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出版者權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專有權。該項權利的保護期為10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10年的12月31日。
分類
出版者權可分為圖書出版者權和報刊出版者權。
相關概念
出版物:《出版管理條例》(2001年12月12日國務院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2001年12月25日國務院令第343號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2條:本條例所稱出版物,是指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
出版單位: 《出版管理條例》第9條: 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等應當由出版單位出版。本條例所稱出版單位,包括報社、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報紙、期刊,不設立報社、期刊社的,其設立的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視為出版單位。
內容
依據出版契約的約定,圖書出版者獲得的專利有出著作權包括以下內容:
(1)在契約約定的期限和地域範圍內,圖書出版者有權出版並發行約定的作品。
(2)在契約約定的期限和地域範圍內,圖書出版者享有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利。 《著作權法》第32條第3款: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後,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契約。
(3)圖書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的版式設計享有專有使用權。 《著作權法》第36條: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四、出版者權的保護期
圖書出版者、報刊社對圖書、報刊的版式設計權的保護期為10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10年的12月31日
權源
與其他的相關相比,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刊享有的專有權利,分兩個方面:一方面來自著作權人的授權,另一方面來自法律的規定。《著作權法》 第31條: 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契約約定享有的專有出著作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第35條: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彙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彙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注意:報刊社對其編輯發行的報刊享有彙編作品著作權。即報刊社出版發行的報刊,本身是一種彙編作品,報刊社享有的是著作權,不是出版者權。
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或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版式設計權,也是出著作權的一項內容。該權利是法律賦予的,與著作權人的授權無關。
圖書出版者和報刊社取得對作品的出著作權和發行權的途徑主要有三種:
(1)通過與著作權人簽訂出版契約,而取得出著作權、發行權 《著作權法》 第30條: 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契約,並支付報酬 。
(2)由著作權人主動向出版社或報刊投稿取得對所投之作品的出著作權和發行權。《著作權法》第33條: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通過向作者約稿,取得對所約作品的出著作權和發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