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關於扶貧開發的方針、政策。(二)制訂全旗扶貧開發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農村貧困狀況的監測與統計和貧困鄉鎮、貧困村的申報工作;負責扶貧開發工作的調研,扶貧開發宣傳、信息和培訓工作;
(三)負責全旗扶貧開發項目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扶貧開發項目的篩選、申報;監督、檢查扶貧資金的使用;負責扶貧項目實施工作的監督、檢查、驗收;對扶貧開發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四)研究制訂全旗社會扶貧開發工作規劃和對口幫扶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社會各界扶貧和對口扶貧工作;負責移民扶貧開發工作;搞好與扶貧開發相結合的工作,組織扶貧捐贈和有關交流與合作工作;
(五)承辦旗委、旗政府和呼倫貝爾市扶貧辦交辦的其它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旗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強化對扶貧開發工作的巨觀調控與組織協調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