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流程及進出口報關要領

報關是履行海關進出境手續的必要環節之一。指的是進出境運輸工具的負責人、貨物和物品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通過海關監管口岸時,依法進行申報並辦理有關手續的過程。

報關流程及進出口報關要領

報關是履行海關進出境手續的必要環節之一。指的是進出境運輸工具的負責人、貨物和物品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通過海關監管口岸時,依法進行申報並辦理有關手續的過程。
報關涉及的對象可分為進出境的運輸工具和貨物、物品兩大類。由於性質不同,其報關程式各異。運輸工具如船舶 、飛機等通常應由船長、機長簽署到達、離境報關單,交驗載貨清單、空運、海運單等單證向海關申報,作為海關對裝卸貨物和上下旅客實施監管的依據。而貨物和物品則應由其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貨物的貿易性質或物品的類別,填寫報關單,並隨附有關的法定單證及商業和運輸單證報關。如屬於保稅貨物,應按“保稅貨物”方式進行申報,海關對應辦事項及監管辦法與其他貿易方式的貨物有所區別。
下面就一般貨物進出境報關流程和出國展覽品進出境報關流程進行詳細介紹。

一般貨物進出境報關

一、申報。屬於一般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以下統稱“報關人”)持下列單證向入、 出境地海關申報:
(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五份;
(2)《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如屬列入許可證管理範圍的,需提交)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簽發的批准檔案,
(3)提貨單、裝貨單或運單;
(4)商業 發票 二份。對實行集中納稅的進口貨物,除在口岸報關時遞交一份外,還要由負責對外訂購和承付貨款的外貿公司向辦理集中納稅業務的 北京 海關遞交一份;
(5) 裝箱單 一份(對散裝貨物或單一品種,且包裝內容一致的件裝貨物可免交);
(6)減稅、免稅或免驗的證明;
(7)國家商檢機構簽發的證件。如屬於列入國家“實施檢驗進、出口商品種類表”的商品則需提交或在《 進出口 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商檢印章);
(8)對列入動植物檢疫、藥物檢驗、文物鑑定或受其他國家管制的 進出口 貨物,還須交驗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證件;
(9)貿易契約、 產地證 明及其他有關單證、帳冊(在海關認為必要時);
(10) 信用證 (只限對港澳地區出口並採用 信用證 結算方式的);
(11)出口收匯 核銷單 。
二、海關查驗放行。海關核查單證和查驗實貨後,在貨運單據上加蓋放行章,發還給報關人,憑以提取或裝運貨物。
〖說明〗
(1)報關人在向海關遞交報關單後,發現有填報錯誤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變更填報內容時,可向海關遞交更改單。出口報關後若發生退關情況的,須在3日內向海關辦理更改手續。
(2)對於委託國外銷售,結算方式是待貨物銷售後按實銷金額向出口單位 結匯 而無法在貨物出口時提供 發票 的,可予免交。

出國展覽品進出境報關

一、申報。為舉辦出國展覽(銷)會而籌集的展品出口時,組織出國展覽(銷)的單位持下列單證向出境地海關申報:
(1)歸口審批部門的批件;
(2)展品清單一式二份;
(3)如由外貿、工貿公司主辦又屬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須提交出口貨物許可證;非外貿單位主辦的,不論是否屬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則一律須提交該證;
(4)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
(5)運輸單據。
展品從境外復運入境時,組織出國展覽(銷)的單位持下列單證向入境地海關申報:
(1)展品清單一式二份,註明原出境日期、地點、運輸工具名稱、展出國家或地區,以及在國外展出期間對展品的出售、贈送、放棄、消耗或留給我駐外機構使用等處理情況;
(2)運輸單據;
(3)《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 
二、海關查驗放行。上述出口展品和復運回國展品清單,經出入境地海關檢查後予以驗放。其中需要將復運回國的展品運至其所在地海關辦理手續的,由入境地海關核准,將清單註明後,一份寄給組織出國展覽單位所在地的海關,以便辦理核銷工作,也可按照“海關監管貨物”辦理轉關運輸手續。
〖說明〗
(1)展品如明確為在國外銷售的,又屬於應徵出口稅的,由海關徵稅放行。如未明確,而在國外發生銷售,則在其餘展品復運回國時,予以補征。
(2)組織出國展覽(銷)的單位,進口在國外展出期間購買、接受的物品、樣品及其他資料,則須按海關 規定 ,另行包裝並開列清單,向入境地海關申報進口。對購買的物品,除供工作人員在國外集體使用的食宿用具外,還須交驗國家外經貿部的批准檔案,由海關徵稅或者免稅後驗放。

