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部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規定
一、管理許可權與職責

第一條 各縣區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含民辦)學籍由縣區教育局(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管理。直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了解學籍的變化情況和控輟工作成效,及時向市教育局基教處報送學籍會審結果。
第三條 任何學校(含民辦)不得擅自更改招生範圍和招生計畫,新生入學後,學校應按本規定辦理入籍手續。
第四條 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的有關手續,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糾正,引起的後果由學生或監護人負責。

二、新生入學

第五條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學生報到名冊辦理新生學籍並建立電子檔案,編制省統一格式的學籍號
第六條 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報到入學後必須及時辦理入籍手續。無故不按時報到的,視為輟學,學校應及時啟動“控輟”工作流程(見《連雲港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控輟”工作流程》),直至將適齡兒童少年勸說到學校就讀為止。
第七條 凡沒有納入當地就近入學範圍的民辦(含按民辦機制運作的學校)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須在公辦學校劃片招生之前完成。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規定條件的轉學學生。

三、轉學

第八條 學生家庭戶口及住址跨省、市、縣、鄉(鎮)遷移的,準予轉學。學生單人戶口遷移不視作轉學理由。國中學生在本區、本鄉鎮內不轉學。
第九條 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轉學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
第十條 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後,轉入學校方可準予復學。

四、借讀

第十一條 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二條 起始年級學生必須在錄取學校取得學籍後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接受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
第十三條 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四條 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五條 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六條 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休學期滿,經批准復學後,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或下一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註銷其學籍。

六、留級和跳級

第十九條 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條 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跳級。國小、國中跳級學生畢業時視為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畢業和修業

第二十一條 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和有關考查考核成績合格,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畢業證書,國小畢業證書由學生六年級就讀學校免費發放。國中畢業證書由學籍所在學校免費發放。未畢業者由學校免費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修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 畢業證書、修業證書加蓋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章並經電子認證後生效。

八、升學

第二十三條 國小畢業學生一律升入國中學習,國中畢業學生原則上均應升入高中段學校學習。

九、其他

第二十四條 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准後註銷其學籍。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上述規定如與以前下發的學籍管理辦法有不同處,則以本規定為準。具體操作事宜參見《連雲港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部分 高中學校學籍管理規定

一、管理許可權與職責

第一條 各普通高中(含民辦)學籍由市、縣教育局共同管理,縣屬三星(含三星)級普通高中新生錄取由縣教育局審批,四星級及市區普通高中新生錄取由市教育局審批。
第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門每學期進行一次學籍會審,憑學籍會審結果調整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及時處理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將作為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參加學業水平測試、計算機等級考試、高考報名、發放畢業證書等的審核依據。
第三條 任何學校(含民辦)不得擅自更改招生範圍和招生計畫。

二、新生入學

第四條 招生學校依據規定按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新生錄取名冊辦理新生入學手續,由市教育局基教處審核建立學生學籍電子檔案,編制省統一格式學籍號。
第五條 高中新生兩周內無故未報到者,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條 民辦高中招生與公辦學校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規定手續接收轉學學生。

三、轉學

第七條 學生家庭戶口及住址跨省、市、縣遷移,準予轉學。學生單人戶口遷移不視作轉學理由。學生在本縣或市區內原則上不轉學。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的學生互相不轉學。
第八條 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
第九條 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準予復學。

四、借讀

第十條 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一條 起始年級學生必須在錄取學校辦理入籍手續後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接受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
第十二條 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三條 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總課時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四條 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五條 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六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最多不超過兩年。
第十七條 休學期滿,經批准復學後,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或下一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註銷其學籍。

六、留級和跳級

第十八條 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高中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十九條 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跳級。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畢業和修業

第二十條 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和有關考查考核成績合格,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畢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 對未畢業者,發給全市統一樣式的修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 畢業證書、修業證書加蓋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章並經電子認證後生效。
高中借讀學生應回學籍所在學校報名參加高考,非本市戶口的在籍學生參加高考執行省、市招生考試部門的有關規定。

八、其他

第二十三條 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准後註銷其學籍。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上述規定如與以前下發的學籍管理辦法有不同處,則以本規定為準。具體操作事宜參見《連雲港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連雲港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控輟”工作流程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如發現學生輟學,應立即啟動本工作流程。
1、班主任、老師發現學生有輟學苗頭,要立即了解同學、走訪家長,弄清原因,有針對性的做好學生思想工作,使其安心上學,班主任、老師要跟蹤管理。
2、班主任發現學生曠課,要立即聯繫家長,查明原因,如果學生是輟學,應了解學生,找出原因,班主任及任課老師要上門工作,勸其學生返校上課,並做好跟蹤管理。如不然,啟動工作流程3。
3、班主任要向政教處、分管校長匯報,學校要成立專門工作小組,與村委會(社區)一同向學生、學生家長宣傳新頒布的義務教育法,明確學生及學生家長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勸其學生返校上課,並做好跟蹤管理。如不然,啟動工作流程4。
4、學校與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共同組成由班主任、教育辦公室、民政等各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繼續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動員學生返校接受義務教育,如學生仍不返校上課或學生家長堅持不讓學生上課,應根據新義務教育法,採取強制方法,勒令學生返校上課(如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學習,根據相關材料或證明,經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確認,縣區教育局批准)。
附屬檔案:

連雲港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依據新修訂的《連雲港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於2007年9月10日執行。

