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熙條制

遼興宗重熙五年(1036),詔令耶律庶成修纂遼太祖以來歷代法令,參照“古制”即唐朝的法制,編定條制547條,稱為《新定條制》,在全國諸道頒行,史稱《重熙條制》。

遼興宗重熙五年(1036),詔令耶律庶成修纂遼太祖以來歷代法令,參照“古制”即唐朝的法制,編定條制547條,稱為《新定條制》,在全國諸道頒行,史稱《重熙條制》。
據《遼史·耶律庶成傳》載,興宗此次修訂法令,是因為當時的法令“輕重不倫”,耶律庶成“參酌古今,刊正訛謬”,編成條制,成為遼國的基本法典。道宗鹹雍六年(1070),命耶律蘇等修訂條制,認為“契丹、漢人風俗不同,國法不可異施”,凡合於漢人“律令”者載入,不合者另行存列。耶律蘇等據《重熙條例》547條,刪去兩條,修改一條,共存545條;增收唐律173條,又新創71條,共789條。稱為《鹹雍條制》。以後續補兩次,又增加103條。史稱《鹹雍條制》“皆分類例”,大約是分類收編犯法治罪的案例,有如現存元代《元典章》的體例。大安五年(1089),道宗指責新編的條制過於繁雜,是“多作條目,以罔民於罪”,下令復行《重熙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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