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上海商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四十條

商會簡介

商會辦會宗旨是:以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的精神為根本,以促進遼寧和上海兩地經濟合作和社會發展為目標。以為在遼寧的上海企業服務為理念,促進會員單位之間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惠互利、優勢互補,達到共同發展的目的,同時密切會員單位與兩地政府的關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把他們的建議和意見及時反映到相關職能部門,為會員單位構建與政府溝通的平台,真正起到政府與商人、商人與商人和商人與社會之間相互聯繫的紐帶作用。
商會的主要職責是:向會員宣傳黨和國家的政策和法令,進行愛國守法的教育,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政府提供經濟技術和招商引資信息,為會員提供政府巨觀經濟調控導向信息,承辦政府相關部門委託的事項。商會遵循“自願入會,退會自由,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原則,團結廣大會員單位,發揮群體優勢為會員單位的經濟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商會會員入會的條件是:上海人、上海企業、上海資金、上海項目、上海技術和上海機構在遼寧的法定代表人,承認章程,繳納會費。
根據商會章程規定,商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為民主管理的工作體系,設立秘書處,秘書處是商會常設辦事機構,設專職秘書長和專職工作人員。商會成立以來制定了“商會章程”、“會費管理辦法”、“財務管理制度”、“會議制度”等制度。
商會成立以來,已有50餘家單位會員,涵蓋了房地產開發行業、建築安裝業、建築材料業、金融業、工業製造業、汽車行業、商品流通業、服務業、農產品加工業等十餘個行業,總投資額達50億人民幣,會員單位中有10%是500強企業。由會長單位上海綠地集團瀋陽綠建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常務副會長單位上海建工集團遼寧分公司、和副會長單位上海通用(瀋陽)北盛汽車有限公司、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瀋陽分行、上海東康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瀋陽分公司、瀋陽新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勝華電纜有限公司、瀋陽嘉樂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共同發起成立的遼寧省上海商會,法定代表人是瀋陽綠建集團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杜啟發。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遼寧省上海商會。英文名:SHANGHA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LIAONING,簡稱SCCL。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上海駐遼寧企業和上海駐遼寧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商會的代表、服務、協調、自律等職能,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積極參與東北振興。全心全意為上海在遼寧企業服務,協調各方關係,為會員排憂解難,調解糾紛,維護會員在社會生活和經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間加強聯繫、增進友誼、互通信息、互相扶持、攜手共進;引導上海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提高上海企業在遼寧的信譽,樹立上海人的良好形象;努力吸引更多的上海企業來遼寧發展,成為滬、遼兩地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為促進滬、遼兩地更進一步的合作交流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遼寧省政府經協辦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遼寧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南四經街143號,郵編11000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政策宣傳:向會員單位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使企業能遵循國家和地方政策,依法經營;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對會員進行團結、友愛、互助、愛國、敬業、守法等教育,不斷提高會員素質。
(二)信息提供:廣泛收集信息,為會員提供優質的信息服務;做好政策、法律、財稅、項目、策劃、渠道、人才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工作;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商品等信息。
(三)溝通協調: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意見、建議和要求,共同探求解決問題的辦法;幫助企業處理危急、解決困難、維護企業合法地位和合法權益。
(四)交流互動:利用商會這一平台,舉辦交流活動,促進上海企業和上海在遼寧人士拓展交際空間、增進了解、增強凝聚力,使企業的發展更具活力。
(五)業務培訓:根據需要邀請滬、遼兩地有關部門領導、經濟和技術專家、企業家介紹國內外政治、經濟形勢,幫助會員把握市場脈搏,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聯繫有關院校開展學歷、技能等培訓,提高會員文化水平。
(六)經驗交流:組織成功的會員企業進行經驗介紹,促進企業間的相互學習,相互借鑑。促進企業間的強強合作。
(七)參展考察:按照國家規定和有關政策,組織成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在條件許可下,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組織成員出省或出國考察、訪問,幫助成員提高商貿層次,尋求合作、尋求商機、開拓市場。
(八)承辦委託:充分利用商會的各種資源優勢,受會員的委託承辦協調、有關事項。
(九)發行刊物: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定期編輯發行商會刊物,傳達中央、地方有關經濟建設的政策、法規;介紹商會成員單位生產經營情況;介紹滬遼兩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自覺遵守商會的各種規章制度,自覺參加商會的各種活動;
(五)須是上海投資或派出在遼寧省內的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和辦法;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出理事人數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利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駛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
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 年11月18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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