建設及市政公用事業利用外資、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工作;負責城市道路、路燈、橋涵、供水、供熱、排水、污水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管理維護及安全工作;負責燃氣行業監督管理;協調城市管理、城市環衛、園林綠化等工作。
(三)負責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督;負責有形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築施工、工程監理、質量監測及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審核、報批;指導建設行業社會中介組織的工作。
(四)負責限額以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檔案審批,以及施工圖設計檔案、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工程竣工驗收審核備案工作;負責全市建設行業的體改、統計、安全生產、行業評優、工程評優、資質資格審核報批及相關的行政審批工作。
(五)監督管理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定額的執行;監督執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建築機械設備管理工作;負責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勘察設計諮詢企業資質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管工作,制定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管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或參與工程安全事故和質量事故及問題的調查處理;負責組織城鎮危房和報廢房屋的認定工作。
(七)負責監督有關抗震設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負責房屋建築和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等抗震設防(隔震消能)工作和舊有建築物的抗震加固。
(八)負責建設科技、建築節能及牆體材料革新工作。負責建設行業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科技推廣套用、人才技術項目交流工作;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及太陽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築領域的套用;組織實施建築節能項目;負責建設行業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智力引進工作。
(九)負責村鎮建設工作。擬訂全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及危房改造;指導村鎮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房地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相關工作。
(十)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住房保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計畫報批、監督實施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計畫及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計畫,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的審核、申報、發放及核算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房地產業監督管理工作。編制全市房地產業發展計畫;負責規範全市房地產市場秩序,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房地產市場監管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和規範城市房地產市場及房地產開發、商品房銷售、房地產交易行為;負責全市房地產轉讓、抵押、房屋租賃、測繪及危險房屋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審查、報批和年檢工作;負責住宅小區綜合配套設施竣工驗收和住宅性能認定工作;負責住宅公共維修基金監管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
(十二)負責建設行業行政執法監督及建設工程項目稽查執法工作。
(十三)歸口管理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十四)負責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取消調整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人防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黨委辦公室(紀檢監察室與其合署)
負責處理黨委日常工作,做好局系統黨的建設、黨員教育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及新聞宣傳工作;負責局屬單位科級幹部考核任免的具體工作;負責局系統社會穩定、民族宗教、精神文明建設、工、青、婦、老幹部管理和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局系統黨務公開和黨務督查工作。
紀檢監察室負責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協調、監督開好黨內民主生活會;負責本系統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查處或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本系統內有關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負責組織制定和監督實施內部管理制度。
(二)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承辦文秘檔案、工作督查、議案提案督辦、重要會議組織及機要、保密、人事、信訪、政務公開、後勤管理等工作;負責年度目標管理責任書的制定、考核工作;負責局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起草工作;負責法制建設、行政執法監督、執法稽查及宣傳教育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仲裁,參與行政調解工作;負責辦理相關涉法事務;負責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三)住房保障科
負責擬訂全市城鎮住房制度綜合配套改革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保障性住房實施方案,以及申請、審批、退出等管理辦法及制度;指導城市及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負責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的審核、申報和發放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計畫及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計畫,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建設並管理住房保障對象信息系統。
(四)建築業管理科
