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

為加強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促進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和廣東省《關於做好“十二五”我省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規定,制定《東莞市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22日由東莞市人民政府以東府〔2012〕23號印發。《辦法》共22條,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東莞市人民政府通知

東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莞市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的通知
東府〔2012〕23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東莞市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東莞市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促進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和廣東省《關於做好“十二五”我省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用能單位是指: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標準煤以上(含)的用能單位;
(二)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中,年用電量500萬千瓦時以上(含)的用能單位;
(三)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高於全市平均水平的工業行業中,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噸標準煤以上(含)的用能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名單由市經信局每年調整並公布一次。
第三條 市經信局負責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監督管理牽頭工作,重點做好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0噸標準煤以上(含)用能單位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改局負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產能過剩行業新上項目。
市統計局負責納入能源統計制度範圍內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統計分析工作,開展相關統計人員的培訓。
市質監局負責重點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情況的監督檢查,引導用能單位建立和完善計量管理體系,督促用能單位定期對所配備的能源計量器具進行檢定、校準。
市國資委負責指導重點用能單位的國有企業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內容,強化企業節能目標管理。
市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全市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各鎮(街)按照屬地原則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規範,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加強節能管理,最佳化能源消費結構,推進技術進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接受和配合節能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對其貫徹執行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規範情況和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和實際經驗的能源管理員;
(三)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強化節能目標管理;
(四)加強能源計量和統計,執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報告制度。按照《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17167-2006)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建立能源計量資料庫和分析制度。完善能源統計制度,健全原始記錄和統計台帳,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的全面、及時、準確、可靠,按月報送能源統計報表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五)開展能源審計,編制節能規劃。參照《企業能源審計技術通則》(GB/T 17166-1997)和《企業節能規劃編制通則》(GB/T 25329-2010)的要求,開展能源審計,編制能源審計報告和節能規劃,並認真加以實施;
(六)嚴格執行固定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制度。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認真做好新、改、擴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工作;
(七)制定並組織實施節能工作計畫和節能技術進步措施,積極採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落後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八)實行能源定額管理制度。按照科學、先進、合理的原則,對各主要耗能產品、工藝、設備和崗位制定能源消耗定額;
(九)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根據國家和省制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制定先進、合理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實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十)建立節能獎懲制度,完善節能激勵約束機制;
(十一)加強節能宣傳與培訓。開展經常性的節能宣傳與培訓,提高依法用能、節能增效的意識;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並按照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確定能源管理員的數量: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0噸標準煤以上(含)的,應安排能源管理員不少於3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備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0噸標準煤以下、5000噸標準煤以上(含)的,應安排能源管理員不少於2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備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三)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下的,應安排能源管理員不少於1名。
第七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含)的重點用能單位,應在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能源管理員中指定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節能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管理員應接受節能主管部門定期組織的免費專業培訓。
第九條 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員負責以下工作:
(一)協助本單位組織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節能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規範,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予以落實整改;
(二)參與制定本單位能源管理制度、節能規劃與計畫、能源消耗定額、節能技術進步措施、節能獎罰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本單位能源計量、統計、審計管理工作,組織對本單位用能狀況進行分析、評價,組織編寫並定期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四)參與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竣工驗收工作;
(五)開展節能宣傳,組織節能培訓,交流節能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依據重點用能單位的用能現狀和節能規劃,結合省下達給我市的節能任務,分解下達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目標,並逐年開展考核評價。
節能考核採用數據核查與現場核查相結合形式,以節能目標完成、節能管理體系建設、節能法律法規執行、節能規劃計畫實施等為主要內容,分別設定定量、定性考核指標,根據各指標重要程度,對各指標完成(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和加權匯總。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0噸標準煤以上(含)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考核由市經信局組織,其他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考核由鎮街節能主管部門組織。國家和省監管的重點耗能企業的節能目標和考核辦法,以國家和省有關檔案規定為準。
第十一條 節能考核結果分為超額完成、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四個等級。未完成節能目標的,均為未完成等級。
節能考核結果經相關部門審定後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信息自動化建設,提高能源管理信息的處理效率。
第十三條 鼓勵重點用能單位建立契約能源管理、電力需求側管理、節能自願協定等節能新機制。
第十四條 市財政安排節能與循環經濟專項資金,優先用於支持重點用能單位開展節能降耗、清潔生產、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以及節能服務、契約能源管理、推廣套用節能新產品技術和清潔能源等工作。
第十五條 對節能考核結果為超額完成或者完成等級的重點用能單位,優先推薦申報財政資助項目;對在節能管理、節能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對節能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重點用能單位,實行節能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一)予以通報,單位負責人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同時通報給相關人大、政協;
(二)一律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
(三)不推薦申報國家、省、市相關扶持資金,不得享受保用電等相關扶優措施;
(四)對其新建高耗能投資項目和新增工業用地暫停備案、核准和審批;
(五)暫停受理生產經營用電增容申請,並加大用電錯峰力度;
(六)對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將企業領導班子年度績效薪酬降低一個等級,對連續兩年未完成的,取消企業領導班子年度績效薪酬。
重點用能單位應在考核結果公告後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
第十七條 對未按規定做好器具配備及檢定、能源計量統計、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經審查報告不合格的重點用能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對不按照要求開展能源審計、編制節能規劃的重點用能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列為節能監察重點對象;逾期不改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並對不開展能源審計的實施強制審計
第十九條 依法查處嚴重浪費能源的重點用能單位。對單位產品能耗超過能耗限額(標準)的,責令限期治理,並實施懲罰性電價。
第二十條 對其他違反節能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有關節能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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