進出口報關要領

在進出口貿易的實際業務中,絕大多數是賣方負責出口貨物報關,買方負責進口貨物報關。即絕大多數的貿易公司只是同自己國家的海關打交道。下面是關於我國的基本報關綜述。
一. 報關單位
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報關管理的主要 制度 實際是報關註冊登記 制度 。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口岸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手續的企業必須向海關辦理報關註冊登記。
要履行進出口貨物的報關手續,必須先經海關批准成為報關單位。能夠向海關註冊登記的單位分為兩類,一類是辦理報關註冊登記單位;另一類是辦理代理報關註冊登記單位。辦理報關和代理報關登記,在企業所在地海關辦理。報關業務,應由報關企業和代理報關企業指派專人即 報關員 辦理。 報關員 必須經海關 培訓 、考核合格並獲得由海關頒發的《報關員證》才可以從事報關工作。
(一)辦理報關註冊登記單位
可以向海關申請辦理報關註冊登記的單位有:經批准有進出口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經海關認可,直接辦理進出口手續的經營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 補償貿易 的企業;其經海關認可的經常辦理進出口貨物手續的單位。
申請辦理報關註冊登記的企業,應向海關提交有關檔案材料:1.經貿管理部門批准其經營進、出口業務的檔案副本或影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或影印件;3.銀行出具的經濟擔保書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證明檔案;4《報關註冊登記申請書》;5.有關部門批准開業的證件副本或者影印件。以上內容經海關審核批准後,發給《報關註冊登記證明書》。
(二)辦理代理報關註冊登記的單位
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可向海關申請辦理代理報關註冊登記,並同時向海關提交有關檔案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代理報關註冊登記申請書;資信證明檔案,如有足夠的流動資產或銀行存款、保證進出口貨物稅款能夠及時繳納的證明檔案,或是向 金融 機構投保並向海關提交 金融 機構出具的經濟擔保書,或者通過公證機關以固定資產抵押形式保證繳納的資信證明檔案。申請經海關審核批准後,發給《報關註冊登記證明書》。企業取得報關單位的資格後,即可由專職或兼職報關員辦理貨物進出關境的手續。
報關單位的資格隨同原申請成為報關單位的企業的撤銷而自動終止。如更改註冊登記內容時,需重新向海關申請。
二. 報關期限
進出口貨物的報關期限在《海關法》中有明確的 規定 ,而且出口貨物報關期限與進口貨物報關期限是不同的。
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除海關特許外,應當在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做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在裝貨前給海關以充足的查驗貨物的時間,以保證海關工作的正常進行。
如果在這一規定的期限之前沒有向海關申報,海關可以拒絕接受通關申報,這樣,出口貨物就得不到海關的檢驗、徵稅和放行,無法裝貨運輸,從而影響運輸單據的取得,甚至導致延遲裝運、違反契約。因此,應該及早地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做到準時裝運。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自載運該貨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向海關辦理進口貨物的通關申報手續。做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加快口岸疏運,促使進口貨物早日投入使用,減少差錯,防止舞弊。如果在法定的14天內沒有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海關將徵收滯報金。滯報金的起收日期為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的15天;轉關運輸貨物為貨物運抵指運地之日起的第15天;郵運進口貨物為收到郵局 通知 之日的第15天。截止日期為海關申報之日。滯報金的每日徵收率為進口貨物到岸價格的0.5%,起征點為人民幣10元。計算滯報金的公式為:滯報金總額=貨物的到岸價格 X滯報天數 X 0.5‰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存儲等費用和稅款後,尚有餘款的,自貨物變賣之日起一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逾期無人申請的,上繳國庫。確屬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除外。
三. 報關程式
報關工作的全部程式分為申報、查驗、放行三個階段。

