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自由

道德自由是指人們獨立自主地進行道德選擇和決定的意志和能力。亦指道德修養所達到的一種高度完滿的境界。道德選擇和決定的向由或意志自由,是道德責任的前提。許多多唯心主義思想家把道德由看做不受客觀必然性制約的絕對意志自由。康德認為作為人的實踐理性表現的善良意志是必然性支配的超感性的道德律令。存在主義者薩特認為人的本質是自由的。人的選擇就是“自己給自己規定動機'決定作惡的是我自己,想去行善的也是我自己。“這個選擇永遠是無條件的”。唯心主義者肯定道德選擇的自由,肯定人的責任,有合理之處,但把道德自由看成脫離社會規律的隨意選擇,導致唯意志論和個人主義。

馬克思主義道德學說認為人有道德選擇的向由,但它受到客觀條件所制約。作為修養境界的道德自由是基於對社會發展規律的科學認識和對反映人類進步的崇高道德的自願句覺的遵守。當人們認識到社會必然性變成個人的內在的道德需要時,當人們認識到社會利益與島己的利益不可分割時,就會自覺、自願地在沒有外在強制的情況下履行某種道德義務,從而獲得完全的道德自由。從這個意義上說,道德自由也是人們的一種道德理想,它的實現,有賴於人們的社會理想的實現,而只有在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社會,才能逐步為全社會的道德自由提供客觀的社會基礎。

一些唯物主義思想家片面強調必然性和社會環境的制約,否認偶然性和人的主觀能動性,把精神活動和物質運動等同,否認人的道德自由和道德責任,如拉美特利認為“人是機器”,無道德自由可言,霍爾巴赫說“無論是一個行動、一句話、一個思想、一個意志、一個情慾……沒有不是必然的……沒有不是按照這些人在這個道德的風景中所占的地位,像它必然要造成地那樣絲毫不錯地造成一些結果的”(《自然的體系》),導致了宿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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