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定公證

遺贈扶養協定公證公證是指機關根據遺贈人和扶養人的共同申請,對其雙方簽訂的遺贈扶養協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6申請辦理遺贈扶養協定公證,遺贈人和扶養人必須同時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1)遺贈人的身份證明(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將來要處分的財產的產權證明、以及遺贈人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政府出具的該遺贈人家庭情況(有無配偶、子女等)證明書。(2)扶養方為公民個人的,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身體狀況證明、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以及其家庭成員同意簽訂遺贈扶養協定的書面意見。扶養方為集體所有制組織的,應提交法人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資格證明以及該法人具有承擔扶養義務能力的證明等。(3)遺贈扶養協定書。這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訂立的、以遺贈扶養這兩種法律行為彼此互為條件的書面契約。協定書最後部分,要由雙方當事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在公證實踐中,公證機關辦理遺贈扶養協定公證,審查的重點是:(1)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2)雙方申請人提供的證件和材料,特別是遺贈人的家庭情況和產權證明是否屬實;(3)遺贈扶養協定書的內容是否合法、項目是否齊全、各自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以及扶養人已婚的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員是否同意簽訂該協定等。經過審査,如果該協定既真實、又合法,公證機關即可為之出具“遺贈扶養協定公證書”。

遺贈扶養協定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申請人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定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遺贈扶養協定是遺贈人和扶養人為明確相互間遺贈和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所訂立的導言。需要他人扶養,並願將自己的合法財產全部或部份遺贈給扶養人的為遺贈人;對遺贈人盡扶養義務並接受遺贈的人為扶養人。辦理遺贈扶養協定公證應遵循老有所養、扶養人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辦理遺贈扶養協定公證,由遣贈人住所地公證處受理。

申請人應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 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其複印件或其他身份證明;

(2) 遺贈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其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

(3) 扶養人是集體組織的,應提交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代理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應提交受權委託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

(4)財產所有權證明和遺贈財產清單,

(5)扶養人已婚的,應提交配偶同意訂立遺贈扶養協定的書面意見;

(6) 遺贈扶養協定書文本;

(7)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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