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礦產資源保護,為保護地下礦產資源而進行的工作。旨在為使礦產資源得到充分的開發利用,最大限度地減少其損失和浪費。礦產資源保護既是國家的一項重要技術政策,又是礦山生產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必須依照國家統一制訂礦產資源保護條例,由專門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同時發動廣大職工做好這項工作。
生態問題
由於我國多數老礦山生產建設不重視環保,環境欠帳較多。近年來,對迅猛發展的小型礦山的疏於管理,加之無環境保護設施,加劇破壞了礦區的生態環境。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植被破壞、水土流失、生態環境惡化
由於大量的採礦活動及開採後的復墾還田程度低,使很多礦區的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許多地方礦石私挖濫采,造成水土嚴重流失,特別典型的是南方離子型稀土礦床,漫山遍野地露天挖礦,使山體植被與含有植物養分的腐植土層及紅色粘土層被大量剝光,土地已失去了原有的生態平衡。有些冶煉企業產生的尾砂,在不經過任何處理情況下大量排放,植被表土破壞面積巨大,以致礦區要恢復到原來的生態環境,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儘管我國土地復墾近幾年做了一些工作, 但復墾面積與因開採而破壞的面積相比,相差甚遠。
(二)地質環境問題日益嚴重
礦山在開採過程中不同程度地引起地表下沉、塌陷、岩體開裂、山體滑坡等地質環境問題。凡煤礦採用壁式採礦法,金屬、非金屬礦採用崩落採礦法均會引起大面積的採空區地面塌陷,使房屋開裂,道路下沉,鐵路、水利等工程設施遭到破壞,莊稼無法耕種,電力、通訊線路故障時有發生;在建材礦山和金屬礦山等露天採礦場,采場剝離地表造成邊坡不穩,地壓失去平衡,導致危岩崩落,山體滑坡;由於地下水開採和礦山疏乾排水的影響,採空區地表發生岩溶塌陷,形成許多塌坑,甚至是塌陷群,嚴重的會形成長百餘米、寬數十米的不連續的塌陷帶;由礦山開採權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已日趨嚴重,極大地危及到附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三)工業固體廢棄物成災
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石主要有煤矸石、冶煉渣、粉煤灰、爐渣、選礦生產中產生的尾礦等。絕大多數小礦山沒有排石場和尾礦庫,廢石和尾砂隨意排放,不僅占用土地,還造成水土流失,堵塞河道和形成土石流。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無證開採治理整頓的力度,經過整頓,大部分無證採礦點已經撤離,但大量的廢渣廢石卻留在了礦區,成為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發生的隱患。
(四)水污染比較嚴重
我國是一個缺水的國家,保護好水資源是關係到中華民族存亡和國家發展的大事。一方面,礦山開採過程中對水源的破壞比較嚴重,由於礦山地下開採的疏乾排水導致區域地下水位下降,出現大面積疏乾漏斗,使地表水和地下水動態平衡遭到破壞,以致水源枯竭或者河流斷流。另一方面,礦山企業和選礦廠在生產過程中產生了大量的廢水,一些中、小型選礦廠,生產設備落後,技術水平低,大多數沒有水處理裝置,選礦廢水不經任何處理隨意排放,污染了水質和土壤。特別是礦區周圍的河流、湖泊、地下水和農田,污染十分嚴重。
(五)空氣污染
一些地方小煤礦濫采亂挖,隨意堆放,造成煤炭自燃,形成地下火龍,煤炭自燃過程中產生的大量有害氣體,嚴重污染了空氣。洗煤廠排放的煤塵、焦化廠及土焦廠的油煙、水泥廠的岩塵等,黑煙沖天,塵沙瀰漫,空氣嗆人,對周圍的人畜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立法
人類進入20世紀中葉以後就步入了工業文明時代,工業的迅猛發展極大的促進了社會的進步,但是在創造世界文明的同時也給世界生態帶來了一系列問題和嚴重的危機。到了2l世紀初,人類從工業文明邁入生態文明,人們開始更多的關注生態保護,提出並樹立了可持續發展的觀念,然而生態文明將法律的生態化作為保障對現行法律產生了不小的衝擊。我國由於具有嚴重的經濟利益觀念,在資源的開發中忽視了可持續發展,因此具有很多嚴重的問題,不僅破壞和浪費了礦產資源,同時還給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帶來了極大的威脅。
歷程
(一)古代礦產資源保護刑事立法
我們可以在《山海經》、《荀子》、《尚書·禹貢》、《考工記》、《夢溪筆談》還有《華陽國志》等書籍中找到我國古代礦業相關內容的零散記載,從這些記載中就可以看出,當時的礦業開發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關於利用礦產資源保護的立法出現在我國最早出現是西周時期,其依據是儒家經典著作《周禮》在作品中首次提出礦業開發管理機構的沒置,並對其下達禁令。夏、商、周時期,基本上沒有出現礦產資源規制相關的法律法規;春秋時期,提出了“官山海”政策,對礦冶、製鹽實行官營;秦統一六國後,開始實行官營民採礦業政策,對礦產的開採以及鹽鐵的管理進行了規定;漢代時期礦產資源相關刑法比較多,其中漢高祖規定私自鑄造貨幣者處以極刑,文帝後元六年,實行鹽鐵開放,廢除“盜禱錢令”,景帝時嚴加禁止私鑄貨幣行為,後來到漢武帝和武帝時期都對私鑄貨幣的行為進行了嚴格的禁止;隋唐礦產資源的開採以銅為主,鹽鐵則比較少,到了唐朝和元明時期礦業的發展較前期各代都更為發達,其中唐律中規定貨幣犯罪及刑罰:宋代建立禁榷制度,對象主要是傳統的鹽、茶、酒以及鐵、煤等。古代礦業刑事立法大多都是以呈帝詔書或者群臣奏章的形式出現,具有分散性、不成文性,實質上是當朝皇帝或群臣意志的體現,其中的立法雖然對礦業開發中造成破壞礦產資源的行為進行了規定,但是其是以政府的行政命令的形式出現的,被刻下深厚的中央集權的時代恪印。
