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酒泉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酒政發〔2011〕13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駐酒各單位:
《酒泉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酒泉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生育保險工作;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市、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
財政、發改、衛生、人口與計畫生育、審計等有關部門協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 生育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一參保、統一繳費、統一管理,分別費率、分別記賬、分別支付待遇的管理體制,基金統籌使用。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鎮各類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應當同時參加城鎮職工生育保險。
第五條 生育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在本市範圍內的用人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所在縣(市、區)參加生育保險。市屬單位和中央、省屬駐肅州區單位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生育保險。
第六條 全市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全市執行統一政策。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基金利息、生育保險滯納金和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1%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申報繳納生育保險費時,應提供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花名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建立繳費記錄。
職工工資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口徑為準,參保職工月工資低於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於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無法確定職工工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由財政全額供給經費的機關事業單位,繳納的職工生育保險費納入財政預算;其他事業單位從事業費中支出;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他單位從管理費或從成本中列支。
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用於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的支出。
生育保險基金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籌使用。
第十條 生育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執行。市、縣(市、區)地稅部門徵收的生育保險費繳入同級財政“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在本辦法實施後30日內,新建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獲準成立後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加了生育保險並履行了繳費義務,符合國家和我省計畫生育政策,生育或實施計畫生育手術的職工,享受以下生育保險待遇:
(一)生育產假
女職工生育或流產,按照《甘肅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省政府〔2002〕第27號令)和《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享受產假。
1、女職工生育產假為90天。
女職工生育符合晚育規定的,增加產假15天,產假期滿前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產假50天;
女職工生育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嬰,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15至30天產假;女職工懷孕滿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產假42天;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90天。
(二)生育津貼
女職工在規定的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職工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應享受的生育產假天數計發。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津貼從生育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女職工生育津貼的計發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另行規定。
(三)生育醫療費
1、參保女職工計畫內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內,因妊娠和生育以及流產發生的診斷費、檢查費、治療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費用,由生育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參保職工實施計畫生育手術,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費用,由生育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生育醫療費實行定額結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定額管理、總量控制”的辦法進行結算。具體定額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並調整。支付定額包括生育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的定期檢查費用。對超出支付定額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自行負擔,節餘部分補貼給定點醫療機構。
2、參保職工異地生育的,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全額墊付,產假期滿後持有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核報。
3、參保單位男職工配偶不屬於參加生育保險範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且符合計畫生育規定在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由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生育保險待遇審核表》,持該職工配偶身份證、婚姻證明及相關手續,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因妊娠和生育發生的診斷費、檢查費、治療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費用,由生育保險統籌基金按國家規定報銷。
4、女職工生育出院後,在休產假期間因生育引起的疾病所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女職工因難產而發生死亡的,因生育所發生的診斷費、檢查費、治療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按職工死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範圍按照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參保職工生育經定點醫療機構診斷,確需進行剖腹產生育的,按規定享受剖腹產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自行要求剖腹產生育的,按順產標準享受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
第十五條 參保職工違反國家及省、市有關計畫生育規定生育的,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或實行租賃、承包經營的,由繼續經營者負責承擔並繳納原企業職工的生育保險費用。
企業破產、解散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有關規定,清償欠繳的生育保險費用。
第十七條 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定點管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中經衛生部門批准設定婦產科的,作為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市、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簽訂服務協定,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各項規定。
第十八條 參保職工可以自主選擇生育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產前檢查、住院分娩和實施計畫生育手術。
第十九條 生育保險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年度預決算報告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必須如實申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對未按規定繳納、少繳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要限期補繳,並按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或者參保單位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的,職工生育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