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15.學校招收的國小一年級學生必須入籍,不能作為借讀生處理。 1.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 到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學籍留在原校,參照借讀辦理有關手續。

依據新修訂的《連雲港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於2007年9月10日執行。

一、新生入學流程

1. 農村公辦國小新生入學。由鄉(鎮)中心國小,根據當地適齡兒童名單,在新學年開始前十五天,向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發《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樣式見附屬檔案一,以下簡稱"入學通知書"),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帶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報到。
2. 城市公辦國小新生入學。適齡兒童監護人根據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施教範圍,在學校公布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在本施教區的戶籍、居住情況(房產證)等有關證明(見《連雲港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施教區確認辦法》)。
3.農村鄉(鎮) 公辦國中新生入學。農村鄉(鎮)中心國小每年七月,,將全鄉(鎮)國小畢業年級學生名冊(樣式見附屬檔案二)、畢業生的電子檔案交鄉(鎮)中心國中,並填寫交接表。交接表(樣式見附屬檔案三)一式四份,中心國小、中心國中、鄉(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各存一份。中心國中根據接收的學生名冊在七月底前給所有新生髮放入學通知書(可參照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4、城市公辦國中新生入學。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於每年七月底前,根據戶籍和住房分布情況將本轄區範圍內國小畢業生,按施教區分配給各國中學校,各國中學校根據接收的新生名冊,經核查後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5. 民辦學校招收國小、國中新生,納入當地就近入學招生的,與公辦學校統一進行招生;未納入就近入學招生計畫的,按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地域範圍招生,新生名單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向新生髮放入學通知書。
6. 國小、國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軟體建立學生檔案。城市國小向國中提供畢業生電子檔案的具體方式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7.國小、國中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的當天,應啟動連雲港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控輟”工作程式。
8. 國小、國中新生入學後須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為19位:第1-11位為學校編號;第12-15位為入學年份;第16-19位學生編號。
9.適齡兒童、少年,因故未及時上學或在外地上學的,戶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確屬本地學籍的,應安排學校就讀或準予參加畢業和升學考試。
11.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按規定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家長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憑相關手續(暫住證、務工證、住房協定)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學校就讀,享受當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級的可以建立學籍,非起始年級的按轉學處理。
12.民辦學校跨區縣錄取國小、國中新生的,由學校在新學年9月15日前向學生戶籍所在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發出來源於該區縣的學生名單。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名單即予備案。
13.學生在國小、國中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須向學校交驗更改後的戶口簿及複印件,學校更改備案後在規定時間 (國小、國中在升學報名前,高中在高二年級上學期) 持複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更改手續。
14.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可以到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15.學校招收的國小一年級學生必須入籍,不能作為借讀生處理。對於經學籍管理系統認證為往屆生的必須清退或辦轉學手續進入實際年級就讀。

二、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審核同意接收後,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並由學籍管理員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核後開出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教育行政部門蓋章後連同學生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為其辦理轉入手續。
說明1. 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中途轉入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統籌安排,並由學校提供同意轉入證明。
2. 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要及時傳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轉入我省的,學校要及時將學生信息輸入計算機。

三、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審核後開出同意接受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接受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審核後開出同意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護人將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說明:
1.同一地區國小原則上不辦理借讀手續。
2.借讀生的數額不得多於在籍生數的5%,不得影響正常在籍生的學習。
3.學生監護人因公出國工作一年以上、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長期支援邊疆、現役軍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親屬可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借讀費按省頒規定收取。
4.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的,須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同意,借讀費用按借讀學校所在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標準收取。
5.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籍所在地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借讀學校;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學校時,借讀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原校。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電子檔案。
6.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列印紙質《學生登記表》封好後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四、休學和復學

1.休學:
學生因傷病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市(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2、住院病歷(原件)
3、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
流程二:學校初審後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情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覆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公安、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
流程二:學校初審後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說明:
1.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2. 從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在十個工作日內,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須給學生監護人能否休學的明確答覆。
3.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准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4. 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時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就讀,也可到下一級就讀。 
5.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註銷其學籍。

五、升學

1.跨市、區縣借讀的國小、國中畢業生,一般都應回學籍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安排升學。
2. 民辦學校國小畢業生,可以升入戶籍所在地學區公辦國中,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非戶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國中就讀,不能升入非戶籍所在地學區的公辦國中。民辦學校國小畢業生要升入公辦國中的,需向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進入國中。跨區縣就讀民辦學校的國小畢業生,要先將學籍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
3.民辦學校國中畢業生除直升本校高中外,應回戶籍所在地參加升學考試,手續與國小畢業生相同。提交申請和辦理學籍轉移手續應在畢業學年的中考報名前完成(學生可在民辦學校讀到畢業)。

六、畢業鑑定

1. 學生畢業成績有不及格者,準予補考。補考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畢業:國小語文、數學有一門不及格者;國中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及格者或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必修)有兩科D級者;操行不及格者;體育不合格者。
2、國小畢業證書由六年級就讀學校發放,國中畢業證書由學籍所在學校發放。

七、獎勵和處分

1.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學校應根據規定,民主、公開、公正地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
2. 學生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範、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的,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勞動教養的學生,服刑、教養期滿超過十六周歲的,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以取消學籍。
3. 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實改正了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准,可以撤銷處分。處分一旦撤銷應在學生電子檔案上加撤銷記錄。
4. 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內仍無改正表現的國中學生,經監護人同意可送工讀學校託管。
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學生,可按規定送工讀學校。
到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學籍留在原校,參照借讀辦理有關手續。
5. 累計已經學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並年滿十六周歲的,其本人及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不在繼續上學的,學校審核,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取消學籍。
6. 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者,可持批准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原校提出書面申請回原級就讀,原校應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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