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定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申請人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定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遺贈扶養協定是遺贈人和扶養人為明確相互間遺贈和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所訂立的導言。需要他人扶養,並願將自己的合法財產全部或部份遺贈給扶養人的為遺贈人;對遺贈人盡扶養義務並接受遺贈的人為扶養人。辦理遺贈扶養協定公證應遵循老有所養、扶養人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辦理遺贈扶養協定公證,由遣贈人住所地公證處受理。
申請人應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 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其複印件或其他身份證明;
(2) 遺贈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其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
(3) 扶養人是集體組織的,應提交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代理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應提交受權委託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
(4)財產所有權證明和遺贈財產清單,
(5)扶養人已婚的,應提交配偶同意訂立遺贈扶養協定的書面意見;
(6) 遺贈扶養協定書文本;
(7)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