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

"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同清理規範義務教育學校津貼補貼結合進行。 各學校的績效工資總量由學校主管部門在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鄭州市人事局等部門鄭州市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制定的《鄭州市義務教育學校工資實施辦法》,現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鄭州市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深化義務教育學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完善義務教育學校崗位績效工資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33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批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河南省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2009〕5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實施範圍和時間
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我市義務教育學校正式工作人員,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二、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
績效工資總量暫按學校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和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水平核定。其中,義務教育學校教師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平均水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財政部門按照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原則來確定。
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同清理規範義務教育學校津貼補貼結合進行。除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含工資標準提高10%部分)、特殊崗位津補貼(不含班主任津貼)和按國家規定保留的改革性補貼外,原地方性津貼補貼、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超課時津貼、學校現行發放的其他津貼補貼等項目及我市在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時對義務教育學校預增發的生活補助等津補貼要全部清理歸併。
績效工資總量原則上每年核定一次,並在當年的第一季度前完成。績效工資總量隨基本工資和學校所在縣級行政區域公務員規範後津貼補貼的調整作相應調整。市直義務教育學校隨市直公務員規範後津貼補貼的調整相應調整。
各學校的績效工資總量由學校主管部門在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提出分配指導意見。學校主管部門具體核定各學校績效工資總量時,要合理統籌,逐步實現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水平大體平衡。對農村學校特別是條件艱苦的學校要給予適當傾斜,在調整績效工資總量時,其績效工資總量增長幅度要適當高於其他學校績效工資增長幅度。
三、績效工資的分配
(一)績效工資的構成。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
1.基礎性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總量的70%,設崗位津貼、農村學校教師補貼項目,其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財政、教育部門確定,一般按月發放。
崗位津貼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可按崗位職務適當拉開差距。農村學校教師補貼,是對農村學校特別是條件艱苦學校的政策傾斜,可根據農村學校的地理環境、艱苦程度等因素,按照不超過績效工資總量10%的原則核定。其中,鄉鎮學校和條件較好的鄉鎮以下學校按不高於績效工資總量的5%確定,條件特別艱苦的學校,按不超過績效工資總量的10%確定。具體執行範圍和標準由各縣(市、區)確定。
2.獎勵性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總量的30%。獎勵性績效工資可設班主任津貼、超課時津貼、超工作量津貼、教育教學成果獎、優質服務獎等項目,主要體現工作量、教學成果、實際貢獻等因素。
獎勵性績效工資在考核的基礎上,由學校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自主確定分配方式和方法,合理拉開差距。各項目及標準由學校根據本校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確定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二)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要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加強對學校內部考核的指導。學校應根據教師、管理、工勤技能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分別制定詳細的考核細則,建立分類考核辦法,健全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提高考核工作質量,增強考核結果的客觀、公正性。績效考核結果要作為績效工資分配的主要依據,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其他工作人員傾斜,同時統籌兼顧學校內部各崗位人員之間績效工資的分配關係。
(三)校長、書記的績效工資。校長、書記的績效工資,在政府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範圍內,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校長、書記績效考核辦法和績效工資分配方法,並依據校長、書記的考核結果確定發放標準。其基礎性績效工資納入本學校績效工資總量按月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學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考核結果確定。校長、書記績效工資分配要體現公平與合理,要與其承擔的責任和風險相適應,也要與單位的績效考核情況相聯繫,要與本單位職工的績效工資平均水平保持合理的比例關係,避免差距過大。
(四)充分發揮民主,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學校制定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揮民主,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廣泛徵求教職工的意見。分配辦法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後,報學校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本校公布,確保教職工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其他相關政策
(一)學校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學校現有津貼補貼的項目、標準和資金來源等進行清理規範。《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10號)下發前,學校發放的改革性補貼,除超過規定標準和範圍發放的之外,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範。在規範辦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範圍。
實施績效工資後,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要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廳字〔2005〕10號等檔案規定,堅決予以糾正,沒收違規資金上繳國庫,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班主任是學校教育教學的重要崗位。在績效工資實施過程中,將國家原規定的班主任津貼和績效工資中的班主任津貼項目歸併,不再分設,納入績效工資管理。在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中,要先拿出一定的額度,設定班主任津貼。根據教育部《中國小班主任工作規定》,班主任工作量按當地教師標準課時工作量的一半計入教師基本工作量。
(三)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義務教育學校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離休人員生活補貼標準,按河南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財政廳、原省人事廳、省審計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解決離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豫紀發〔2009〕5號)執行。退休人員生活補貼具體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財政部門研究制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
(四)義務教育學校中按國家規定執行見習期(初期、學徒期、熟練期)工資待遇的人員,其崗位津貼、農村教師補貼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財政、教育部門按照其見習期(初期、學徒期、熟練期)滿後擬任職務(崗位)所執行標準的一定比例確定;其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學校在核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額度內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五)義務教育學校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在兩類崗位上任職的,其基礎性績效工資標準按明確其基本工資的崗位執行,獎勵性績效工資按照績效工資有關政策由學校自主分配。
(六)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時,對完全中學中從事非義務教育教師的津貼補貼問題,應統籌考慮。
五、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
(一)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資金落實到位,縣級財政要優先保障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
(二)要規範學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等費用的規定,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學校的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各類政府非稅收入一律按照國家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嚴禁利用收費收入和公用經費自行發放津貼補貼。
(三)學校績效工資應專款專用,分賬核算。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具體發放方式按地方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工資財政統發的縣(市、區),基礎性績效工資按照規定程式直接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獎勵性績效工資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同級財政部門直接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
六、組織實施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人事、財政、教育部門按本實施辦法和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的具體實施辦法,報上級人民政府人事、財政、教育部門批准後實施。
(二)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統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與當地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深化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項工作。要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實施工作平穩開展。
(三)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工作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和敏感度高。在實施過程中,各地要切實加強義務教育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處理各方面關係,堅決維護學校穩定。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工作指導,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式,指導和督促學校等單位嚴格執行實施績效工資的有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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