(二)近代礦產資源保護刑事立法
清末時期,世界各國也對礦產資源保護立法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備的礦業刑事法律法規,為中國礦業刑事法制建設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1898(光緒年間)我國頒布了《礦物鐵路公共章程二十二條》,這部立法是我國近代礦業立法的開端,其中章程第七條著重強調了開礦選址要避免破壞當地風水以及民宅、墳墓或陵寢等,第一次開始關注礦業開採對周邊環境的影響。1902年,外務部又頒布了《礦務章程十九條》,它是在《二十二條》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同年,我國又翻閱和譯錄了其他各國礦章,然後就形成歷史上有名的《礦務暫行章程》。1904年,又制定了《光緒礦律》,首次關注礦業開採的環境保護,規定在礦產資源的開採中不能破壞礦區周圍的水利設施,禁止濫伐樹木。
1907年,在原有礦法修改和累加的基礎上編制而成《大清礦務章程》,其內容比較完整,規定了關於礦產開採與礦區環境利益協調,被譽為“中國近代早期較好的礦業法規”。隨後到了資產階級專政使其,國家開始大肆立法,1914年出台了最為重要的單行法規《中華民國礦業條例》,條例中首次將仲裁及行政訴訟制度引入礦業糾紛解決機制中,並對盜採礦質者進行了刑法和罰金規定,這部條例為中國近代礦業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是近代礦產法律刑事制裁雛形的萌芽。1930年,我國正式出台《中華民國礦業法》,它是對《礦業條例》的補充和發展,被稱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為完善系統科學的礦業法。隨後一直到1949年,又對《礦業法》進行了9次修正,其修正內容圍繞礦業開發的生態保護和刑事罰則,主要包括提高罰金,加大了對偷漏礦稅行為的刑罰懲處力度等。
(三)新中國初期的礦產資源保護規制
到了1951年,我國與時俱進,根據新中國礦業開發的具體情況,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業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礦業暫行條例》,該條例在原有礦業法的基礎上準許並鼓勵私人開礦。1957年之後,一切生產資料的無償任意使用權都由全民掌握,最終導致礦業開採出現了一系列嚴重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出台了《礦產資源保護條例》,該條例提出了“綜合勘探、綜合開發、綜合利用”的方針,並對礦產的開採原則進行了明確。1966年至1978年文化大革命時期,礦業工作者不斷被迫害,礦業發展遭到嚴重破壞,礦業立法也沒有進展。直到改革開放之後,出台了‘礦產資源法》,這部法律是以深化體制改革為原則確立的,它開始關注礦業生產的持續發展以及多樣化發展模式的確立。1997年,對《礦產資源法》進行了修改,其內容開始涉及刑事責任問題。
(四)97刑法之礦產資源保護規制
在1997年的《刑法》法律規制規定中只涉及到了水資源和森林資源的保護,卻沒有涉及到對礦產資源破壞行為的刑事處罰。修訂後的《刑法》增設一個條文,兩個罪名,具體規定了非法採礦罪與破壞性採礦罪的犯罪構成以及刑罰處罰。2003年,為了更好的理解飄別非法採礦罪和破壞性採礦罪,我國又出台了法規對非法和破壞性採礦罪的構成、定罪量、標準、數額認定以及起刑點等進行了詳細的解釋,這就為非法採礦行為及破壞性採礦行為的刑法規制提供了更加具體、明確的法律依據,進一步強化了礦產資源的保護力度以及刑事立法執法的現實意義。
完善
礦產資源刑事立法只有符合時代理念價值反映社會現實和公意的目的,才能夠得到更好的發展。從世界範圍內來看,可持續發展觀無論是在理論還是實踐,都具有獨特的、符合社會發展需要的內涵,它不僅是環境資源立法的指導原則,同時也是實施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工具和客觀要求,與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著密切的聯繫。目前,礦產資源刑事立法要充分融合可持續發展理念,從而真正發揮保護作用。
(一)改變礦產資源保護刑事立法的理念
在之前的礦產資源刑事立法中,我們考慮的關鍵不是礦產資源本身的生態價值,這不符合刑法修改的生態意義,而是轉變之前的經濟建設為重以及一切以滿足人類的需求為根本的立法理念,更多的是考慮如何通過刑法規制手段保證礦產資源的經濟價值。在立法中我們要將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和諧發展為核心思想,並始終堅持資源循環發展和保護的可持續礦產資源開發理念,更加關注人與自然的互協互促關係,融合具有時代特徵的可持續發展理念,其中可持續發展理念可以從生態學、哲學、倫理學以及經濟學等不同的視角來進行闡釋,為礦產資源的經濟和生態保護保駕護航。
(二)提高立法技術