宣傳貫徹國家、省、市關於建築業管理、工程招標投標的各項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範;負責規範建築市場、施工許可、契約管理、抗震防災以及建築業企業管理工作;負責建築施工企業、監理企業、質量檢測機構以及勘察設計等企業資質審核、報批,負責施工機械、電梯安裝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外地進金建築企業及勘察設計企業備案工作;負責限額以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檔案審批,以及施工圖設計檔案、工程竣工驗收審核備案工作;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以及有形建築市場監督工作;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安全事故和質量事故及問題的調查處理;負責新建建築實施節能標準的監督管理;負責舊有建築物的抗震鑑定、加固和新建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負責建設行業從業人員及社會中介組織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
(五)城市建設科
負責擬訂城市建設發展戰略、產業政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做好城市建設項目儲備工作;負責實施城維費年度計畫安排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負責城市建設項目資料收集和歸檔工作。
(六)公用事業管理科
宣傳貫徹國家、省、市關於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的各項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和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技術標準規範;負責城市道路、橋涵、路燈、供水、供熱、排水、污水處理及配套管網等市政公用設施維護管理工作;負責燃氣行業監督管理;負責市政公用設施相關行政審批事項;負責市政公用企業資質審核、報批;協調城市管理、城市環衛、園林綠化等工作;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統計工作。
(七)村鎮建設科
宣傳貫徹村鎮建設的各項方針政策及法律、規章、技術標準和規範;指導村鎮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做好村鎮房屋、基礎設施建設和人居生態環境改善等工作;負責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相關工作;負責村鎮建設統計工作。
(八)房地產市場管理科
負責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訂房地產市場監管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地產業行業管理,做好城市房地產開發、綜合驗收、商品房銷售、房地產交易及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城市房地產轉讓、抵押、房屋租賃、測繪及危險房屋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地產交易、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等規章制度;負責物業管理及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資質審核、報批工作;負責住宅產業現代化和住宅性能認定工作;負責外地房地產業企業進金備案工作;負責住宅公共維修基金監管工作;做好房地產業統計工作。
(九)科技教育科
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建設行業科技發展項目計畫;組織建設科技合作項目實施及引進項目、科技成果的消化、吸收和轉化推廣工作;負責制訂建設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及職工繼續教育、崗位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行業智力引進工作;負責建設行業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和考核工作;承辦建設行業專業技術職務報審工作,指導做好註冊執業資格相關工作;擬訂全市建築節能政策、建築節能規劃、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並指導實施;負責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及太陽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築領域的套用;組織實施建築節能項目。
(十)計畫財務科
負責編制年度投資、技術改造項目計畫及抗震加固、城市和村鎮維護建設補助資金計畫;負責建設行業統計工作;負責各項經費和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負責行政性收費管理工作;負責社會保障基金、住房補貼、勞保福利費等各類基金和補貼的管理或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行政審批辦公室
貫徹《行政許可法》精神,落實“兩集中兩到位”工作;負責行政審批規章制度的制訂落實工作;負責市政公用、企業資質、施工許可和商品房預售等行政許可項目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備案等備案制管理事項的受理、審核、報批、公示、證照辦理及發放等工作;負責報送由省建設廳審批和備案的行政許可項目的初步審核資料;負責向相關單位、科室定期移交已辦結行政審批事項的材料;配合市政務中心做好建設局視窗行政審批服務中出現的各類投訴調查工作;承辦市行政審批改革辦公室和市政務中心交辦的其它工作。
人員編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36名,其中:局長1名,黨委書記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科級領導職數14名。非領導職務職數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另核定工勤事業編制3名。
其他事項
(一)市房屋所有權登記職責具體劃轉工作應按照省上統一部署適時進行劃轉移交,未正式移交前,繼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
(二)重新核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辦公室(市房地產監察支隊)事業編制9名(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其中:主任1名(副縣級),科級領導職數1名;經費供給形式為財政全額撥款。下設金昌市城市房屋徵收測繪中心,正科級建制,劃入原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辦公室(市房地產監察支隊)承擔的對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及建築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職責;核定事業編制4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1名;經費供給形式為財政全額撥款。
(三)重新核定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局事業編制3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級領導職數5名;其他機構編制事項仍按原規定執行。
(四)重新核定市政工程管理處事業編制67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3名;其他機構編制事項仍按原規定執行。
(五)撤銷金昌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其承擔的職責劃入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局;撤銷金昌市物業管理中心,其承擔的職責劃入相關部門。
(六)下屬其他事業機構繼續保留,其機構編制仍按原規定執行。
附則
本規定由金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金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地理位置
地址:新華路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