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礦石開採損失貧化的計算
第十二條 在開採過程中,未採下或採下後又丟失的礦石,稱為損失。損失工業礦量與應采工業礦量之比為損失率。采出工業礦量與應采工業礦量之比較稱為回採率。
礦石損失按不同性質分為:
一、設計損失:開採設計規定不予回收的礦石,其所造成的損失為設計損失。主要包括因地質、水文條件,開採技術條件,安全條件等或因保護地表和地下工程的永久保全礦柱損失。
二、開採損失:在礦床開採過程中,由於所採用的採礦方法和採掘(剝)作業等原因,造成部分應采工業礦量的丟失,叫開採損失。開採損失又分為:
1、採下損失:井下開採遺留在採礦或漏斗中不能全部放出所造成的礦石損失;露天開採中因邊坡滑落、剝離、夾石剔除以及爆破飛散等旨起的礦石損失;手選及裝、卸、運等過程中所造成的礦石損失等。
2、未採下損失:井下開採包括礦體與圍岩接觸帶殘留的礦石、礦房與礦柱殘留未採下的礦石、因採掘作業不正規而未採下的礦石;露天開採包括丟失的台階(階段)邊緣和邊坡的殘存或掛邦礦石,因采剝作業不正規造成未採下的礦石等。
開採設計和採掘(剝)技術計畫規定的損失指標叫做計畫損失。超過規定指標的損失叫超限損失。
第十三條 在礦床開採時,由於礦石中混入了廢石或損失了高品位的礦石和其它自然因素,而造成采出礦石的品位下降稱為貧化。采出礦石的品位降低數與應采工業礦量品位的比值稱為貧化率。采出礦石中混入廢石量與采出礦量之比值稱為廢石混入率。
礦石貧化按不同性質分為:
1、設計貧化:採礦設計允許將礦體中一部份岩石和礦化夾層與礦石一起采出,引起采出礦石品位降低稱為設計貧化。設計規定的混採礦石和礦化夾層應參與工業品位計算,並列為工業礦量,不作貧化處理。
2、開採貧化:在礦床開採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引起采出礦石品位下降,稱為開採貧化。
設計和採掘(剝)技術計畫所規定的貧化指標叫做計畫貧化。超過規定指標的貧化叫做超限貧化。
第十四條 損失貧化計算方法的選擇,各礦山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凡能用直接法計算的,套用直接法進行計算,以提高計算精度的簡化測算手續。原則上要求同一礦體(層)的同一種開採方式,應當用同一種損失貧化計算方法。具體計算方法可參照本辦法附錄《礦石開採損失貧化計算》。
第十五條 損失貧化計算的各種參數,儘量以生產實測資料為準,不得搬用歷史資料或通用數值。各種參數的確定方法和要求,參照本辦法附錄《礦石開採損失貧化計算》。
第十六條 各礦山企業應在生產實踐中逐步建立統一的損失貧化計算圖式、表格以及各種礦量、品位台帳和卡片等,以便積累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所有損失貧化計算的圖紙資料,必須完整齊全,並經審核達到精度要求。
第十七條 礦石開採損失貧化統計報表(表格及填表說明見附表)是反映礦山損失貧化管理動態,總結損失貧化管理經驗的依據,各礦山企業應指定專人負責填報。分礦和採礦場(區、隊)應於每月後五日前報礦務局(礦)匯總,礦務局(礦)於每季後二十日、每年後三十日前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大、中型礦山企業應同時抄報化學工業部地質礦山局。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化學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礦山企業應根據本辦法原則精神,制定損失貧化管理細則,並抄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1984年11月2日以(84)化礦字第1074號文發布的《化學礦山開採貧化損失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礦石開採損失貧化計算
一、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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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算方法 │ │ ┃
┃ \ │ 直接法 │ 間接法 ┃
┃ 指標名稱 │ │ ┃ ┠────────────┼───────────┼──────────────┨
┃ │ Q1 │ T(Ct-Cf) ┃
┃ 回採率(K) │K=—— ×100%│K=────×100% ┃
┃ │ Q │ Q(Cq-Cf) ┃ ┠────────────┼───────────┼──────────────┨
┃ │ Q2 │ T(Ct-Cf) ┃
┃損失率(S) │S=─×100% │S=[1- ————]×100%┃
┃ │ Q │ Q(Cq-Cf) ┃ ┠────────────┼───────────┼──────────────┨
┃ │ Ca-Ct │ Cq-Ct ┃
┃貧化率(P) │P=───×100% │P=───×100% ┃
┃ │ Cq │ Cq ┃ ┠────────────┼───────────┼──────────────┨
┃ │ F │ Cq-Ct ┃
┃混入率(H) │H=─×100% │H=───×100% ┃
┃ │ T │ Cq-Cf ┃ ┠────────────┼───────────┼──────────────┨
┃應采工業礦量(Q)│ 實測 │ 實測 ┃
┠─────────────┼──────────┼──────────────┨
┃采出工業礦量(Q1)│Q1=T-F │Q1=T-F ┃
┠─────────────┼──────────┼──────────────┨
┃ │ │ Q2=QS ┃
