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四條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市區規劃區範圍內城市綠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鄭州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景觀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
第三條 本市市區規劃區範圍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市區規劃區範圍內城市綠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市政、國土資源、林業、房產、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財政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的行為有勸阻和舉報的權利。
第六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公布實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明確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合理布局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並確定綠線。
第七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風景林地;
(二)河流、湖泊、山體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保護範圍等。
第八條 城市綠線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化的現狀、風景名勝、自然地貌以及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予以劃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城市綠線確定後,應當嚴格實施。確需變更的,應按前款規定的程式辦理批准手續。
第九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的周圍醒目位置設立標示牌,如實標明該綠地的綠線示意圖,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十條 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現有城市綠地和規劃綠地的資料庫,實施綠地數據的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禁止占用公園、動物園、遊園、綠化廣場等公共綠地綠線內的用地。其他已建成綠地綠線內的用地確需占用的,應當經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按有關規定補償後方可占用。
第十二條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確定並公布綠地率指標。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必須按照確定的綠地率指標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劃定的城市綠線,確定綠地範圍,配套建設綠地。配套建設綠地的綠線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為準。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林地、風景林地等綠化工程和各類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設計方案應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各類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城市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配套綠化工程認可檔案。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房時,必須如實告知消費者本居住區的綠地率、綠地面積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載明的綠線位置,不得將綠線以外的臨時性綠地作為規劃配套綠地對外宣傳。
居住區規劃配套建設的綠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確需改作他用的,應經小區業主大會或四分之三以上業主同意,並依法到城市規劃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城市規劃和城市綠化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綠線以外的臨時性綠地作為規劃配套綠地對外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縣(市)、上街區城市綠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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