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對出口修理貨物復運進境的,海關在審核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報關單》、商檢證明或雙方簽字的協定後,按以下情況辦理:
1、對屬於保修期內免費修理的,免稅放行。
2、對屬於保修期外的,不論是否對外付款,均以修理費和料件費之和作為完稅價格照章徵稅。
3、進出境修理貨物應在6個月內復運出進境,復運出進境後,貨主憑海關退交的報關單向原進出境地海關辦理退還保證金和銷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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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放棄貨物 一、什麼是放棄貨物? 進口放棄貨物是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所有人聲明放棄,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的貨物。 二、放棄貨物變賣處理的價款海關如何處理? 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的放棄進口貨物的所得價款,優先撥付變賣處理實際支出的費用後,再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扣除相關費用後尚有餘款的,上繳國庫。所得價款不足以支付上述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的,按比例支付。 三、是否任何進口貨物都能放棄? 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物、對環境造成污染的貨物,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所有人不得聲明放棄; 四、如不能放棄,海關如何處理? 1、除符合國家規定、並辦理申報進口手續準予進口的外,由海關責令貨物的收貨人或其所有人、載運該貨物進境的運輸工具負責人退運出境; 2、無法退運的,由海關責令其在海關和有關主管部門監督下予以銷毀或者進行其他妥善處理,銷毀和處理的費用由收貨人承擔。收貨人無法確認的,由相關運輸工具負責人及承運人承擔; 3、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