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

"各縣(市)區經委(以下簡稱節能主管部門)

第一條 為加強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促進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河南省節約能源條例》和《河南省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重點用能單位是指《河南省節約能源條例》規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5000噸(含5000噸,下同)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能源消費水平,把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5000噸標準煤以下的用能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用能單位,參照本辦法做好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能源消費的核算單位是法人企業。
第三條 市經委負責全市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經委(以下簡稱節能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能源利用監測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經委會同市統計局兩年公布一次市重點用能單位名單,並每年公布一次市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
第五條 市經委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情況和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年年初編制下達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監測(審計)計畫。
能源利用監測(審計)計畫可以委託有資格的檢驗測試單位依法進行,被檢驗測試單位不得拒絕。檢驗測試所需費用由市經委從市人民政府安排的節能資金中列支,檢驗測試單位不得向被檢驗測試單位收費。
受委託進行檢驗測試的單位名單由市經委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市經委定期組織對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
節能培訓和能源計量可交由具備相應的師資力量、培訓場所和必需設備、儀器、教材的單位承擔。申請承擔節能培訓的單位應當向市經委提交書面材料,經市經委組織審查符合條件的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市統計局會同市經委加強重點用能單位能源消費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工作,指導重點用能單位建立和完善能源統計制度,定期發布公報,公布重要耗能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狀況等。
第八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依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加強能源計量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質檢量聯〔2005〕247號)和《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等要求,加強重點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工作,對企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情況進行檢查。按照計量法律、法規要求,引導企業建立和完善測量管理體系,督促企業定期對所配備的能源計量器具進行檢定、校準,指導企業加強對能源計量檢測數據的套用。
第九條 市國資委要強化市屬企業節能目標管理,逐步將節能實績納入幹部考核內容,發揮市屬企業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的表率作用。
第十條 各縣(市)區節能主管部門要會同同級統計、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做好本地區重點用能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按照同級人民政府和市經委等部門要求,按時報送有關報告和工作信息。
第十一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規範,遵循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原則,最佳化能源消費結構,加強節能科學管理,推進節能技術進步,降低單位產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企業經濟效益,減少環境污染。
第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接受和配合縣級及以上節能主管部門或依法委託的能源利用監測機構對其貫徹執行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規範情況和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加強節能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建立節能工作責任制,完善節能管理體系,依法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人員。能源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能源專業知識、從事節能工作兩年以上、擁有工程師資格證書,經市能源崗位業務培訓和考核合格後,重點用能單位方可聘任,並報市經委備案;
(三)建立健全節能管理制度。明確各部門和各生產環節、崗位的節能工作責任,將能源利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納入經濟責任制,並定期檢查制度的執行情況;
(四)制定並組織實施節能工作規劃、計畫和節能技術進步措施,積極採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落後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按期或提前完成國家和省市公布淘汰的落後生產能力和高耗能、重污染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按法律、法規要求,定期向統計部門報送能源消費統計報表,定期向市經委、統計局以及縣級及以上節能主管部門、統計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六)實行能源定額管理制度。按照科學、先進、合理的原則,對各主要耗能產品、工藝、設備和崗位制定能源消耗定額,定期對定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並與獎罰措施相結合;
(七)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根據國家和省市制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制定先進、合理的企業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實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八)開展能源審計,完成審計報告。通過能源審計,分析現狀,查找問題,挖掘潛力,提出切實可行的節能措施;
(九)按規定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加強計量管理,完善能源統計制度,以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的全面、及時、準確,積極開展測量管理體系認證和計量合格確認評定工作;
(十)每年應當在固定資產折舊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節能技術改造、節能科研和開發;
(十一)制定節獎超罰辦法,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節能獎勵資金,對節能工作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
(十二)開展經常性的節能宣傳和培訓,提高依法用能、節能增效的意識。
第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人員的職責:
(一)協助本單位負責人組織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節能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規範,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制定本單位能源管理制度、節能規劃與計畫、能源消耗定額、節能技術進步措施、節能獎罰制度,並組織執行;
(三)組織參與本單位新增用能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中能源利用與能源耗用分析內容的編制、審查和評價,參與項目竣工驗收的資料準備、達標測試等工作,參與審查新增用能設備選型;
(四)對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本單位能耗定額的完成情況,提出節能獎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五)組織對本單位用能情況進行分析和節能測試,協助市經委做好節能執法和監測工作,並對能源監測中發現的問題督促本單位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整改;
(六)開展節能宣傳,組織節能培訓,交流節能信息,提出推廣套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和高耗能、重污染設備的措施和建議;
(七)組織編寫並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定期向市經委以及縣級及以上節能主管部門報告本單位節能工作情況。
第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向市經委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具體內容是:
(一)綜合情況報告。分季度報告和年終報告,內容包括:節能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管理體系和各項制度建立情況,節能計畫和節能措施執行情況,用能情況分析、能源消費預測,能耗指標變化、能源經濟分析,以及節能主管部門布置的其他內容;
(二)能源平衡表。每季度報告,內容包括:各種能源的購入量、庫存增減量、二次能源生產量、余能利用量、外供量和自耗量;自耗的各種能源在各主要生產部門、產品、工藝以及輔助部門的分配去向和虧損量;主要用能產品的能耗指標等;
(三)主要耗能設備狀況表。年終報告,內容包括:主要耗能設備名稱、規格、耗用能源名稱和年用能量、投運年月、能源利用效率及測試年月等;
(四)節能技改計畫及完成情況表。年終報告,內容包括:技改項目名稱、主要技改內容、項目總投資、節能量、投資回收期等。
報告時間為季度、年度結束後第一個月的20日前。
第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信息自動化建設,提高能源管理信息的處理效率。
第十六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契約能源管理、電力需求側管理、節能自願協定等節能新機制。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節能資金應當優先用於支持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技術改造、節能科研開發等。市經委優先向國家、省推薦重點用能單位的重大節能項目和示範工程。
第十八條 重點用能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河南省節約能源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由節能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河南省節約能源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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