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凡未經批准,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不適合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特殊部門或單位,可不安置殘疾人,但要按本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五)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和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邢台市人民政府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邢台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的通知
政字〔2011〕1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大曹莊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邢台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已按《邢台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33件規範性檔案的決定》(政府令〔2010〕第9號)、並結合工作實際進行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
&#65279;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邢台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65279; 第一條 為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和《河北省實施<殘疾人就業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符合法定就業年齡,生活能夠自理,有一定勞動能力,本人有就業要求,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無業殘疾人,為本辦法分散按比例安排對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自謀職業、且有穩定收入的殘疾人暫不作為安置對象。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授權同級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主管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負責總體規劃和協調有關事項。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在同級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要設立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市成立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部,縣成立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在同級勞動人事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殘疾人的待業調查、能力評估、就業登記、職業介紹、上崗前培訓、就業保障金的收繳和管理等業務。
第五條 各單位根據崗位和工種的特點,應按照不低於本單位上年度末在職職工(含固定工、契約制工人、半年以上的臨時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按比例達不到一人的按一人安排,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肢體殘疾人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
第六條 凡未經批准,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標準按上年度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其計算方法是: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單位職工總數×1.5%-已安排殘疾人數)。
第七條 凡有安排殘疾人就業任務的單位,每年12月底前將本單位當年在職職工人數、已安置殘疾職工人數、下年度擬錄用殘疾人就業人數,填入《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統計表》,報送所在地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數額由殘疾人聯合會設定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依照省和本市有關規定核定。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財政部門代扣;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代征。
第九條 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由單位提出申請,並附同級財政、稅務部門核定的單位年度結算或決算報表,報當地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經審查批准後,可減、免、緩繳。
不適合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特殊部門或單位,可不安置殘疾人,但要按本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殘疾人就業又拒不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報請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其主管部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補繳應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同時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當事人或單位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複議或提出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條 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優先從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的無業殘疾人中招收,或經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批准,公開面向社會招工。安排殘疾人就業一律以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手續為依據。各單位已安排就業的殘疾人和因公致殘的幹部、職工必須由市或縣(市、區)殘疾評定委員會評定。符合標準的,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手續,以此為準計算在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內。否則,不予承認。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根據殘疾人的自身特點,為其選擇、調整適當的崗位和工種。辭退、開除殘疾職工,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收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規定比例上繳省、市國庫。
第十三條 依法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並專項用於下列開支:
(一)殘疾人的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費用;
(二)扶持城鄉殘疾人依法從事個體經營、自主擇業、自主創業活動;
(三)開發建設用於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生產經營設施和公益性崗位;
(四)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殘疾人社會保險費補貼;
(五)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和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六)經本級財政部門批准直接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其他開支。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按照上述規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挪作它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當年用不完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單設科目、專項管理,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審查、監督。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邢台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邢台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通知》(邢政〔1998〕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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