┃損失工業礦量(Q2)│ 實測 │ 或 ┃
┃ │ │ Q2=Q×F-T ┃
┠────────────┼──────────┼───────────────┫
┃混入廢石量(F) │ 實測 │ F=T·H ┃
┠────────────┼──────────┼───────────────┨
┃采出礦量(T) │ 過衡統計 │ 過衡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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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K=回採率 K=I-S
S=損失率 S=I-K
P──貧化率
H──廢石混入率
Q──應采工業工礦量Q=Q1+Q2
Q1──采出工業礦量
Q2──損失工業礦量
T──采出礦量(包括混入廢石量)T=Q1+F
F──混入廢石量
Cq──應采工業礦量品位
Ct──采出礦量品位
Cf──廢石品位
當Cf=0,即廢石無品位時,間接法,間接法計算公式簡化為:
TCt
K=───×100%
QCq
TCt
S=(1-───)×100%
QCq
Cq-Ct
H=────×100%(即H=P)
Cq
二、幾項參數的確定
1、應采工業礦量及其品位的確定:
應采工業礦量:即礦塊或台階的工業礦量其邊界應以生產勘探實際圈定的礦體邊界為準。
應采工業礦量品位:指本期採礦地段(礦塊、台階)的工業礦量品位。應根據探礦階段實際取樣品位進行計算,不得採用全礦區或礦體(層)的平均品位。
2、礦石體重的確定:
礦石體重應按不同礦石類型分別進行測定,隨著礦井的延深或露采台階的下降,應不斷進行實測修正。
3、采空體積的測定:
采空體積應根據不同的採礦方法而採用不同的方法或手段進行測定。凡能用直接測量方法測定的採空區,套用直接法及時測定;不能直接測量的,可通過對炮孔的驗收等間接方法確定回採範圍。
4、未採下損失工業礦量的計算:
未採下損失工業礦量應以生產探礦圈定的礦體邊界線,經回採編錄和實測後圈定未采範圍進行計算。若有整塊未採下損失工業礦量,應單獨繪出圖件進行計算和報審。
5、采出礦量及其品位的確定:
采出礦量及其品位應由專設的計量、取樣人員按計量、取樣規程,分不同出礦地點、分班進行計量統計和取樣化驗。
對於副產礦石,應按不同礦塊的探礦、采準、切割或不同台階的剝離、開溝等副產礦石量分別列台帳記錄,並計入相應的礦塊或台階的采出礦量中,而不得混合計入采出礦量中。
6、采出工業礦量的計算:
采出工業礦量應根據采出礦量(包括副產礦石量)扣除混入廢石量求得。
7、廢石品位的確定:
應根據礦體中不同塊段的地質特徵,選用合理的取樣方法分別進行取樣化驗計算,不得採用全礦區或中段、階段平均值進行計算。
8、為保證各類礦石及廢石品位的準確性和代表性,在損失貧化計算中,所有礦石及廢石平均品位採用加權平均法進行計算。
礦石開採損失貧化統計報表
企業名稱: 年 (季)(單位:礦岩量-萬噸:品位、損貧、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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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採礦 │計│計 │應 │應 │采│核 │損 │混 │廢│廢 │采 │采│損 │貨 ┃
┃位 │方法 │劃│劃 │采 │采 │出│銷 │失 │入 │石│石 │出 │出│失 │名 ┃
┃ │ │損│貧 │工 │工 │工│工 │工 │廢 │品│混 │礦 │礦│率 │稱 ┃
┃稱 │ │失│化 │業 │業 │業│業 │業 │石 │位│入 │量 │量│ │ ┃
┃化 │ │率│率 │礦 │礦 │礦│礦 │礦 │量 │ │率 │ │品│ │ ┃
┃率 │ │ │ │量 │量 │量│量 │量 │ │ │ │ │位│ │ ┃
┃ │ │ │ │ │品 │ │ │ │ │ │ │ │ │ │ ┃
┃ │ │ │ │ │位 │ │ │ │ │ │ │ │ │ │ ┃
┠───┼───┼─┼──┼──┼──┼─┼──┼──┼──┼──┼──┼──┼─┼───┼────────────────┨
┃1 │ 2 │3│4 │5 │6 │7│8│9 │10 │11 │12 │13 │14│15 │16 ┃
┠───┼───┼─┴──┴──┴──┴─┴──┴──┴──┴──┴──┴──┴──┴──┴────────────────┨
┃礦務 │ ┃
┃ │填表說明:局(│××│一、應采工業礦量品位(6欄)指當年(季)開採地段的應採礦) ┃
┃×× │工業礦量品位。合計│××│二、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的核銷工業礦量(第8欄)不參與當年礦 ┃ ┃ │ (季)的損失計算,非地質等原因所致的核銷工業礦量應參場) ┃
┃ │ 與損失計算。小計 ┃
┃ │三、各欄之間的關係 ┃ ┃ │⑸=⑺+9;⑺=⒀-⑽;⑼=⑸-⑺;⑽=⒀×⑿; ┃
┃ │ ⑹-⒁ ⑼ ┃
┃ │⑿=───×100%;⒀=⑽+⑺;⒂=─×100% ┃
┃ │ ⑹-⑾ ⑸ ┃
┃ │ ⑹-⒁ ┃
┃ │⒃=───×100% ┃
┃ │ ⑹ ┃
┃ │四、簡要說明和分析中應有: ┃
┃ │1、核銷工業礦量的塊段名稱、核銷原因、審批機關及批准文號。 ┃
┃ │2、損失貧化計算方法。3、總采出礦量(包括未參加損貧計算 ┃
┃ │地段的采出礦量)和平均品位。4、損失貧化原因分析及減少損失、 ┃
┃ │降低貧化的措施等。 ┃
┠───┴─────────────────────────────────────────────────────────┨
┃簡要說明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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