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承擔省、市農委下放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審查職責。
(三)加強綜合協調農業農村經濟工作、指導新農村建設和農業農村經濟政策的調查研究職責。
(四)強化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休閒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五)劃出原縣畜牧水產局的行政管理職能。
(六)劃出原縣鄉鎮企業局的行政管理職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規範性檔案;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政策、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涉農的財政、稅收、價格、金融保險等相關政策擬訂。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核准農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擬訂農業開發規劃,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
(四)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和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及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提出大宗農產品市場流通的政策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協調指導特色農產品開發。
(五)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參與擬訂地方農業生產技術標準;依法指導農產品質量認證管理,監測並發布有關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六)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協調種子(種苗)、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質量監測和依法監管工作。
(七)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監測病蟲疫情並組織防疫;協調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和植物新品種的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植物的防疫、內檢工作。
(八)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物資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農業生產恢復工作。
(九)管理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農業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工作。
(十)擬訂農業科技、技術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承擔農科教統籌協調工作;管理、推廣農業科技成果;承擔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工作;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十一)承擔農業專業人才隊伍和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工作;組織協調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和農民技術培訓工作;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有關工作。
(十二)擬訂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組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導農業生態環境建設,促進生態農業和循環農業的發展;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組織保護水生野生植物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工作。
(十三)承擔農業對外合作交流和國外智力引進工作;參與農業對外貿易和援助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農業利用外資項目工作。
(十四)承擔農業農村經濟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新農村建設和現代農業發展;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縣農業委員會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調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機要、信息、宣傳、保密、信訪、檔案和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重點工作的督查督辦;承擔重大農業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工作;協調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工作;擬定委機關的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後勤服務等工作;組織開展農業農村政策的調查研究,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稅收、信貸和保險等有關政策建議;組織起草有關綜合性報告、檔案;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和農產品價格動態;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承擔縣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縣農村工作領導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財務股
負責委內各類項目資金的監督實施;承辦委管各項資金、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財務報表、統計、預決算編報和年度財務計畫審核;對委直屬單位的財產、資金予以巨觀管理;指導並監督委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三)人事股
承辦委機關和委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指導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指導農業行業行政職業技能鑑定以及國外智力引進工作;負責委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四)農業產業化指導股
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體系建設,協調落實扶持政策。擬訂農業信息體系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的相關政策建議;參與指導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指導農產品品牌培育、保護和發展;承擔縣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重大綜合性項目、農業利用外資項目的申報、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農業對外合作和休閒農業發展等工作。
(五)科技教育股
擬訂農業科技、技術推廣的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管理推廣農業科技成果;承擔農科教統籌協調工作;協調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和植物新品種的保護管理;承擔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工作;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工作,協調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組織開展農民科技培訓;負責農業系統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聘有關工作;參與農村勞動力監測工作;協調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六)農經股(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
提出穩步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及財務、資產管理,監測分析農民收入情況;擬定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扶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建設,協調落實扶持政策,指導農民社團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檔案規定,負責監督檢查國家和省有關農民負擔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擬出台的涉及農民負擔檔案提出審核意見;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負責農民負擔監測,受理有關農民負擔問題的舉報,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涉及農民負擔的案件;培訓農民負擔管理工作人員。
(七)行政審批服務股(政策法規股)
集中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縣農委行政審批的相關事項,審查、受理、核准、頒發管轄範圍內的有關證件、證明,對行政許可進行監督管理;承擔有關法律、法規宣傳及業務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