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由居民自動組織或政府組成的不脫產的武裝力量。又稱民兵。自唐朝以募兵取代府兵後﹐五代後晉時﹐開始徵集鄉兵﹐規定每稅戶七家共出一兵﹐軍械自備。宋朝沿襲五代後周的遺制﹐陸續設定各種番號的鄉兵﹐其中除遍行全國的保甲外﹐其它番號的鄉兵都是地區性的。鄉兵與禁兵﹑廂兵不同﹐不脫離生產。多數鄉兵是徵兵﹐一般是在若干名壯丁中﹐選拔一名壯健者充當﹐農閒定期校閱﹐在校閱時發放一些錢糧。少數鄉兵是募兵﹐如在宋與西夏接壤地區﹐招募弓箭手墾荒種地﹐繳納地租﹐守護邊土。鄉兵有的採用禁兵指揮﹑都等編制﹐有的按照保甲法﹐以五人為一小保﹐五小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分設大﹑小保長和都﹑副保﹔有的採用唐初李靖兵法﹐以五十人為一隊﹔也有的將幾種編制互相參用。宋朝多數徒具形式﹐並無戰鬥力﹐由於官府的勒索和騷擾﹐給人民造成痛苦。也有少數鄉兵﹐主要是北宋與遼﹑西夏接壤地區的鄉兵﹐南宋與金朝﹑蒙古接壤地區的鄉兵﹐有相當的戰鬥力﹐甚至超過北宋的禁兵和南宋的屯駐大軍。元代遼東之軍﹑契丹軍﹑女直軍﹑高麗軍﹐雲南之寸白軍﹐福建之畬軍以及地方上的弓手等﹐都屬於不出戍地方的鄉兵。明清兩代﹐亦有各種名目的鄉兵﹐如民壯﹑弓手﹑團練等。他們或招募而來﹐或在若干壯丁中選充。遇有重要的軍事行動﹐往往調鄉兵從征。如清乾隆中葉用兵大小金川之役﹑嘉慶時鎮壓川楚白蓮教起義﹐就曾分別調集四川﹑湖北的鄉兵﹔鎮壓太平天國起義的淮軍﹑湘軍等地主武裝﹐亦屬於鄉兵上升為正規軍隊。民國年間﹐團練等鄉兵組織曾廣泛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