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起源
漢興,劉邦下令選拔有勇力之人,作為郡國的常備兵員。其在平野者,稱為車騎(騎士);在山區者,稱為材官;在水鄉者,稱為樓船。車騎即車兵、騎兵(武帝以後,主要是騎兵),材官即步兵,樓船即水軍。大抵巴蜀、三河、潁川等郡多材官,上郡、北地、隴西及北方諸郡多騎士,長江流域及沿海多樓船。各郡國的車騎(騎士)、材官、樓船,均有一定員額。
軍制
郡國兵的成員, 是到法定年齡之後傅籍(兵役登記)的輪流服兵役的"正"(正卒)。起役年齡,最初是17歲,以後推遲至20歲、23歲。止役年齡,有爵者為56歲,無爵者為60歲。正卒服材官、騎士、樓船役的時間僅一年。此外,視國防情況聽從徵發。
郡國兵平時的管理、訓練、指揮,內郡與邊郡略有不同。內郡兵每年輪流到郡國"番上"(服役、值勤),接受軍事訓練(一說內郡兵平時寄於鄉里之制,有"什"、"伍"等組織,並開展訓練,僅都試時才集中)。其領轄層次為:太守(都尉)-縣令長(縣尉)-鄉嗇夫(游徼)及亭長。遇到特殊情況,內郡兵要奉調到指定地點屯駐。邊郡兵經常集中出屯,還要擔負烽燧候望,警戒任務既重,且隨時參加作戰,"雖有長爵不輕得復,五尺以上不輕得息,斥候望烽燧不得臥,將吏被介冑而睡"(《漢書·賈誼傳》)。其指揮體系不僅有郡縣鄉亭系統,還有邊境亭障烽燧組織。每年八月,太守(或王國相)、都尉(或王國中尉)、縣令長、縣尉領率全郡材官、騎士或樓船進行大會試,校閱人馬,考核武藝,評定優劣。邊郡太守還要率萬騎巡行障塞。
郡國兵雖置於郡國,仍受朝廷指揮調遣,發兵權屬於中央。漢初,郡國兵的調發,以羽檄(檄,木簡,有急事則加以鳥羽)為憑。至文帝二年,郡國守相均有虎符。遇有事,須朝廷虎符與郡國虎符相合,才能發兵。郡國兵的徵發,最先是量地遠近,即只在本地或比較鄰近的郡國執行任務,儘可能縮短來往路程。景帝以後,戰事頻仍,未再遵循這一原則。
西漢郡國兵從開始興置到逐步健全,經歷了數十年。高祖時期,對郡國兵的控制尚不夠有力。陳豨反叛時,朝廷"以羽檄征天下兵,未有至者"(《漢書·高帝紀》)。延至景帝,發生了大規模的吳、楚七王之亂。武帝執政,進一步貫徹父、祖輩削藩政策,王侯權力大為減弱,王侯國形同一郡,朝廷才真正掌握了郡國兵。王莽建新王朝,郡國兵的一整套制度仍因循未改。東漢初,劉秀下詔撤銷郡都尉官,取締一年一度的都試,並宣布"罷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士及軍假吏,令還復民伍"(《後漢書·光武帝紀》),郡國兵由此解體。(見漢朝軍制) (楊宗平《中國軍事百科全書·軍事歷史卷》)
演變
東漢時期的州郡兵制度
東漢時期的州郡兵(或郡國兵),已不同於西漢的郡國兵。變化的開端肇始於東漢光武帝建武年間所採取的措施。《續漢書·百官志五》云:“中興,建武六年(公元30年),省諸郡都尉,並職太守,無都試之役。”這就是說,建武六年取消了西漢時期長期實行的以郡國都尉主持兵員徵集、訓練及“都試之制”的郡國兵制度。《後漢書》卷一下《光武帝紀》建武六年條也說:“是歲,初罷郡國都尉官。”七年三月條云:“丁酉詔曰:今國有眾軍,並多精勇,宜且罷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工及軍假吏,令還復民伍。”這是在罷省了諸國都尉之後採取的進一步罷省由徵兵組成的郡國兵。通過建武六年、七年的這兩項措施,西漢郡國兵制度中的來源於徵兵的諸兵種名稱不存在了,諸郡國設都尉主持徵兵、訓練的制度及“都試之制”都被取消。從“並職太守”的話來看,東漢時期的郡太守掌管了西漢時期諸郡國都尉主管兵事的職權,這就為後來的郡太守領兵準備了條件。