一、新生入學流程

1. 農村公辦國小新生入學。由鄉(鎮)中心國小,根據當地適齡兒童名單,在新學年開始前十五天,向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發《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樣式見附屬檔案一,以下簡稱"入學通知書"),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帶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報到。
2. 城市公辦國小新生入學。適齡兒童監護人根據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施教範圍,在學校公布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在本施教區的戶籍、居住情況(房產證)等有關證明(見《連雲港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施教區確認辦法》)。
3.農村鄉(鎮) 公辦國中新生入學。農村鄉(鎮)中心國小每年七月,,將全鄉(鎮)國小畢業年級學生名冊(樣式見附屬檔案二)、畢業生的電子檔案交鄉(鎮)中心國中,並填寫交接表。交接表(樣式見附屬檔案三)一式四份,中心國小、中心國中、鄉(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各存一份。中心國中根據接收的學生名冊在七月底前給所有新生髮放入學通知書(可參照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4、城市公辦國中新生入學。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於每年七月底前,根據戶籍和住房分布情況將本轄區範圍內國小畢業生,按施教區分配給各國中學校,各國中學校根據接收的新生名冊,經核查後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5. 民辦學校招收國小、國中新生,納入當地就近入學招生的,與公辦學校統一進行招生;未納入就近入學招生計畫的,按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地域範圍招生,新生名單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向新生髮放入學通知書。
6. 國小、國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軟體建立學生檔案。城市國小向國中提供畢業生電子檔案的具體方式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7.國小、國中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的當天,應啟動連雲港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控輟”工作程式。
8. 國小、國中新生入學後須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為19位:第1-11位為學校編號;第12-15位為入學年份;第16-19位學生編號。
9.適齡兒童、少年,因故未及時上學或在外地上學的,戶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確屬本地學籍的,應安排學校就讀或準予參加畢業和升學考試。
11.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按規定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家長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憑相關手續(暫住證、務工證、住房協定)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學校就讀,享受當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級的可以建立學籍,非起始年級的按轉學處理。
12.民辦學校跨區縣錄取國小、國中新生的,由學校在新學年9月15日前向學生戶籍所在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發出來源於該區縣的學生名單。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名單即予備案。
13.學生在國小、國中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須向學校交驗更改後的戶口簿及複印件,學校更改備案後在規定時間 (國小、國中在升學報名前,高中在高二年級上學期) 持複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更改手續。
14.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可以到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15.學校招收的國小一年級學生必須入籍,不能作為借讀生處理。對於經學籍管理系統認證為往屆生的必須清退或辦轉學手續進入實際年級就讀。

二、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審核同意接收後,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並由學籍管理員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核後開出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教育行政部門蓋章後連同學生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為其辦理轉入手續。
說明1. 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中途轉入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統籌安排,並由學校提供同意轉入證明。
2. 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要及時傳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轉入我省的,學校要及時將學生信息輸入計算機。

三、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審核後開出同意接受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接受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審核後開出同意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護人將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說明:
1.同一地區國小原則上不辦理借讀手續。
2.借讀生的數額不得多於在籍生數的5%,不得影響正常在籍生的學習。
3.學生監護人因公出國工作一年以上、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長期支援邊疆、現役軍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親屬可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借讀費按省頒規定收取。
4.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的,須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同意,借讀費用按借讀學校所在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標準收取。
5.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籍所在地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借讀學校;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學校時,借讀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原校。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電子檔案。
6.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列印紙質《學生登記表》封好後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四、休學和復學

1.休學:
學生因傷病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市(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2、住院病歷(原件)
3、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
流程二:學校初審後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情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覆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公安、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
流程二:學校初審後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說明:
1.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2. 從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在十個工作日內,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須給學生監護人能否休學的明確答覆。
3.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准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4. 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時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就讀,也可到下一級就讀。 
5.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註銷其學籍。

五、升學

1.跨市、區縣借讀的國小、國中畢業生,一般都應回學籍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安排升學。
2. 民辦學校國小畢業生,可以升入戶籍所在地學區公辦國中,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非戶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國中就讀,不能升入非戶籍所在地學區的公辦國中。民辦學校國小畢業生要升入公辦國中的,需向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進入國中。跨區縣就讀民辦學校的國小畢業生,要先將學籍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
3.民辦學校國中畢業生除直升本校高中外,應回戶籍所在地參加升學考試,手續與國小畢業生相同。提交申請和辦理學籍轉移手續應在畢業學年的中考報名前完成(學生可在民辦學校讀到畢業)。

六、畢業鑑定

1. 學生畢業成績有不及格者,準予補考。補考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畢業:國小語文、數學有一門不及格者;國中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及格者或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必修)有兩科D級者;操行不及格者;體育不合格者。
2、國小畢業證書由六年級就讀學校發放,國中畢業證書由學籍所在學校發放。

七、獎勵和處分

1.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學校應根據規定,民主、公開、公正地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
2. 學生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範、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的,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勞動教養的學生,服刑、教養期滿超過十六周歲的,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以取消學籍。
3. 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實改正了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准,可以撤銷處分。處分一旦撤銷應在學生電子檔案上加撤銷記錄。
4. 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內仍無改正表現的國中學生,經監護人同意可送工讀學校託管。
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學生,可按規定送工讀學校。
到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學籍留在原校,參照借讀辦理有關手續。
5. 累計已經學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並年滿十六周歲的,其本人及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不在繼續上學的,學校審核,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取消學籍。
6. 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者,可持批准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原校提出書面申請回原級就讀,原校應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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