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海南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經2010年10月25日第五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0年11月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節能規劃、節能管理、節能措施、節能監督和保障、獎勵與懲處、附則7章39條,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3號
《海南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0月25日第五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羅保銘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海南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省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降低運行成本,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本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節能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一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機構的指導下,組織開展本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管理體系和協調機制,設立專門工作崗位,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提高全員節能意識,增強節能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機構節能相關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節能技術和產品的推廣套用、節能改造等支出納入省節能專項資金統一管理。
第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用能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減少、制止能源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八條 公共機構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負總責。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機制。節能目標和指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主要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二章 節能規劃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全省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和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計畫,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根據全省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結合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並按年度將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市、縣、自治縣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應當按年度分解落實到所轄鄉(鎮)、街道公共機構。
第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
公共機構應當將年度節能目標及實施方案,於每年1月31日前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將本轄區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第三章 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確定人員擔任本單位節能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傳遞節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時報送能源消費統計情況。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能源消耗計量制度,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和使用經檢驗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耗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耗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耗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賬,通過分析總結形成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狀況報告,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報送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
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負責監測、統計、公示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機構能耗狀況。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公布、調整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監督公共機構在能源消耗定額範圍內使用能源,加強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採購或者優先採購的規定,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和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情況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級公共機構建設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
第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性評價,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公共機構既有建築進行改建、裝修、加固時,應當同時考慮節能改造的內容,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完成。嚴禁違反規定對既有建築進行改建、擴建和超標準裝修。

第四章 節能措施

第十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參加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的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 公共機構可以採取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委託專業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共機構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時,應當考慮其節能管理能力。公共機構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物業服務契約,應當載明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提出節能管理的具體措施。公共機構應當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評價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公共機構實施節能改造,應當在能源審計的基礎上制定節能改造方案,並經評估後組織實施。節能方案應當明確節能指標,並在節能改造後採用計量方式對節能指標進行綜合評價和考核。
第二十三條 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按照本省規定統一配建太陽能熱水系統。
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優先使用遮陽、充分利用自然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第二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加強用能系統和設備運行調節、維護保養、巡視檢查,推行低成本、無成本節能措施。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採取以下措施,加強用能管理:
(一)加強辦公用電的管理,建立用電巡查制度,減少空調、計算機、複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
(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改進空調運行管理,加強維護保養,提高空調能效水平;
(三)電梯系統應當實行智慧型化控制,合理設定電梯開啟數量、樓層和時間,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
(四)照明系統應當利用自然採光,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最佳化照明系統設計,採用限時開啟、間隔開燈等方式改進電路控制,推廣套用智慧型調控裝置,嚴格控制建築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裝飾用照明;
(五)網路機房、食堂、開水間、鍋爐房等部位的用能情況應當實行重點監測,進行科學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內部信息化、網路化建設,推進無紙化辦公,合理控制會議數量與規模,健全完善電視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等系統,提高工作效率,節約人力物力,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採取以下措施,加強車輛節能管理:
(一)對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嚴格控制車輛規模;
(二)按照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並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三)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制定公務用車登記制度,嚴禁公車私用,嚴格實行公務用車定點加油、定點維修等制度;
(四)嚴格執行車輛百公里油耗分類控制標準,推行腳踏車能耗核算制度;
(五)推進公務用車服務社會化,加快機關班車、接待用車和公務用車改革,鼓勵工作人員利用公共運輸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積極推廣、套用節能新產品、新技術和新能源,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產品、設備,做好淘汰產品、設備的回收處理和再利用工作。

第五章 節能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 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公共機構浪費能源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設立節能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公眾對於浪費能源行為的舉報,並對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的制定、落實情況;
(二)能源消耗計量、監測和統計情況;
(三)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
(四)節能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及落實情況;
(五)能源管理崗位設定以及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
(六)開展能源審計情況;
(七)用能系統、設備節能運行情況;
(八)節能產品、設備的政府採購情況;
(九)公務用車的節能管理情況。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對節能規章制度不健全、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情況嚴重的公共機構,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依法實施節能監督檢查時,公共機構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評價考核辦法,建立公共機構考核激勵機制,每年對上一年度公共機構節能任務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評價。

第六章 獎勵與懲處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 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並由相關部門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備案的;
(二)未實行能源消耗計量制度,或者未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的;
(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制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和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的;
(四)開工建設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公共機構建設項目,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以節能改造的名義改建、擴建辦公用房和進行超標準裝修的;
(五)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未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作出說明的;
(六)未按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未實行能源管理責任制,或者未在重點用能系統、設備操作崗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或者未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八)拒絕、阻礙依法實施節能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六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編制購置公務用車,或者不如實報告公務用車數量,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車輛採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式處理。
第三十七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費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予以通報,並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未按節能整改意見書整改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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