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能1、原縣土地管理局行政管理職能。
2、原縣地質礦產局行政管理職能。
3、測繪行政管理職能。
(二)劃出的職能
原縣地質礦產局承擔的地下水資源管理職能,交給縣水務局承擔;礦泉水、地熱水的管理職責分工,按照中編辦發[1998]14號檔案執行。
(三)轉變的職能
1、全縣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任務及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和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具體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2、土地、礦產資源基礎信息和資源利用情況、變化趨勢的動態數據收集,技術處理及預測分析等職能,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3、實行政企分開,國土資源局不從事土地、礦產方面的經營活動,不再管理企業及企業生產經營開發活動。
(四)強化的職能
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加強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尤其是加強耕地保護和礦產資源保護,進一步強化土地管理的礦產管理,以保障全縣人民生活和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需要。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縣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規章;擬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地質環境及測繪管理有關政策;依法監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和測繪工作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的執行,制定有關實施辦法、細則,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省、市政府審批的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組織全縣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和計畫;負責制定和實施本縣基礎測繪、地質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計畫。
(三)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應訴;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擬定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開發工作;確保全縣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五)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政、地籍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實施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承擔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主管全縣土地的徵用、劃撥工作;承擔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評估論證、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
(七)負責全縣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管理;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查評估機構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土地收益的徵收上繳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上報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探礦權、採礦權評估機構資質的審核以及對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確認評估結果;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和採礦權使用費與價款的收取及使用。
(九)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進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和發展戰略研究;管理地質資料匯交和館藏業務;負責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負責確認礦產儲量評審結果;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審查;制定地質勘察計畫;管理地勘成果;審查對外合作區塊。
(十)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監督防止採礦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地貌景觀、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一)組織並管理全縣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發證和測繪任務登記及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
(十二)管理全縣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指導全縣測繪行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安排並監督各級政府撥給的地勘、測繪、土地等事業經費和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2股1室:(一)辦公室
協助管理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檔案的起草、文電處理、檔案、信訪、保密、安全衛生、計生、綜合治理、接待、工資福利、機關事務及資產管理;負責信息收集綜合和對外宣傳等項工作,負責人事培訓教育和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辦理單位工資及有關財務報銷工作,對本單位收支情況進行動態監督與檢查,承擔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和財務綜合統計工作。
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礦產和測繪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定全縣土地、礦產、測繪執法監督和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和執行礦產、測繪法律法規的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擬定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地方性規章和檔案。辦理有關行政複議、應訴事宜;負責綜合調查研究和起草綜合性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政策;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
(二)土地管理股
依法進行全縣土地徵收、徵用工作。統一審核徵用建設用地;承辦各類建設用地審核、上報審批工作,擬定、實施全縣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農地保護和土地整理政策、措施和農用地轉用管理辦法;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指導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並實施監督檢查。起草編制並指導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測繪事業發展規劃,編制和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擬定全縣土地供應計畫,參與審核上報上級政府審核的城市總體規劃;制定國有土地劃撥使用、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
統一管理城鄉地政、地籍工作;管理並組織全縣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指導監督地籍管理技術規範、執行標準,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指導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承擔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承辦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業務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依法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
(三)地質礦產管理股
依法進行全縣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核、審批、登記發證年檢和採礦權轉讓的審批登記;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監督管理;按照規定確認採礦權評估結果;擬定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的辦法、標準、規範和規程,制定相關實施辦法;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負責地質勘查、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等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