為了更加準確的反映可持續發展理念,在礦產資源刑事立法的過程中,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努力構建一個完善的科學刑事立法技術體系,在立法中為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尷尬的問題,一方面我們要從開採的實際出發,加強對礦產資源開採活動的系統性研究,使其保持前後的一致,另一方面還要注意其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之間是否有良好的銜接和補充,這對於完整礦產資源刑事保護法律體系的建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二是結合現行礦產資源保護的刑事立法實踐,提高立法技術。法律與客觀實踐和社會實踐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其中社會實踐是立法技術最直觀的衡量標準,只有在社會實踐中才能保證刑法的適用;三是要與時俱進,確保立法能順應客觀實踐的發展而適時變化。傳統的刑事立法難以適應社會發展實踐,大大暴露了法律的滯後性,因此我們要最大程度的提高立法的超前性,使立法能夠從真正意義上體現可持續發展的理念。
(三)完善礦產資源刑事立法的構想
為了更好地發揮刑法的作用,保護礦產資源的生態價值不受損,我們提出以下礦產資源刑事立法的完善構想:一是拓寬礦產資源形式保護範圍。現在礦產資源犯罪的行為方式越來越多樣化、複雜化,現行刑法規制的礦產資源犯罪行為範圍難以完全涵蓋,在刑事立法完善的過程中,要對礦產資源犯罪中的其他關聯性違法行為進行刑事定罪,同時對那些相對珍貴的礦產資源要加大對其刑事保護力度,可單獨做出特別規定:二是為了保護礦產資源開發引發的土地資源、水資源等生態環境問題,在立法中建議設立採礦破壞、污染環境罪 。
發展建議
(一)進一步健全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法規體系
在現有的《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復墾規定》中,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環境保護與治理均提出了要求。正在制定的《礦產資源保護條例》強調了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和礦山環境治理的內容,提出實行礦山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和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一些省、區、市通過人大頒布實施了礦山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為礦山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建議出台專門性的法規,以促進該項工作的快速發展。
(二)依法加強資源開發的管理
各級政府及有關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礦山開採過程中的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管理。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採和綜合利用,嚴格勘查、開採審批登記,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強化人們的礦區生態保護意識,摒棄“先破壞,後治理”靠犧牲環境、浪費資源不等價交換等短期的經濟發展。整頓礦業秩序,堅決制止亂采濫挖、破壞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行為,取締無證開採,關閉開採權規模小、資源利用率低、企業效益差的礦點,逐步使礦產資源開發活動納入法制化軌道。
(三)加強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
礦產品資源是有限不可再生的,要加強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或回收利用,積極發展礦產品深加工業,大力發展環保業,開發區污染防治產品系列,努力提高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效益,從根本上減少資源利用中的污染物排放。
(四)加大對礦山科技進步的投資,提高礦產資源開發的科學技術水平
目前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面臨一個突出問題就是技術水平落後,設備陳舊化,生產規模不經濟,要逐步實行改革強制化技術改造和技術革新政策,努力提高礦山開採水平,更新改造設備和生產工藝,提高礦山企業採選三率指標,降低能耗,減少採礦過程的損失,是保護礦區生態環境,減輕破壞的重要措施。
(五)嚴格執行礦山地質環境評估制度
新建礦山及礦區,應嚴格執行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先評價,後建設。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新建礦山一律不予審批,從根本上消除今後的礦區生態環境的影響。
(六)建立礦山生態環境信息系統
對所有礦山生態環境開展調查評價,建立礦山生態環境檔案和生態環境預警系統,開展老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整治示範,對新建礦山實行嚴格的環境保護,使礦山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得到有效控制,把美好的家園留給子孫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