光武帝六年
正因為東漢光武帝建武六年、七年連續採取了上述措施,於是不少人認為自此以後無郡國兵或州郡兵。其實這是一種誤解。光武帝所罷省者僅僅是郡國都尉官及都尉主持徵集、訓練兵士和都試之制等做法,並沒有罷遣郡國兵或州郡兵,也沒有廢除郡國兵或州郡兵制度。不過,這些措施確實引起了郡國兵或州郡兵制度的一系列變化。這些變化主要表現為:一是郡國兵的來源不同了,即由西漢的徵兵制變成了東漢的募兵制;二是郡國兵服役年限不同了,即由西漢的有固定期限的非職業兵,變成了東漢的長期或終身服兵役的職業性兵役;三是主管者的變化,即由西漢的都尉主兵事變成東漢的郡太守主兵事。試分述於次:
首先,需要弄清楚東漢光武帝採取了上述措施之後,仍然存在郡國兵或州郡兵的事實。
史書記載
《後漢書》卷一八《吳漢傳》云:“(建武)八年,從車駕上隴,遂圍隗囂於西城。帝敕漢曰:‘諸郡甲卒但坐費糧食,若有逃亡,則沮敗眾心,宜悉罷之。’”如果建武六年、七年所採取的措施是罷郡國兵,則建武八年不會發生“諸郡甲卒但坐費糧食”之事。同傳又云:(建武)十八年,蜀郡守將史歆反於成都,“遣(吳)漢討之。漢入武都,乃發廣漢、巴、蜀三郡兵圍成都,百餘日城破,誅歆等。”如果建武六年、七年已廢除郡國兵或州郡兵,則建武十八年時三郡又何來“郡兵”。卷二○《王霸傳》云:“(建武)九年,……璽書拜(王)霸上谷太守,領屯兵如故,捕擊胡虜,無拘郡界。明年,……詔(王)霸與漁陽太守陳欣將兵為諸軍鋒。”王霸與陳欣均為太守,皆有軍隊,時間在建武九年、十年,益知建武六年、七年並未罷去郡國兵或州郡兵。同卷《祭遵傳附弟彤傳》云:“當是時,匈奴、鮮卑及赤山烏桓連和強盛,數入塞殺略吏人。朝廷以為憂,益增緣邊兵,郡有數千人,又遣諸將分屯障塞。帝以彤為能,建武十七年,拜遼東太守。至則勵兵馬,廣斥候。”據此知建武十七年時緣邊諸郡不僅郡郡有兵,而且數量不少,並由太守領其事,此建武六年、七年之後緣邊諸郡仍有郡國兵或州郡兵之明證。卷二二《馬成傳》云:建武十四年之後,馬成被“拜為中山太守,上將軍印綬,領屯兵如故”。馬成原為將軍,在罷省郡國都尉之後,被拜為中山太守。由於太守兼領兵事,故其原有將軍之印綬要上繳朝廷,直接以太守“領屯兵如故”,益知建武六年、七年的措施只是把昔日的由郡國都尉主管的郡國兵或州郡兵改由太守兼領而已,並沒有因此而罷去。卷二四《馬援傳》說:建武二十四年,光武帝“遣(馬)援率中郎將馬武、耿舒、劉匡、孫永等,將十二郡募士及弛刑四萬餘人征五溪”。這是建武十四年徵發十二郡的郡國兵鎮壓五溪蠻之事,可見有郡國兵的郡決非少數。
光武帝建武六年、七年之後的情況如上述,光武帝以後各郡國也同樣有軍隊。《後漢書》卷二《明帝紀》永平元年(58年)條云:“越*[上山下雋]姑復夷叛,州郡討平之。”州郡能自己鎮壓少數民族的反抗,無疑是使用屬於本州郡的郡國兵或州郡兵。卷三《章帝紀》云:建初元年(76年)十月,以“武陵郡兵討叛蠻,破降之”。此雲“武陵郡兵”,乃章帝時武陵郡有郡兵之明證。卷四《和帝紀》云:“(永元)六年(94年)冬十一月,……武陵漊中蠻叛,郡兵討平之。”永平十二年“夏四月,日南象林蠻夷反,郡兵討平之”。永平十四年四月,“遣使者督荊州兵討巫蠻,破降之”。這裡一次提到“州兵”,兩次提到“郡兵”,足見和帝時州郡都有兵。卷五《安帝紀》云:“(永初)三年(109年)秋七月,海賊張伯路等寇略沿海九郡,遣侍御史龐雄督州郡兵討破之。”元初三年二月,“蒼梧、榆林、合浦蠻夷反叛”,“遣侍御史任逴督州郡兵討之”。元初四年四月,“鮮卑寇遼西,遼西郡兵與烏桓擊破之”。這些史實確證安帝時不僅州郡有兵,同時可見郡國兵(或州郡兵)隨時要受中央調遣,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地方軍。
