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準礦量

采準礦量是在已開拓的礦體範圍內,按設計規定的採礦方法所劃分的采準坑道,均已開掘完畢,生產探礦已完成,采場外形業已形成,則此採礦場範圍內的開拓礦量,減去開採損失及采準礦量儲備期限內不能開採的礦量後。

采準礦量:采準礦量是開拓礦量的一部分。在已開拓的礦體範圍內,按設計規定的採礦方法所劃分的采準坑道(如上下中段運輸平巷、採礦場的天井等),均已開掘完畢,生產探礦已完成,采場外形業已形成,則此採礦場範圍內的開拓礦量,減去開採損失及采準礦量儲備期限內不能開採的礦量後,即為采準礦量。
采準礦量的邊界,應以採礦場劃分的形式和回採順序而定。在同一采場內的頂底柱和礦壁不能與礦房同時回採時,采準礦量的邊界即為礦房的邊界;如同時回採,則采準礦量的邊界即為採礦場的邊界(必須在完成礦柱回採設計所規定的采準工程後,方可列入采準礦量)。
“呆滯礦量”(包括:留在采準礦量儲備期限內不能開採的臨時性礦柱的礦量;采準礦量儲備期限內受開採程式限制不能開採的礦量及由於其他原因被積壓的礦量)和采準工程已采出的礦量,均不得列入采準礦量之中。
采準礦量的計算公式如下:
采準礦量=(采場斜高×采場沿走向長度×礦體平均可采厚度×礦石平均容重-地質損失-呆滯礦量)×採礦回收率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