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民辦教育協會

遼寧省民辦教育協會,成立於2003年12月22日,是由遼寧省境內從事民辦教育辦學、管理、研究、諮詢、服務等工作的機構和個人,以及其他致力於推動民辦教育發展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遼寧省民辦教育協會成立於2003年12月22日,是由遼寧省境內從事民辦教育辦學、管理、研究、諮詢、服務等工作的機構和個人,以及其他致力於推動民辦教育發展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遼寧省教育廳。目前,協會有團體會員145個,個人會員45名。

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道德規範,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規,維護民辦學校的合法權益,加強民辦教育行業的內部自律,促進民辦學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民辦學校、相關組織和個人提供服務,推動遼寧省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職能業務

配合教育主管部門,在民辦教育行業落實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政策,履行行業管理職能;
制定行業公約,加強民辦教育行業的內部監督和自律;
溝通協調各方面的關係,向有關方面反映民辦教育機構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民辦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
組織有關民辦教育的項目論證,組織民辦教育辦學、教學和科研成果的評審;
為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和個人提供有關民辦教育的諮詢和建議;
推動民辦教育機構之間的辦學合作;
開展業務研討、學術交流和科研協作,組織有關問題的調研;
組織培訓、考察和交流活動。

組織機構

協會設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等領導機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會長:郭燕傑(原遼寧省政協副主席);
第一副會長:郝慶堂(原遼寧省教委常務副主任);
常務副會長:鄧曉春(原遼寧教育研究院院長)、孫傑夫(遼寧教育研究院黨委書記);
副會長:王萬義王兆和王賢俊、劉世良、劉澤奎、劉閨立、劉曉波、劉鑄、任守斌、齊紅深、匡國柱、吳文鵬、李華、李志信李錦韜、張麗佳、楊捷、胡中偉、姜立、趙彥志、翁家彧、郭曉琴、高肇基、董學軍、溫濤葛朝鼎、藍生、臧海鵬蔡德成
秘書長:黃元維。
協會目前設定了5個專業委員會,即高等教育專業委員會、基礎教育專業委員會、職業教育專業委員會、非學歷培訓專業委員會、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委員會。同時,設有政策法規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遼寧省民辦教育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遼寧省境內從事民辦教育辦學、管理、研究、諮詢、服務等工作的機構和個人,以及其他致力於推動民辦教育發展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民眾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省各級各類民辦教育機構和民辦教育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道德規範,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規;維護民辦學校的合法權益,加強民辦教育行業的自律監督;為政府、民辦學校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個人提供服務,促進民辦學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開展民辦教育研究,推動遼寧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遼寧省教育廳。本會接受遼寧省教育廳和遼寧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遼寧省瀋陽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是:
(一)宣傳民辦教育的意義和作用,促進社會各方面關心支持民辦教育事業;
(二)配合教育主管部門,在民辦教育行業落實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政策,履行行業管理職能;
(三)制定行業公約,加強民辦教育行業的內部監督和自律;
(四)溝通協調各方面的關係,向有關方面反映民辦教育機構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民辦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
(五)開展民辦教育科學研究,組織有關民辦教育的項目論證,組織民辦教育辦學、教學和科研成果的評審,推廣民辦教育科研成果;
(六)為政府、民辦學校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個人提供有關民辦教育發展的諮詢服務;
(七)組織開展民辦教育的培訓、對外交流與合作活動;
(八)提供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民辦教育方面的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接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以接納團體會員為主。
第八條 凡擁護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的團體和個人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團體會員。各級各類民辦教育機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從事民辦教育研究、諮詢、服務等工作的機構以及其他致力於推動民辦教育發展的團體。
(二)個人會員。從事民辦教育辦學、管理、研究、諮詢、服務等工作的人員以及其他致力於推動民辦教育發展的個人。
第九條 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會員申請登記表;
(二)秘書處審查申請資格;
(三)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制度,執行本會決議的義務;
(二)履行本會通過的行業自律公約的義務;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的義務;
(四)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任務的義務;
(五)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滿一年,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按要求以所在崗位職務身份成為本會會員和領導機構成員的,在其崗位職務發生變動時,其本會會員和領導機構成員資格由其崗位職務繼任者自動繼任,但要履行手續。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不服,可向理事會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制度
第十五條 本會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領導機構,設立監事會,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均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根據會長的提名,推舉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八)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增補或罷免常務理事、決定重大事宜等屬於會員大會的權力;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在理事會閉幕期間,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三)籌備召開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處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處理本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範圍的劃分或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分支機構。本會分支機構在本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在其業務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在住所地以外設定代表機構。本會代表機構在本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在其活動區域內代表本會開展活動,承辦本會交辦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在本會授權範圍內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其發展的會員屬於本會的會員,其收取的會費屬於本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須按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登記和註銷。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5-7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其監事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本會及本會領導依照本《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二)督促本會及本會領導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三)對本會的財務工作進行監督;
(四)對本會成員違反協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章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第三十四條 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民辦教育辦學、管理或研究方面有較大影響,具有較強的議事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三)熱心本會工作,願意並能夠按時參加本會工作和活動。
(四)身體健康,會長、副會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0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其他常務理事不經請假連續兩次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離職。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負責本會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會簽署一般性工作檔案;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根據需要,本會可以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擔任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六章 資產的管理與使用
第四十條 本會資產的主要來源是: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和資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本會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按照事業單位的財務通則和會計準則進行核算,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和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定期向業務主管部門報告接受社會捐贈和資助的有關情況。理事會向會員大會報告經費的情況。
第四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而終止,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須經會員大會到會三分之二會員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提議,會員大會到會三分之二會員審議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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