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 第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現將《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盛華仁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於2018年2月22日修訂發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10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7號)同時廢止。

基本信息

徵稿通知

發展改革委發布關於《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情況的通告

為加強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實現“十三五”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我委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徵求意見稿,並於2016年10月18日至11月18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期間,社會各界人士通過網上留言及信件方式提出了很多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對進一步修改完善《辦法》具有重要的借鑑意義。下一步,我們將對有關意見和建議進行認真研究,在修改完善徵求意見稿時予以考慮。在此,對社會各界的關心和支持表示感謝!

2016年11月25日

發布信息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 第7號

公布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現將《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盛華仁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

辦法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第15號
為加強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們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發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10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7號)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何立峰
科學技術部部長:萬 鋼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肖亞慶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支樹平
國家統計局局長:寧吉喆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士余

2018年2月22日

辦法全文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費總量,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用能單位是指:(一)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一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用能單位;(二)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五千噸及以上不滿一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能源消費的核算單位是法人單位。

第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節能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加強節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管理。

第四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國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開展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開展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在開展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工作過程中,根據本地區重點用能單位行業情況,充分發揮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作用,共同推動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重點用能單位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能耗總量控制和節能目標分解到重點用能單位,對重點用能單位分級開展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主要考核重點用能單位能耗總量控制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能源利用效率及節能措施落實情況,逐級報送考核結果,並將考核結果向社會進行公布。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六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制定並實施節能計畫和節能措施,確保完成能耗總量控制和節能目標。節能措施應當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

第七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確能源管理職責,制定能源利用全過程的管理要求或規範,確立淘汰落後、實施節能技術改造及獎懲等各方面管理機制,加強節能管理,減少能源損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八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根據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下達的能耗總量控制和節能目標任務及要求,科學評估節能潛力,合理分解目標,落實到相應層級或崗位,並定期組織內部考核。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獎懲制度,將能耗總量控制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與獎懲掛鈎,對節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浪費能源的集體和個人給予懲罰。

第九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能源管理體系 要求》等相關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體系並使之有效運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能源管理體系建設效果評價工作。鼓勵重點用能單位開展能源管理體系認證。

第十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成立節能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由單位主要領導擔任。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聘任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能源管理負責人。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明確能源管理部門,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夠滿足節能工作需要的能源管理人員。能源管理人員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節約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加強日常節能管理,組織實施本單位內部能源審計、節能技術改造,開展能源計量和統計分析等。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將節能工作領導小組、能源管理負責人、能源管理人員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上述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將變動情況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重點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審查規範》等有關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或校準的能源計量器具,加強能源計量數據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能源計量管理制度,完善能源計量體系,並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開展的能源計量審查等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原始記錄、統計台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人員應當對其審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由能源管理負責人負責組織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填報工作,並每年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應當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能耗總量控制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逐級報送審查結果,將數據質量存在問題的重點用能單位作為本年度節能監察重點對象。

第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能源審計,分析現狀,查找問題,挖掘節能潛力,提出切實可行的節能措施,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送能源審計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審計報告進行審核,並指導和督促重點用能單位落實節能措施。

第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結合現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強能源計量基礎能力建設,按照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求建設能耗線上監測系統,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優先採用《國家重點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目錄》以及地方發布的相關目錄中的節能技術、生產工藝和用能設備,主動淘汰落後的和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安排一定數量資金用於節能技術研發、節能技術改造、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節能技術培訓等。鼓勵重點用能單位開展產學研合作,加強節能技術研發與套用交流合作。鼓勵重點用能單位積極運用先進節能技術實施節能改造。節能改造時涉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應當保障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有關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法律、法規及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鼓勵重點用能單位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重點用能單位應當積極開展能效對標活動,持續提升能效水平,爭當本行業能效“領跑者”。鼓勵各行業協會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本行業內能效對標活動,組織本行業重點用能單位開展能效對標,對重點用能單位能效對標活動進行跟蹤指導和評估,並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八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制度,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三章 獎懲措施

第十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結合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目標責任考核結果,對在節能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重點用能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節能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重點用能單位,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責令其實施能源審計、報送能源審計報告、提出整改措施並限期整改。國務院國資委將中央企業能耗總量控制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納入企業業績考核範圍,作為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建立完善問責制度,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地方國資委相應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中的地方國有企業節能目標責任考核結果運用,落實獎懲機制。

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對因在節能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獲得表彰和獎勵的重點用能單位和個人,聯合有關部門給予守信激勵。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和引導社會有關方面加大對節能的資金投入,支持重點用能單位開展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節能改造項目實施、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節能管理能力建設、節能宣傳培訓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利用節能有關專項資金支持重點用能單位實施節能重點工程時,優先支持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成績突出的重點用能單位。

第二十二條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符合條件的節能產品生產、節能技術改造等節能項目的信貸投入。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開展能效信貸工作中,對符合信貸條件,達到先進能效標準的固定資產和項目、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成績突出的重點用能單位融資需求優先支持;對達不到能效國家標準的固定資產和項目融資需求,不予支持。鼓勵重點用能單位通過發行綠色債券、上市融資等方式籌措資金,實施能效提升項目。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等對節能技術研究開發加大資金支持力度,鼓勵和引導社會有關方面資金通過成立產業投資基金等方式投資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改造。

第二十三條 實行有利於節能的價格政策,鼓勵重點用能單位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契約能源管理、節能自願承諾等。對高耗能行業的重點用能單位,結合其能耗指標等情況分別實行差別電價和階梯電價政策。

第二十四條 各級科技部門、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新型節能技術裝備的研發和產業化,鼓勵重點用能單位加大節能技術裝備研發、產業化和套用推廣力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國家重點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目錄》,對重點用能單位研發的節能降碳效果顯著、技術先進、經濟適用、有成功實施案例的技術加大宣傳推廣力度。地方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節能技術推廣目錄。

第二十五條 對入圍能效“領跑者”名單的重點用能單位,各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優先支持其開展節能技術改造、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設等能效提升工作,廣泛宣傳推廣先進經驗,帶動行業能效水平整體提升。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節能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重點用能單位,拒不落實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要求實施能源審計、報送能源審計報告、提出整改措施並限期整改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指定相應的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四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拒絕、阻礙能源計量監督檢查的,按照《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能按規定設定原始記錄、統計台賬,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重點用能單位不按要求開展能耗線上監測系統建設和能耗線上監測工作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以書面形式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沒有達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請執行懲罰性電價。

第三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不按期淘汰落後生產工藝、用能設備和產品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三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建設需經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存在以下情況的,依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一)未按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二)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三)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

第三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重點用能單位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或者上一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投訴。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許可權的機構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泄露重點用能單位的技術及商業秘密的;(二)利用職務之便非法謀取利益的;(三)實施節能監察時向被監察單位收費或者變相收費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並造成較為嚴重後果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原國家經貿委1999 年 3 月 10 日頒布的《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 7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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