如果說上述諸有郡國兵、州郡兵的州郡多為緣邊州郡的話,下面的情況可證內地諸州郡也同樣有州郡兵。《後漢書》卷六《順帝紀》建康元年(134年)三月條,“南郡、江夏盜賊寇掠城邑,州郡討平之。”同卷八月條云:“楊、徐盜賊范容、周生等寇掠城邑,遣御史中丞馮赦督州郡兵討之。”卷七《桓帝紀》延熹三年(160年)九月,“太山、琅邪賊勞丙等復叛,寇掠百姓,遣御史中丞趙某持節督州郡兵討之”。延熹五年五月條又云:“長沙、零陵賊起,攻桂陽、蒼梧、南海、交址,遣御史中丞盛修督州郡討之,不克。”同年七月,“烏吾羌寇漢陽、隴西、金城,諸郡兵討破之。”卷六三《李固傳》謂永和中徒李固為太山太守,“時太山盜賊屯聚歷年,郡兵常千人,追討不能制。固到,悉罷遣歸農,但選留任戰者百餘人”。所有這些記載,或為接近內地之揚州、徐州,或為南郡、江夏、太山、長沙,而所謂“州郡討平之”,“督州郡討之”,除包括這些地區的州郡兵之外,還免不了調撥中原地區的州郡兵。正如黃巾起義後,卷六四《盧植傳》謂官府“發天下諸郡兵征之”一樣。由此益知東漢時期全國諸州郡均有州郡兵,不獨邊緣諸州郡為然;而且越到後來,州之有州兵者日多,郡兵及郡國兵之名稱幾乎為州郡兵的名稱所取代。
其次,建武六年、七年的措施,雖未廢除郡國兵(或州郡兵)制度,但引起了郡國兵制度的一系列變化。東漢郡國兵(或州郡兵)的兵源不再來自徵兵,而是來自召募和吸引弛刑徒,從而產生了由徵兵制到募兵制的轉變,也發生了由義務兵制到職業兵的巨變,還逐步萌發了太守、剌史掌握兵權和兵將之間隸屬關係的固定化,從而為州牧制的產生、都督制的出現和兵士私家化的過程準備了條件。換言之,魏晉南北朝時期兵制方面的許多變化,都淵源於東漢時期郡國兵(或州郡兵)制度的變化。
由於光武帝罷省郡國的都尉官和廢除徵發成年男子為兵的“都試之制”,使東漢的郡國兵在來源上發生了變化。為了彌補廢除徵兵制帶來的兵源短缺,光武帝於建武六年“初罷郡國都尉官”之後,立即採取了釋放郡國囚徒以補兵源的措施。《後漢書》卷一下《光武帝紀》載:“(建武)七年春正月丙申,詔中都官、三輔、郡、國出繫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案其罪,見徒免為庶人。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這裡雖然還未點明以弛刑徒充兵士之事,但不久就連續出現了這種事實:如建武十二年,“遣驃騎大將軍杜茂將眾郡施(通弛)刑屯北邊,築亭候,修烽燧”。這裡的“眾郡施刑”,顯然就是各郡國所出繫囚。建武二十六年,光武帝“遣謁者分將施刑補理城郭”,其補理城郭的範圍,遍及雲中、五原、朔方、北地、定襄、雁門、上谷及代八郡,由此益知緣邊諸郡大抵都以弛刑徒充兵。因此,光武帝建武七年的做法,是把始於西漢時期的以弛刑徒充兵的個別現象普遍化和制度化。以後諸帝多遵循這一做法,以致以弛刑徒充兵者日多。如卷二《明帝紀》曰:永平八年(65年)十月,“詔三公募郡國中都官死罪繫囚,減罪一等,勿笞,詣度遼將軍營,屯朔方、五原之邊縣,妻子自隨,便占籍邊縣;父母同產欲相代者,恣聽之。”弛刑的範圍,光武帝還限“非犯殊死”者,到明帝時又放寬到“死罪繫囚”者,而且增加了“妻子自隨”、“占籍邊縣”等辦法,以鼓勵弛刑徒應募為兵戍邊。