(一)進出口貨物的申報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貨物進出口時,應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按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隨附有關的貨運、商業單據,同時提供批准貨物進出口的證件,向海關申報。報關的主要單證有以下幾種:進口貨物報關單。一般填寫一式二份(有的海關要求報關單份數為三份)。報關單填報項目要準確、齊全、字跡清楚,不能用鉛筆;報關單內各欄目,凡海關規定有統計代號的,以及稅則號列及 稅率 一項,由報關員用紅筆填寫;每份報關單限填報四項貨物;如發現情況有無或其他情況需變更填報內容的,應主動、及時向海關遞交更改單。
出口貨物報關單。一般填寫一式兩份(有的海關要求三份)。填單要求與進口貨物報關單基本相同。如因填報有誤或需變更填報內容而未主動、及時更改的,出口報關後發生退關情況,報關單位應在三天內向海關辦理更正手續。
隨報關單交驗的貨運、商業單據。任何進出口貨物通過海關,都必須在向海關遞交以填好的報關單的同時,交驗有關的貨運和商業單據,接受海關審核諸種單證是否一致,並由海關審核後加蓋印章,作為提取或發運貨物的憑證。隨報關單同時交驗的貨運和商業單據有:海運進口提貨單;海運出口裝貨單(需報關單位蓋章);陸、 空運 運單;貨物的發票(其份數比報關單少一份,需報關單位蓋章等);貨物的 裝箱單 (其份數與發票相等,需報關單位蓋章)等。需要說明的是如海關認為必要,報關單位還應交驗貿易契約、定貨卡片、 產地證 明等。另外,按規定享受減、免稅或免驗的貨物,應在向海關申請並已辦妥手續後,隨報關單交驗有關證明檔案。
進(出)口貨物許可證。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制度,是對進出口貿易進行管理的一種行政保護手段。我國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樣,也採用這一制度對進出口貨物、物品實行全面管理。必須向海關交驗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的商品並不固定,而是由國家主管部門隨時調整公布。凡按國家規定應申領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的商品,報關時都必須交驗由對外貿易管理部門簽發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並經海關查驗合格無誤後始能放行。但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所屬的進出口公司、經國務院批准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個部位所屬的工貿公司、個省(直轄市、自治區)所屬的進出口公司,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進出口商品,視為以取得許可,免領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只憑報關單即可向海關申報;只有在經營進出口經營範圍以外的商品時才需要交驗許可證。
檢驗檢疫 制度:國家出入境 檢驗檢疫 局與海關總署從2000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檢驗檢疫貨物通關制度,通關模式為“先報驗,後報關”。同時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啟用新的英證書。
新的檢驗檢疫制度對原衛檢局、動植物局、商檢局進行“三檢合一”,全面推行“一次報檢、一次取樣,一次檢驗檢疫,一次衛生除害處理,一次收費,一次發證放行”的工作規程和“一口對外”的國際通用的新的檢驗檢疫模式。而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實施進出口檢疫的貨物啟用“入境貨物通關單”和“出境貨物通關單”,並在通關單上加蓋檢驗檢疫專用章,對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範圍內的進出口貨物(包括轉關運輸貨物),海關一律憑貨物報關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取消原“商檢、動植檢、衛檢”以放行單、證書及在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通關的形式。同時,正式啟用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書,原來以“三檢”名義對外簽發的證書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同時,從2000年起對外簽訂契約、信用證時都要按新制度辦事。
海關要求報關單位出具“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一方面是監督法定檢驗商品是否已經接受法定的商檢機構檢驗;另一方面是取得進出口商品徵稅、免稅、減稅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及《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規定,凡列入《種類表》的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均應在報關前向商品檢驗機構報驗。報關時,對進出口商品,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和“出境貨物通關單”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收。
除上述單證外,對國家規定的其他進出口管制貨物,報關單位也必須向海關提交由國家主管部門簽發的特定的進出口貨物批准單證,由海關查驗合格無誤後再予以放行。諸如藥品檢驗,文物出口簽定,金銀及其製品的管理,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的管理,進出口射擊運動、狩獵用槍枝彈藥和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進出口音像製品的管理等均屬此列。

(二)進出口貨物的查驗
進出口貨物,除海關總署特準查驗的以外,都應接受海關查驗。查驗的目的是核對報關單證所報內容與實際到貨是否相符,有無錯報、漏報、瞞報、偽報等情況,審查貨物的進出口是否合法。海關查驗貨物,應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和場所進行。如有特殊理由,事先報經海關同意,海關可以派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和場所以外查詢。申請人應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並支付費用。
海關查驗貨物時,要求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到場,並按海關的要求負責辦理貨物的搬移、拆裝箱和查驗貨物的包裝等工作。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逕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貨物保管人應當到場作為見證人。
查驗貨物時,由於海關關員責任造成被查貨物損壞的,海關應按規定賠償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賠償 辦法 :由海關關員如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查驗貨物,物品損壞報告書》一式兩份,查驗關員和當事人雙方簽字,各留一份。雙方共同商定貨物的受損程度或修理費用(必要時,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鑑定證明確定),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基數,確定賠償金額。賠償金額確定後,由海關填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損壞貨物、物品賠償 通知 》,當事人自收到《通知單》之日起,三個月內憑單向海關領取賠款或將銀行帳號通知海關劃撥,逾期海關不再賠償。賠款一律用人民幣支付。

(三)進出口貨物的放行
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報關,經過審核報關單據、查驗實際貨物,並依法辦理了徵收貨物稅費手續或減免稅手續後,在有關單據上籤蓋放行章,貨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 人才 能提取或裝運貨物。此時,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才算結束。另外,進出口貨物因各種原因需海關特殊處理的,可向海關申請擔保放行。海關對擔保的範圍和方式均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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