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239號
《遼寧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業經2009年11月21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1月10日起施行。
省 長 陳政高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遼寧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服務政府,保障與促進遼寧全面振興和科學發展,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機關對考核對象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實施意見》,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進行的考查、評價和獎懲等活動。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考核的具體工作由本級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依法行政考核的日常工作。
政府法制、監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編制、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五條 省政府負責考核市政府和本級政府部門;市政府負責考核縣政府和本級政府部門;縣政府負責考核鄉鎮政府和本級政府部門。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由其上級管理部門進行考核,並充分聽取當地政府的意見,考核結果抄告當地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實行雙重管理的部門,由所在地政府進行考核,並充分聽取其上級管理部門的意見,考核結果抄告其上級管理部門。
上級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依法行政考核應當納入政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第七條 依法行政考核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公眾參與、統一組織、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八條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
(二)轉變政府職能;
(三)加強制度建設;
(四)規範行政執法;
(五)防範化解行政爭議和社會矛盾;
(六)強化行政監督;
(七)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領導和責任落實;
(八)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需要考核的內容。
第九條 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的基本要求:
(一)明確行政決策許可權,完善行政決策規則,規範行政決策程式;
(二)推行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聽證、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制度;
(三)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後評估制度;
(四)建立並實行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
第十條 轉變政府職能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界定和規範行政機關的職能和許可權,推進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資分開,實現職責、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
(二)完善依法行政的財政保障機制,實行集中統一的公共財政體制,清理和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稅收入,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行政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三)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規範行政許可行為,減少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發揮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契約等方式的作用,加快電子政務建設,推行行政權力網上透明運行,擴大政府網上辦公範圍,建立電子監察網路,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審批)的情況進行監察;
(四)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社會評議、年度報告、責任追究等制度,及時、準確公開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並為公眾查閱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條件;
(五)建立健全各種預警和應急機制,不斷完善各種應急預案,對應急決策的事項範圍、啟動機制、程式、時限、公布形式等作出規定,妥善處理各種突發事件。
第十一條 加強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
(一)起草或制定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式;
(二)建立健全制定規章、規範性檔案公眾參與、專家諮詢論證、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聽取和採納意見情況說明、公布等制度;
(三)開展立法項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和定期評估;
(四)完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修改、廢止和清理制度,實行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落實《遼寧省規章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規定》。
第十二條 規範行政執法的基本要求:
(一)改革行政執法體制,全面實施和規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積極推進綜合行政執法試點,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建立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
(二)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做到主體合法、程式正當、定性準確、裁量適當,執法程式、執法文書符合法律要求;
(三)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查制度,行政執法人員經培訓考試取得執法資格並持證上崗;
(四)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主體、執法依據、職責許可權、執法內容、裁量標準、程式步驟、具體時限、監督方式等向社會公開;
(五)建立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活動的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材料應當立卷歸檔,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並定期進行檢查考評;
(六)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建立並實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說明制度和先例制度,嚴格執行罰繳分離、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探索開展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工作;
(七)實行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制度,按時報送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年度報表;
(八)深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落實《遼寧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嚴格依法梳理執法依據、分解執法職責、落實執法責任,實施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責任追究等相關配套制度。
第十三條 防範化解行政爭議和社會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建立解決民事糾紛的新機制,對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調處的民事糾紛,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公開、公平、公正、及時地予以處理;
(二)依法受理、審理行政複議案件,公正、及時地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依法履行參加行政複議活動的職責,履行上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
(三)完善行政裁決和行政調解程式,高效、便民、低成本地解決社會糾紛;
(四)完善人民調解制度,積極支持基層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工作;
(五)完善信訪制度,提高信訪機構辦理信訪事項、化解糾紛的質量和效率,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第十四條 強化行政監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建立依法行政報告制度。各級政府每年年底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政府書面報告依法行政情況,接受質詢,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
(二)自覺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主動聽取其對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政協委員提案;
(三)自覺接受司法監督,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出庭應訴,自覺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
(四)強化政府層級監督,落實《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監督;
(五)健全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按規定上報備案,強化對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
(六)完善並嚴格執行行政賠償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補償制度。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法定方式足額兌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獲得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
(七)支持和配合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依法獨立開展監督工作,自覺接受和執行監督機關的監督決定;
(八)完善舉報投訴制度。健全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舉報、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和及時依法處理的工作機制。
第十五條 落實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領導和責任落實的基本要求:
(一)把依法行政作為政府運作的基本準則,貫穿於行政管理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領導、監督和協調機制,行政首長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制定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辦法和配套措施,落實依法行政階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務,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監督考核制度;
(三)建立行政問責和績效考核管理制度,監察機關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政府部門實施行政問責工作,政府部門確定機構負責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工作;
(四)建立健全領導幹部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強化對行政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知識培訓和考核,加強普法和法制宣傳,營造全社會尊法守法、依法維權的良好環境;
(五)加強法制機構建設,支持和督促政府法制部門及部門法制機構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履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監督檢查和考評的職責。
第十六條 依法行政考核採取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全面考核與專項考核、自查自評與公眾評議、材料審查與實地抽查、定性評價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考核機關應當依據本辦法,結合本級政府或者本系統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點和主要工作目標要求,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實施方案,明確具體考核內容、考核標準、考核形式和等次標準。
第十八條 考核對象應當按照考核機關的要求做好自查自評,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自查自評報告;
(二)各專項考核自評結果及依據;
(三)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會議記錄、檔案資料、統計報表等;
(四)考核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考核的項目和標準應當明確、具體,根據考核情況,考核結果至少分為三個以上等次。等次的劃分標準由考核機關根據考核的內容和要求確定。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考核方案,由考核機關決定,予以加分或者提高等次:
(一)依法行政工作成績突出,獲省級(含省級,下同)以上表彰、獎勵的;
(二)依法行政的創新舉措被省級以上機關作為經驗推廣的;
(三)依法行政工作被省級以上新聞單位作為典型經驗予以宣傳報導的;
(四)考核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考核機關應當對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優秀的給予表彰;不合格的給予批評,責令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並建議有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對考核中發現有嚴重違法行政行為的,考核機關應當啟動行政問責程式,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省政府對各市政府的依法行政績效評估的指標、考核方式等,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對市、縣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或者派出機構的依法行政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