永平九年三月,明帝重複宣布永平八年之詔,並對應募者增加了“賜錢”與“復其口算”的優待。卷四《和帝紀》曰:永元元年(89年)十月,“令郡國弛刑輸作軍營。其徙出塞外者,刑雖未竟,皆免歸田裡”。卷五《安帝紀》曰:元初二年(151年)十月,“詔郡國中都官繫囚減死一等,勿笞,詣馮翊、扶風屯,妻子自隨,占著所在”。卷六《順帝紀》曰:永建五年(130年)四月,“詔郡國中都官死罪繫囚皆減罪一等,詣北地、上郡、安定戍”。上述這一系列募取全國諸郡國中都官弛刑徒或補度遼軍營、或詣邊郡屯戍、或占籍邊郡,都是以弛刑徒充邊郡兵士之舉,可見弛刑徒成為東漢郡國兵的一個重要來源。
郡國兵(或州郡兵)的另一個重要來源就是召募。《後漢書》卷一八《吳漢傳》云:“(建武)十一年,率征南大將軍岑彭等伐公孫述……將南陽兵及弛刑、募士三萬人溯江而上。”卷二四《馬援傳》云:(建武)二十四年,在這裡,弛刑與募士是被區分為二的,故“募士”非弛刑徒,可見在民間召募當兵者也是郡國兵的重要來源。光武帝既開募士之例,以後諸帝也照樣行之。如《後漢書》卷二《明帝紀》載,永平元年(58年)“秋七月,捕虜將軍馬武等與燒當羌戰,大破之。募士卒戍隴右,賜錢人三萬”。至桓帝延熹年間,州郡兵之來源於召募者更多了。卷三八《杜尚傳》云:“延熹五年,長沙、零陵賊各七八千人,自稱將軍,入桂陽、蒼梧、南海、交址,交址及蒼梧太守望風逃奔,二郡皆沒。遣御史中丞盛修募兵討之,不能克。”桓帝乃用度尚為荊州刺史,尚“廣募雜種諸蠻夷,明設購賞,進擊,大破之,降者萬餘人”。益見當時的州郡兵基本上已經募兵化。卷五六《陳球傳》謂陳球為零陵太守時,有“州兵朱蓋等反”,陳球“募士卒,與度尚共破斬朱蓋”等。可見州郡兵確實多來源於召募。
隨著募兵比重的不斷增加,在緣邊諸郡及中原要害地區設定固定“營兵”的制度應運而生。《文獻通考》卷一五○《兵考二》曾對此加以概括說:“光武以幽、冀、并州兵定天下,始於黎陽立營,領兵騎,常千人,以謁者監之,號黎陽兵。”其後在扶風又有“雍營”之設。“明帝以後,又歲募郡國中都官死罪繫囚出戍,聽從妻子自占邊縣以為常……於是北胡有變,則置度遼營(明帝時);南蠻有叛,則置象林兵(和帝時);羌犯王輔,則置長安、雍二尉(安帝時);鮮卑寇居庸,則置漁陽營(安帝時);其後盜作,緣海稍稍增兵(順帝時);而魏郡、趙國、常山、中山六百一十六塢,河內通谷衝要三十三塢,扶風、漢陽、隴道三百塢,置屯多矣。”隨著營兵的設定與增多,不僅邊境的番戍制被取消了,內地的防衛也多以營兵為之。如《後漢書》卷六《順帝紀》載,永建元年(126年)十月,因鮮卑犯邊,順帝“遣黎陽營兵出屯中山北界”。隨之而來的當兵者的固定服役年限也改變了,變成終身制職業兵。
兵士一旦職業化,則兵士與將領之間的統屬關係也固定化了。隨著兵將之間統屬關係的固定化,必然使兵將之間的隸屬關係演化為人身依附體關係,於是為各級將領和地方長官豢養家兵、私兵開闢了廣闊天地。如遇社會動盪,這些人就可搖身一變而成為擁兵自重的割據者。東漢末年出現的群雄割據局面,正是在郡國兵(或州郡兵)的募兵化、太守主管兵事、兵將之間關係的牢固化以及家兵、私兵制的產生等因素的基礎上形成的。這種局面一經形成,又促進了兵士身份世襲化,從而有了世兵制的產生;也促進了刺史太守領兵的制度化,於是有“州郡典兵”(或“州郡領兵”)制度、州牧制及都督制的相繼實行與固化,從而給魏晉南北朝的兵制帶來了一系列變化。因此,就整個東漢而言,郡國兵和州郡兵還是中央軍的另一種表現形式,不能算是真正的地方軍隊,但同時又是“州郡領兵”制的醞釀期或準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