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進式犯罪論體系

以德、日為代表的大陸法系遞進式犯罪論體系,由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三個具有遞進式邏輯結構的要件構成。

以德、日為代表的大陸法系遞進式犯罪論體系,由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三個具有遞進式邏輯結構的要件構成。
1.構成要件的該當性。也可以說構成要件的符合性,是指行為具有與《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具體特徵相一致的性質。若行為人的行為與刑事法律對某一犯罪所描述的特徵完全吻合,就可以認定該行為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
2.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不一定成立犯罪。是否構成犯罪,還需進一步考察該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即該行為是否侵害或威脅了刑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一般來說,行為具有構成要件的該當性,就可以推斷該行為具有違法性,除非該行為具有刑法上的或法律處秩序所認可的違法性阻卻事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救行為,被害人承諾,正當業務義務衝突等)。
3.某一行為構成犯罪,除行為該當構成要件屬於違法之外,還要求行為人必須負有責任。有責性,即責任。是指能夠對行為人的危害行為進行譴責歸責,此時主要考慮的是行為人是否有責任能力,是否有罪過(故意責任或過失責任),有無期待可能性等。
這種遞進式的犯罪論體系,要求在將某一行為認定為犯罪時,進行三次評價:構成要件的該當性--事實評價;違法性--法律評價;有責性--主觀評價。只要行為符合構成要件,原則上可以推定構成犯罪,但屬於違法阻卻事由的除外;存在違法性,原則上可以推定行為人有責任,但無責任能力,或無罪過事件,或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除外。
這種遞進式的犯罪論體系要求必須堅持先客體、再主觀,先事實、再法律的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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