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鄰接權

狹義的鄰接權,又稱為傳統的鄰接權,包括表演者權、錄製者權、廣播組織權三項。 廣義的鄰接權,包括一切去、傳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專有權,除了上述的三項傳統的鄰接權以外,還包括出版者權。 根據傳播與作品的關係,還有作品的一次傳播媒體和二次傳播媒體之分,相應的把鄰接權劃分為一次傳播者鄰接權和二次傳播者鄰接權。

著作權的鄰接權,又稱為“作品傳播者權”或“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是指通過傳播媒體將作品內容傳播給公眾的傳播者,對其在傳播作品過程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
著作權的鄰接權,依其保護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狹義的鄰接權和廣義的鄰接權。
狹義的鄰接權,又稱為傳統的鄰接權,包括表演者權、錄製者權、廣播組織權三項。
廣義的鄰接權,包括一切去、傳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專有權,除了上述的三項傳統的鄰接權以外,還包括出版者權
根據傳播與作品的關係,還有作品的一次傳播媒體和二次傳播媒體之分,相應的把鄰接權劃分為一次傳播者鄰接權和二次傳播者鄰接權。所謂一次傳播者,就是直接傳播作品者,如把作品複製於載體上傳播(出版者)、通過多種方式直接演示作品的內容加以傳播(表演者、朗誦者)。所謂二次傳播者,就是對已經傳播的作品再次以不同的方式進行傳播者,如把已經固定於物質載體的作品加以傳播(廣播組織),將作品的演示加以記錄、固定於物質載體再加以傳播(錄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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