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提單

過期提單是出口商在貨物出運後延滯過久才交到銀行議付或收款的提單。由於交單過遲,按正常郵程提單寄達開證行時,預計託運貨物已比提單先到,勢必影響收貨人 (進口商) 於船到後及時提貨,往往導致貨物變質、保險過期以及增加艙租費用等,因此,除非信用證條款另有規定者外,銀行在審單議付時一般都拒絕接受過期提單,免遭開證行拒付。事實上,在近洋短途運輸中,經常會出現航程快於郵程的情況,過期提單在所難免,所以出口商為便於及時收匯起見,往往要求進口商在開證時加列“過期提單可以接受”的特別條款,便於銀行受理議付。

過期提單 STALE B/L

過期提單 stale bill of lading

過期提單是指出口商取得提單後未能及時到銀行,或過了銀行規定的交單期限未議付而形成過期提單,習慣上也稱為滯期提單。

按照(ucp600)規定,凡超過發運日期21個日曆日後提交的提單為過期提單,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遲於信用證的截止日。如信用證效期或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早於此期限,則以效期或規定的交單期為最後期限。

一般銀行不接受過期提單,但過期提單並非無效提單,提單持有人仍然可持憑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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