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通知

渝辦發〔2011〕22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精神,建立健全孤兒保障制度,切實保障孤兒合法權益,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做好孤兒保障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孤兒保障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要健全“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孤兒保障工作機制。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是承擔孤兒保障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要從踐行執政黨宗旨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把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作為當前改善民生的大事,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為貫徹落實孤兒保障制度提供組織保障。市級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齊抓共管。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部門作用,強化對兒童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教育、城鄉建設、公安、司法、人力社保、國土房管、衛生、人口計生、宣傳、殘聯、文明辦、綜治辦等部門要將孤兒保障工作列入議事日程,按照各部門職責分工,建立健全孤兒基本生活、醫療、教育、就業、住房、法律援助、兒童福利機構建設等保障工作制度,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孤兒保障工作。
二、健全制度,體現關愛
(一)健全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為滿足孤兒基本生活需要,全市將統一確定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標準,保持機構撫養孤兒養育標準高於散居孤兒養育標準,並建立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自然增長機制。財政部門要加大資金投入,將孤兒保障所需資金納入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資金預算統籌安排,確保孤兒基本生活。民政、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孤兒基本生活費管理,規範發放程式,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按時發放。各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要通過孤兒基本生活費的發放,逐步提高孤兒親屬監護撫養孤兒的能力,滿足孤兒保障需要。
(二)健全孤兒醫療康復保障制度。要將孤兒全部納入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參保(合)費用可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將符合規定的殘疾孤兒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穩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和社會慈善組織可為孤兒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及重大疾病保險等商業健康保險或補充保險。要加強對兒童福利機構衛生防疫工作的指導,及時調查處理兒童福利機構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對適齡孤兒免費進行預防接種,對符合條件的愛滋病、結核病人提供免費治療;醫療機構免收孤兒就診掛號費並採取多種形式減免孤兒醫療費;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開展新生孤兒訪視及保健系統管理,定期上門訪視,進行體格檢查和生長發育與營養指導,建立孤兒健康檔案。
(三)健全孤兒教育保障制度。教育政策要向孤兒傾斜,教育捐款、捐贈及公益性資助的使用要優先考慮孤兒。家庭經濟困難的學齡前孤兒到學前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的,由當地政府予以資助。將義務教育階段的孤兒寄宿生全面納入生活補助範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讀的孤兒,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優先予以資助;孤兒成年後仍在校就讀的,繼續享有相應政策;學校為其優先提供勤工助學機會。對具備條件的殘疾孤兒,安排落實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不適合在普通學校就讀的視力、聽力、言語、智力等殘疾孤兒,安排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對學齡前兒童和不能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殘疾孤兒,鼓勵並扶持兒童福利機構設立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班,為其提供學前教育、特殊教育。要加強孤兒情感關愛,學校應指定專門的心理輔導教師,關注孤兒心理問題,加強心理健康教育。
(四)健全孤兒就業扶持保障制度。對符合參保補助條件的孤兒參加社會保險,政府給予其參保補助。鼓勵和幫扶有勞動能力的孤兒成年後實現就業,按規定落實好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免費職業介紹、職業介紹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人力社保部門要進一步落實孤兒成年後就業扶持政策,提供針對性服務和就業援助,促進有勞動能力的孤兒成年後就業。大力開發公益性崗位,對於成年後就業困難的孤兒,優先安排其到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就業。對自主創業的成年孤兒,給予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創業服務、創業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五)健全孤兒住房保障制度。要在城市和農村危房改造規劃中,利用抗震安居、因災倒損農房恢復重建、貧困殘疾人危房改造、扶貧安居等政策,將改造項目和試點範圍內的孤兒優先納入,在政策和資金補助上對貧困孤兒予以傾斜,在樓層位置、戶型挑選等方面要給予適當照顧。對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孤兒家庭或成年後孤兒,應優先安排配租、配售。孤兒監護人應當幫助有房產的孤兒做好房屋管護、維修工作。
(六)健全孤兒法律援助、救助制度。要積極引導法律服務人員為孤兒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做好監護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服刑人員子女幫扶工作。加強孤兒戶籍保障工作,要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辦理兒童福利機構集體戶口,按規定為當事人出具戶籍證明;要依據規定及時為棄嬰撿拾人出具撿拾報案證明,及時制止公民私自收養棄嬰和兒童的行為;配合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加強對醫療保健機構的管理,發現棄嬰(兒),應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不得私自轉送棄嬰(兒)。要做好社會閒散孤兒的教育幫助工作,重點做好受愛滋病影響孤兒的社會關愛和救助工作。要及時為收養人出具計畫生育情況證明,配合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收養人依法收養的孤兒,不計入收養人的子女數量,不影響收養人依法生育;收養人依法收養孤兒,仍可依法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增發養老金,繼續享受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
三、 建好機構,專業保障
要將功能齊全、設備完善的兒童福利機構建在中心區域城市,為孤殘兒童配備撫育、醫療康復、特殊教育必需的設備器材和救護車、校車等。落實對兒童福利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傾斜政策,不斷提高兒童福利機構工作人員工資待遇;將兒童福利機構中特殊教育班的教師、醫護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定納入教育、衛生系統職稱評聘體系,在結構比例、評價方面給予適當傾斜。在整合現有兒童福利機構從業人員隊伍的基礎上,要積極創造條件,通過購買服務和社會化用工等方式,充實兒童福利機構工作力量,提升服務水平。兒童福利設施建設、維修改造及有關設備購置所需經費由財政預算、民政部門使用的彩票公益金、0―6歲貧困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項目資金、社會捐助等多渠道解決。繼續加強對綜合性社會福利機構附屬兒童福利設施建設。海關在辦理國(境)外無償捐贈給兒童福利機構的物資設備通關手續時,給予通關便利。要發揮兒童福利機構的兜底作用,及時收留撫養社會上無人監護的孤兒;發揮兒童福利機構的專業優勢,為親屬撫養、家庭寄養的孤兒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導和服務,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康復指導服務,提高兒童康復水平。
四、 宣傳引導,形成合力
全社會共同參與是做好孤兒保障工作的重要前提。要通過廣泛宣傳救孤恤孤的先進事跡和模範人物,弘揚中華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義精神和傳統美德;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提供福利服務和志願者服務等多種方式,大力發展兒童福利事業;要把孤兒保障工作列為文明城區、文明單位、文明行業創建的重要內容,調動社會各方力量參與孤兒保障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自覺性和創造性,在全社會營造關心孤兒、扶助弱小、呵護未來的社會氛圍。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題詞:民政兒童通知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
市高法院,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1年1月3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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